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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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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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问题的真相,我不赞成有些人对于怀疑派所采取的直截了当的办法,不经过研究或考察,而一下子就把他们的全部论证都排斥了。这些人说,如果怀疑主义的推理是有力的,那就证明,理性还可以有一点力量或威信;如果这些推理是脆弱的,那么它们永远不足以使我们的知性所有的结论归于无效。这个论证是不正确的,因为怀疑主义的推理如果可以存在,如果它们不被其精深难解所毁灭,那么它们是会随着我们心情的前后变化,忽而强、忽而弱的。理性在一开始占着宝座,以绝对的威势和权力颁布规律,确定原理。因此,她的敌人就被迫藏慝于她的保护之下,借着应用合乎理性的论证来说明理性的错误和愚蠢,因而可以说是在理性的签字和盖章之下作出了一个特许照。这个特许照在一开始依据了它所由以产生的理性的现前直接权能,而也具有一种权能。但是它既然被假设为与理性相矛盾的,所以它逐渐就减弱了那个统治权的力量,而同时也减弱了它自己的力量;直至最后,两者都因循序递减而完全消失干净。怀疑的和独断的理性属于同一种类,虽然它们的作用和趋向是不同的。因此,在独断的理性强大时,它就有怀疑的理性作为它的势均力敌的敌人需要对付;在开始时它们的力量既是相等的,所以它们两方只要有一方存在,它们就仍然继续如此。在斗争中,一方失掉多大力量,就必然从对方取去同样大力量。因此,自然之能够及时摧毁一切怀疑主义论证的力量,使其不至对人的知性发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二件幸事。如果我们完全听任它们自行毁灭,那是永不会发生的事,除非它们首先推翻了一切信念,并全部消灭了人类的理性。
第二节 论感官方面的怀疑主义
这样,怀疑主义者虽然声言,他不能通过理性来卫护他的理性,可是他仍然在继续推理和相信;根据这条同样的规则,他也不得不同意关于物体存在的原则,虽然他并不能自称通过任何哲学论证来主张那个原则的真实性。自然并不曾让怀疑主义者在这方面自由选择,并且无疑地认为这件事太重要了,不能交托给我们的不准确的推理和思辨。我们很可以间,什么原因促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但是如果问,毕竟有无物体?那却是徒然的。那是我们在自己一切推理中所必须假设的一点。
因此,我们现在探讨的题目乃是关于促使我们相信物体存在的那些原因: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之初,我要先立出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初看起来似乎多余,但是它将大有助于彻底理解下面的道理。我们应当分别考察那两个平常被混淆起来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即使当物体不呈现于感官时,我们为什么还以一种继续的存在赋予它们;另一个间题是,我们为什么假设它们有独立于心灵和知觉以外的一种存在。在最后这个项目下,我包括了各个对象的地位和关系,它们的外在位置以及它们存在和作用的独立性。关于物体的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着的。因为如果我们感官的对象即使在不被知觉时仍然继续存在,那么对象的存在自然是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反过来说,对象的存在如果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那末这些对象即使不被知觉,也必然继续存在。不过一个问题的解决虽然也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可是为了更易于发现这种解决所根据的人性原则起见,我们将一路带着这种区别,同时去考察,产生一种继续存在或独立存在的信念的是感官、是理性、还是想像,对于现在的题目来说,这些问题是惟一可以理解的问题。因为关于我们所认为与我们的知觉是在种类上不同的那个外界存在的概念,我们已经指出它的谬误了。
先从感官谈起:当对象已不再呈现于感官之前以后,这些官能显然不能够产生这些对象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这是一种词语矛盾,并且假设感官即在其停止一切活动以后,仍然在继续活动。因此,这些官能如果在现在情形下有任何影响的话,必然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信念,而不是产生一个继续存在的信念;而为了产生这个独立存在的信念,必然将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意象和表象,或把它们呈现为就是这些独立的、外界的存在。
我们的感官显然不把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某一种各别的,独立的和外在的事物意象;因为它们只给我们传达来一个单纯的知觉,而毫不以任何外在事物提示我们。单纯的知觉若不是借着理性的或想像的某种推断的帮助,永不能产生双重存在的观念。当心灵看到它面前直接呈现的东西以外时,那末它的结论决不能归源于感官;而当心灵由单纯的知觉推出了双重的存在、并假设其问有类似关系和因果关系时,它确实是看得已经较远了。
因此,我们的感官如果提示出独立存在的任何观念来,那末它一定是借着一种谬误和幻觉,才把印象作为那些存在物的自身传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说,我们的一切感觉都是依照其本来面目被心灵感觉到的,而当我们怀疑、它们是否把自己呈现为独立的对象或呈现为单纯的印象时,那末困难就不在于感觉的本性,而在于各种感觉的关系和位置。如果感官把印象呈现为在我们之外、并独立于我们之外的,那末对象和我们自己都必须被我们的感官明显地感到才行,否则两者便不能被这些官能加以比较。因此,困难就在于,我们自己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是我们感官的对象。
