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5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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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8期-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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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青少年素质教育方面的好书,乃至惊动最高领导致信祝贺,至少说明该书的大方向被官方认为是正确的。可以想见,这些日理万机的领导恐怕不会有时间仔细查看书中有无错误,他们如此赞扬有加,自然是主编的声望在起作用。所以这么一套大型普及性通史图书由戴、龚二位做主编,无论从史书的政治正确的系数,还是出版社的获奖系数来考虑都没有什么不妥。
  如王曾瑜所言,有一主编编书多至一百数十部已成癖好,他对此痛加挞伐。但此癖好有无积极意义呢?我认为还是有。文章千古事,成名者少编一书不堕其名,滥编一书即损其不朽。戴、龚二人成名已久,岂有不知之理。他们乐此空头主编,我看这一方面是大众化的历史书籍有广大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是学术界名人放下身段从政治转向市场的结果,其社会象征意义就在于这标志了史学强烈的意识形态功能已经减弱,它必然会影响到史学家研究视野的转变。近些年海外历史学家的著作出现了贴近大众的社会生活史之转向就与读者市场的考量密切相关,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如黄仁宇、史景迁等人的著作。王曾瑜或许没有注意到《中国通史(彩图版)》的广告词,该书自称以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为主旨,也就是说它不过是一种娱乐大众的文化商品。如果可以比喻的话,该书差不多与明清时期的戏剧相当,有个历史框架,但不能引为信史,要指望大众从戏剧中获得多么严格的史学知识是不切实际的,该书也应该作如是观。
  历史是胜利者写的,史书因此有特殊性。在专制社会和意识形态挂帅的情况下,盛名之学者或忌惮权势或爱惜羽毛不屑于商业写作,但并不能保证历史书的严肃和可信,所以孟子会讲尽信书不如无书。现在图书市场化不仅使写作成为一种生产行当,传统的官修历史之外也有了商修历史的存在,学者为商业写作并不比为强权写作更难堪,这应该是一个进步,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让缺乏资金不能出版的书籍有了机会。从社会思想的发展看,观察历史的多元视角存在要比独家垄断历史的解释权好得多。我看了《中国通史 (彩图版)》之后,的确觉得比只有文字的历史轻松好看,这里面的优点难道不值得学习?
  话要说回来,商修历史不等于必然有硬伤。出版社拿钱修史,看好的是市场。市场讲的就是公平、质量和优胜劣汰。存在王曾瑜指出的那些问题的《中国通史(彩图版)》,当然就属于市场上的垃圾产品,可是它就是能够一路绿灯拿到了出版界的最高奖。我疑惑的就是当商业进行知识产品生产的时候,怎么商业法则不起作用了,到底是知识产品的特殊性颠覆了商业的行规,还是知识的评价体系无法适宜于商场?
  《中国通史(彩图版)》是商品,是海燕出版社经营很成功的商品。据出版社方面讲,该书在市场上有4种版本:一、大16开4本一套的全本,定价990元;二、大16开彩印缩编本,定价98元;三、32开5本一套的定价38元;四、大32开10册精装的少年本,定价180元。第一种销量2万多,第二种有3万,第三种有7万,第四种有3万。15万的销售量加上海外版权收入,出版社赚得是盆满钵溢。这里名主编的作用和它拿到2000年中国图书奖显然功不可没。从披露的情况看,修订图书中的错误是在获奖之后,也就是说它获奖之前就已不符合出版系统图书评奖的先决条件。这里的问题就出在王曾瑜所批评的,要么是戴、龚二位挂名主编尸位素餐,要么是评委们趋炎附势。王文有一点没有讲,这就是商业活动本身离不开金钱力量的推动。
  在商业活动中利用金钱开道是合乎规则的。这里我们没有证据就说评委是拿了好处才消灾放水,因为希望获奖的众多对手也会使用同样的手段,博弈的最终结果只是徒增双方的成本而已,因此这个时候起作用的就应该是金钱以外的力量,图书的选题(相当于产品的市场调查)和谁人挂名(相当于商品的品牌)就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商品的图书,谁的名气大,谁的胜算就大,垃圾图书有名学者支持照样可以畅销,这就是知识颠覆了商业竞争上质优价廉才能够得利的成本规则。在图书商品完成之后,它的特殊性是还需要学界的捧场(相当于商品的广告促销),学术界传统的知识评价体系恰恰在这里就不能起作用。把图书作为商品看待之后,首先,任何评价都有吹捧和广告的嫌疑;其次,商业利益使出版社有权利选择自己需要的专家学者;其三,学术批评为天下公器,不可夹杂私利;商业行为只对公司负责而不必对真理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就是学术界原有知识的评’价体系无法适宜于商场的原因。由此来看,王曾瑜对图书奖的实质并没有完全看清楚,要空头主编对图书质量负责是把他们当作圣人了,既不符合商业规则与商论道,又不与时俱进强人所难。


对未成年人禁酒的立法价值何在
■ 乔新生
  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
  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固然是为了保护来成年人的利益,但它在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从这点来看,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护未成年,而是保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民族的未来。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如果那样,这部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将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条文在部门规章中重述而已。
  然而,围绕着商务部的部门规章,社会各界还是议论纷纷。这至少说明公众更习惯于关注身边的规定,而对国家的基本法律缺乏应有的敏感。
  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各国成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不少国家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然而总是有不法之徒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惟利是图是造成法律落空的直接原因,但是,执法成本庞大则是造成法律缺乏刚性的间接原因。人们不能想象,为了保证这个法律规范的实施,专门安排执法队伍,紧紧盯住商业经营者。即使在美国颁布禁酒令的日子里,仍然有大批私酒贩子倒买倒卖,从中牟利。难怪这种由于执法成本庞大而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法律规范被有些学者称之为道德性规范。
