与上述诸措施同时,汉高帝又致力于战争的善后措施,获得了社会各阶层的满意。
功臣——从汉高帝起兵的功臣如曹参、周勃等人,没有一个是猛将,也没有一个敢于显出大野心。汉高帝封这些文武功臣一百四十三人为侯,大侯食一万户,小侯食五、六百户。侯国民事由朝廷派官吏管理,侯不得干与。侯是大地主不是领主,西汉前期,他们是朝廷的有力支持者。
从军吏卒——按功劳大小,从军久暂,规定各种待遇: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食邑,第六级爵官大夫以下有加赐爵一级、世世复(世世免徭役)、复终身、复十二年、复六年、免户赋等优待,又有向地方官吏领取田宅及应用器物的权利。食邑的吏卒显然转化为地主,免役的吏卒得到田宅,也有可能转化为地主。
普通民众——劝告流亡民众归还故乡,领取原有田宅。定田租(征收实物菽与粟)每年十五税一。庶民生育子女,免谣役两年。战争中土地大量荒废,农民在轻税下,可以按人力多少开辟荒地。
奴婢——陈胜起义军中有吕臣率领的苍头军。秦时呼奴隶为苍头,苍头军显然是奴隶起义军。陈胜败后,吕臣归附项梁,做楚国司徒,这说明苍头军是一支有力的军队。苍头军教训了奴隶主,汉高帝即位,便下令:凡庶民因饥饿穷困卖身为奴婢者一律释免,恢复庶民身分。前一九二年(汉惠帝三年)征发王国侯国徒隶二万人筑长安城。徒是罪人,隶是奴隶,想见释放奴隶后,奴隶数量确已减少。
医治战争创伤,归根只是减轻一些租税与徭役。农民起义,付出大量生命财物,才取得统治阶级的这些让步,代价是很高的。但是,不付出这个代价,农民便活不下去。只有用高价换得了这些让步,社会生产才能缓慢地恢复并发展起来。
在封建社会里,领主割据势力常是大乱的一个发动者。特别是汉初,割据势力比中央集权的力量大。汉高帝把割据势力削弱了,这是他政治上的大成功。
消灭异姓王——汉高帝垓下战胜,主要依靠韩信、彭越、英布三个猛将的会师。项籍死后,当时据地称王的人有楚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韩国贵族)、长沙王吴芮(音锐ruì)、赵王张敖、燕王臧荼、闽越王无诸(越王勾践后裔)、南粤王赵佗。这些异姓王除了吴芮、无诸、赵伦三人在本国内起着保境安民的作用,其余都是统一的障碍。汉高帝采用各种方式,数年间把障碍各个消灭。楚王韩信被废后叫冤说:“狡兔死,走狗烹;高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天下已定,我固当烹”。韩信这一类野心家自以为有大功。应当割地称王,但从人民要求统一的观点看来,不消灭这些割据者,即使希望战祸暂停也是不可能的。汉高帝杀功臣,客观上符合人民的利益,因为人民迫切需要休息。
分封同姓王——新起的汉朝廷,实力不能通达到全国,有必要分封诸王。汉高帝一面消灭异姓王,一面陆续封儿子刘肥为齐王、刘长为淮南王、刘建为燕王、刘如意为赵王、刘恢为梁王、刘恒为代王、刘友为淮阳王,又封弟刘交为楚王,侄刘濞为吴王。这些王国的重要官吏是汉朝廷派遣去的,法令也是汉朝廷制定的,诸王多是幼童,在封地内权力远不如异姓王那样大,汉朝廷因此有时间来充实自己的统治力,到一定时期消灭这些半割据的同姓王国。
迁徙豪强——秦始皇迁徙山东豪富到关中,企图铲除领主残余势力。秦项战乱中,证明山东豪富仍拥有强大的实力。汉高帝迁徒六国国王后裔、豪杰名家及齐国田氏、楚国昭氏、屈氏、景氏、怀氏五大族共十余万人入关,给与好田宅,使在关中建立新家业。山东旧豪强被迁徙,新豪强还没有兴起的空隙间,人民获得休息的机会。
汉高帝在位七年,规定与民休息的政治方针,给盛大的汉朝奠定了基础。