在哲学中,关于人格的同一性,关于构成一个人格的那种结合原则的本性的间题,确是再也深奥不过的。我们远远不能单靠我们的感官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深奥的形而上学,以便给它以一个满意的解答;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自我观念和人格观念显然绝不是很固定而明确的。因此,要设想感官真是能够区别我们和外界对象,那是荒谬的。
还有一点:每个内在的和外在的印象、情感、感情、感觉,痛苦和快乐,原来都处于同样的立足点上的;不论我们在它们中间可以观察到任何其他的差异,它们全部都以其本来面目出现为印象或知觉。的确,如果我们正确地考虑这个间题,那末情形也几乎只能是如此,我们也不能设想,我们的感官在我们的印象的位置和关系方面会比在我们的印象的本性方面更能够欺骗我们。因为心灵的全部活动和感觉既然都是通过意识被我们所认识到的,所以这些活动和感觉必然是在每一点上、现象正如其实在,实在也正如其现象。进入心灵中的每一种事物,实际上既然
是一个'据休谟自改'知觉,所以任何东西对感觉来说也都不可能呈现出另一种东西。要是这样的话,那就等于假设,即使当我们有着最亲切的意识时,我们仍然会有错误。
不过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考察,我们的感官是否可能欺骗我们,是否可能将我们的知觉表象为和我们是各别的,也就是说,把知觉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独立于我们之外的;让我们考察一下,感觉是否确实在欺骗我们,以及这种错误是由直接的感觉发生的,还是由其他原因而发生的。
先从关于外界存在的问题谈起:我们或许可以说,撇开有关思想实体同一性的那个形而上学间题,我们自己的身体显然是属于我们的;有些印象既然显得是在身体以外的,所以我们假设它们也在我们的自我以外。我现在写字用的纸是在我的手以外的。桌子又是在纸以外的。房间的墙壁又是在桌子以外的。当我向窗口一望,我又看到大片田野和房屋在我的房子以外。从这一切我们也许可以推断说,除了感官以外,并不需要其他的官能,就可以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外界存在。不过为了防止这个推论,我们只需要衡量下面三种考虑就够了。第一,恰当地说,当我们观察自己的肢体时,我们所知觉的不是我们的身体,而是由感官传来的一些印象;所以把一种实在的、物质的存在归之于这些印象或它们的对象的那种心理作用,是和我们现在所考察的心理作用同样难以说明的。第二,声音、滋味、气味,虽然被心灵通常认为是继续的独立的性质,可是并不显得是任何占有空间的存在,因而对感官来说不能显得是位于身体以外的。至于我们给予它们一个位置的理由,将在以后加似考察。第三,甚至我们的视觉,如果不借助于某种推理和经验,也不能直接以距离或外在性(outness)报告我们;这一点是最崇尚理性的哲学家们所都承认的。
至于我们的知觉对我们的独立性,这点永远不能成为感官的一个对象;我们关于这种独立性所形成的意见都必然是从经验和观察得来的:往后我们将会看到,我们根据经验所得到的结论是非常不利于知觉独立存在学说的。这里,我们可以说,当我们谈到实在的、独立的存在物时,我们通常所注意的大都是存在物的独立性,而不是它在空间中的外在位置;而且当一个对象的存在是继续不断的、独立于我们在自身所意识到的那些不停的变化以外时,我们就认为那个对象有充分的实在性。
把我前面关于感官所说的话归结起来重述一遍就是这样:感官并不给我们以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感官的活动不能超出其实在活动的范围以外。感官同样也不能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观念,因为感官既不能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于心灵,也不能把当作原始的东西呈现于心灵。要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出来,那末感官既要呈现出一个对象,又要呈现出一个意象。要使这种存在显得是原始的东西,那末感官必然是传来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必然存在于仁我们和对象的)关系和位置中间:要做到这一点,感官必须能够把对象和我们自己进行比较;但即使在那种情形下,感觉也并不欺骗我们,而且也不可能欺骗我们。因此我们可以确实断言,关于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信念,永远不能由感官发生。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三种由感官传来的不同的印象。第一种是物体的形状、体积、运动和坚固性的印象。第二种是颜色、滋味、气味、声音、冷和热的印象。第三种是对象与我们身体接触后发生的痛苦和快乐,就如当身体被刀所割等等。哲学家们和一般人都假设第一种印象有独立的,继续的存在。只有一般人才认为第二种也处于同等的地位。而哲学家们和一般人又都公认第三种只是一些知觉,并因而是有间断的、从属的存在物。
但是不论我们的哲学意见是怎样,颜色、声音、冷和热,就其呈现于感官之前而论,,显然是与运动和坚固性以同一方式存在的,而我们在它们之间所作的这一方面的差别,并不是由单纯的知觉发生的。人们对于前一种性质的独立继续存在所抱的偏见是那样强烈的,以至当近代哲学家们提出相反的意见来时,人们就认为自己几乎能够根据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加以驳斥,认为他们自己的感官本身就驳斥了这种哲学。颜色、声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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