  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商务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店堂告示中明确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其实是在善意地提醒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未成年人缺乏社会认知能力,对酒精饮料所产生的副作用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很容易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护未成年,而是保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民族的未来。
  在这样的立法宗旨下,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不仅仅是对来成年人的约束,它还是对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酒类经营者和监护人父母的约束。这样一种惠及全社会的法律规范,如果人们的着眼点仅仅集中在经营者与未成年人身上,而没有看到全体公民的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范的作用就被大大低估了。
  在一个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如果没有顾及到公民的社会责任,没有看到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深层次的含义,而只是以“看客”的身份来对待这个法律规范,那么,这不是法律制度的失败,而是整个社会的悲衰。
  在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即使处于战乱年代,每个人都会自觉地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可是在一个缺乏尊重法律传统的国家,即使投入了庞大的执法成本,社会成员仍然会我行我素,甚至会把挑战法律作为生活的乐趣。
  我们正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伟大历史关头,在这个历史时刻,法律的转变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容易的,但是法制观念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却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类似于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在实施中有太多的漏洞可钻,比如,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不会持有伪造的身份证购买酒类商品?如何防止经营者惟利是图,以不知情为理由,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在法律不周延的地方,在执法成本过高以至于不能具体执法的时候,公民的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决定着法律的命运。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而且通过这些善良的法律的测试作用、教化作用,引导国民积极向上,追求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
  现在有些新闻机构仍然津津乐道这个法律的不可实施性,而没有看到新闻机构和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实施的责任主体,没有看到面对未成年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强调对待未成年人全社会共有的责任,特别是强调新闻机构对公众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就会少一些无聊的花边新闻,多一些健康向上的话题。媒体的堕落,是整个社会堕落的标志。只有当我们营造一种相互负责、相互监督的社会氛围,那些即将违法或者试图违法的未成年人才会检点自己的行为,法律的作用才会展现出来。
  有人主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强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殊不知,法律责任越大,违法的成本也就越高;在缺乏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经营者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违法的成本转嫁给未成年人。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宁愿看到一部缺少“牙齿”的法律,而不愿意看到法律的张牙舞爪。令人恐惧绝对不应成为法律的追求,对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如此。法律应该让人看到其温馨的一面,能够在春风化雨中,滋润每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田。


杨振宁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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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谚有云:“Even Homer nods.”(即使荷马,也打瞌睡),这与中文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说法异曲同工。《杨振宁文录》是我激赏的一部书,读后曾撰《秋水文章不染尘》抒发一已之得。自然,就全书荦荦大端而言,无疑当得起这样的评价;但在文章中,杨振宁对于哲学偏激的态度,则令我初读此书时即不敢苟同。好在不以一眚掩大德,也无须为尊者讳,说这是杨振宁“打瞌睡”时的“千虑一失”,应该不为过吧?
  杨振宁对于哲学的偏见,主要体现在该书《谈谈物理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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