在汉高帝奠定的基础上,西汉一朝发展与衰落可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
前期(前一九四年——汉惠帝元年至前一四一年——汉景帝后三年,凡五十四年)汉惠帝用曹参为相国。曹参师事道家大师盖公(盖音葛gě),一切遵守萧何所定法令,实行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政治。西汉前期黄老刑名之学在政治上居指导地位,秦项大乱以后,这种政治思想确是适合全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农民,更感到统治者清静无为的必要。
战国时期,到处是万户大邑。经秦朝残酷的剥削与八年战争的破坏,再加大饥荒,人相食,汉初万户大邑存留不过二三千户,人口可惊的减耗了。汉惠帝两次筑长安城,征发附近六百里内男女夫役,每次都只有十四万五、六千人。京师附近人口如此稀疏,其他地方可以推想。汉景帝时中原地区户口一般增加一倍至三、四倍,大体上恢复战国时人口。吴是南方大国,有县五十三。前一五四年,吴王刘濞反叛,征发全国六十二岁以下,十四岁以上男子,仅得二十余万人,平均一县约四千人,足见较远地区仍是荒凉景象。从人口恢复的迟缓看来,人民要求休息将是何等的迫切。
汉惠帝奖励人口增殖与土地开垦,令民女十五岁至三十岁不出嫁,分五等罚钱。又免力田人徭役终身。汉文帝是著名节俭的皇帝。他亲耕藉田,提倡农耕,兔收天下农田租税凡十二年。汉景帝即位,收民田半租。汉高帝定租率,十五税一,半租是三十税一,这确是极轻的租税。西汉在文、景两个皇帝统治下,前后三十九年,终于获致了超过战国时期的经济繁荣。
三十税一制,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战后广大荒地逐渐被开垦出来,流亡户也逐渐回到故乡来。拥有小块耕地的农民,占农民户口中的极大多数,这是西汉前期社会繁荣的真实基础。
三十税一制也鼓励了商贾、地主兼并农民的积极性。商贾地主使用操纵物价,放高利贷等方法,夺取农民的田宅,夺取农民的子女和农民本身做奴隶。随着兼并的逐渐盛行,各地方都出现豪强势力。《史记·货殖传》所说的“素封”与所谓大富霸一郡,中富霸一县,下富霸一乡一里,就是割据性的大小豪强。西汉后期直到南北朝,豪强常是影响政治的一个严重力量。西汉前期开始成为两汉定制的三十税一制应是造成豪强势力的一个主要原因。
西汉前期对匈奴和亲,避免大战争,再加田租轻微,徭役较少,农民得到五、六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繁荣了。但享受繁荣之果的人,不是农民而是以皇帝为首的地主和商贾。汉景帝末年,地方官府的仓里装满了粮食,库里装满了铜钱。朝廷所藏的钱,积累到好几百万万,钱串子烂了,散钱无法计算。朝廷所藏的粮食,新旧堆积,一直堆到露天地上,让它腐烂。朝廷有六个大马苑,养马三十万匹。民间富人家家养马,骑母马出门自觉惭愧。管里门的小卒得吃好饭肥肉。吏任职久长,往往做一辈子。有些官很少调动,世代做下去,官号竟成了姓氏。如管仓的官姓了仓,管庚的官姓了庚。上层统治者自宗室、封君、公卿、大夫以至一般官吏,奢侈安乐,不受法令限制;下层统治者民间豪强,不借官位,专凭暴力,在地方上武断乡曲,兼并土地。实行清静无为政治的结果,使整个统治阶级过着极其饶富的生活。
半割据的诸王国,经五、六十年休息,统治者也很富强了。吴王刘痹采铜铸钱,与汉皇帝有同样富力。前一五四年,吴、胶西、楚、赵、济南、淄川、胶东七国国王联兵反叛,汉大将周亚夫击败七国叛军,灭诸国。此后,朝廷制定更严格的制度,皇子受封为王,只是征收租税,不管政事,王国与侯国无异。七国的灭亡,结束了四周以来合法的诸侯割据制度,加强了西汉朝廷中央集权的力量,汉朝确是统一了。经济繁荣与全国统一,使统治者改变政治方针,自与民休息的前期转入用尽民力的中期。
中期(前一四○年——汉武帝建元元年至前四九年——汉宣帝黄龙元年,凡九十二年)汉武帝凭借前期所积累的财富与汉景帝所完成的全国统一,再加上本人雄材大略的特性与在位五十四年的长久时间,对外用兵,扩张疆土,对内兴作,多所创建(主要是水利),把道家思想的无为政治,改变为以儒家学说为装饰的多欲政治。通过汉武帝,农民付出“海内虚耗,人口减半”的代价,造成军事、文化的极盛时期。西汉一朝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如大经学家大政论家董仲舒,大史学家司马迁,大文学家司马相如,大军事家卫青、霍去病,大天文学家唐都、落下闳,大农学家赵过,大探险家张骞,以及民间诗人所创作经大音乐家李延年协律的乐府歌诗,集中出现在汉武帝时期。这是历史上非常灿烂的一个时期,汉武帝就是这个灿烂时期的总代表。
西汉前期,农民与地主间的阶级矛盾,一般说,还没有发展到激化的程度,地主与商贾间矛盾也是和缓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对外不用兵。汉武帝对外连年大用兵,战争使国内各种矛盾都激化起来。
受战争影响最深重的自然是农民。汉武帝为取得大量财物,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田三十亩按一百亩征收租税,口钱二十改为二十三,七岁起算改为三岁起算(汉制,民年七岁至十四岁每人每年纳口钱二十),贫民生子多杀死。农民穷困破产,富人乘机大掠夺。董仲舒说:富人拥有大片田地,穷人连放个锥尖的地方也没有。富人霸占山林川泽,独享利益,放纵淫侈,一个邑里就有皇帝,一个里里就有公侯,小民怎能不困穷。这种邑皇帝、里公侯大小豪强是朝廷助长的,但也不利于朝廷。豪强势力的过度扩大,引起了朝廷与豪强间严重的冲突。
董仲舒所说的富人,其中一部分是无市籍的地主,特别是地主中的豪强。他们尽量集中土地,役使贫民,掠夺奴隶,损害了朝廷的收入和权力。汉武帝为加强统治,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派一刺史,按照六条查问郡县。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超过制度),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看来好象是惩罚豪强,保护贫弱,实际效力却极有限。汉武帝又允许非常刚强所谓“酷吏”的郡守,杀戮某些豪强及其徒党,借以抑制豪强的过度横行。酷吏之一的宁成,革官回家,发誓说,做官不到二千石,经商不到黄金一千斤,不能算作人。他租(强占)得水田一千多顷,雇(奴役)得贫民数千家,不多几年,积钱数千万。人都怕他,说,宁愿碰见母老虎,不要碰见宁成发怒。这说明除去一些例外,酷吏就是做官的豪强,豪强就是不做官的酷吏,归根都是吃农民的母老虎。
董仲舒所说的富人,其中一部分是有市籍(商贾)的地主,特别是商贾中的豪强。商贾剥削农民,最普遍的形式是放高利贷。还有垄断农民必需品的铸钱商和盐铁商,这些大商贾积钱往往多至黄金一万斤。商贾不仅剥削农民,有时也剥削地主,如囤积贵族或官府的需用品,使贵族或官府不得不低头,满足商贾的要求。在市上是商贾,到乡间便成地主。这和放高利贷的无市籍地主,行为上并无区别,不过地主没有市籍,可以做官吏,商贾有市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