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所依之处。随所依处有上下故。辨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
舌。身多居下。意无方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说。解云。谓六识身。总
名为意。眼等五识。依五根生。非第六识。故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
从此第五。明名废立者。论云。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处。立色处名。
又十二处体皆是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颂曰。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释曰为差别三字。通下两句。且初为差别故一处名色者。境有境性。种种差
别。名差别也。谓色等五境。为境性。是境界故。眼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
故。于此十处。若总名色。即无如此境有境性种种差别。为差别故。建立为十。
唯一名色。又眼等九各有别名。唯此色处。而无别名。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
标总称。即受别名。言最胜者。明色处得通名也。于十处中。色处最胜。故立通
名。色有三义。名为最胜。一者有对故。二有见故。三诸世间同说为色故。眼等
九处。唯有有对一义。无余两义。不名最胜。又为差别故一名为法处者。释法处
也。若总言法。即无差别。谓差别故。立一法处。如色应知。摄多增上法者。此
明法处得立通名。一摄多法。有六十四法。名为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应有
十四。无为有三。及无表色。此等诸法。法处摄故。二摄增上法。增上法者。所
谓涅槃。唯法处摄。由此两义。独名为法。
从此第六。明摄异名。于中有三。一略摄法蕴。二明类摄余蕴等。三别明六
界等。就第一略摄法蕴。复分两种。一摄法蕴。二明法蕴量。且初第一摄法蕴
者。论云。诸契经中。有余种种蕴。及处界名相可得。为即此摄。为离彼耶(经
中种种蕴。及处界者。蕴者谓八万法蕴。于戒等五蕴。名种种蕴。处谓十遍处。
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处。名种种处。界谓六十二界。地等六
界。名种种界。此经中蕴。为即此论五蕴所摄。此经中处。为即此论十二处摄。
此经中界为即此论十八界摄。为离彼蕴处界耶)彼皆此摄。如应当知(此论文总
答前问。彼经中蕴处界。皆此论中蕴处界摄。如其所应。当知下文当辨)且辨摄
余诸蕴。名相。颂曰。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释曰。论有两释。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语是音声。故
色蕴摄。诸说佛教名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名是不相应行。故行。蕴
摄。
从此第二。明法蕴量。论云。此诸法蕴。其量云何。颂曰。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释曰初两句颂。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第四句。约行定量。论云。
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六千颂。如对法中。法
蕴足论说。或随蕴等言者。是第二师。约所诠义。以为其量。或者显第二解也。
随蕴等者。蕴者谓五蕴。等等取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四谛。四食。四静
虑。四无量。四无色。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一无诤
定。一愿智。四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实行对治者。是第三解。就
行定量。是婆沙中。正义家释。故云如实行。谓贪瞋痴等。八万行别。对治者。
是不净观等。能对治门。所对治贪等。有八万故。能对治教。亦有八万。言八万
者。谓贪瞋等。十种随眠。此十随眠。一一皆以九随眠。为方便。足成一百。此
有前分一百。后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随眠。
为方便。成一千。后分一百。亦以九随眠。为方便。复成一千。兼本一百。成二
千一百。已起有二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足满四千二百。约多贪。多瞋。多
痴。着我。思觉。此之五人。一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万一千。更就三毒等分四
人。以配一一。有二万一千。遂成八万四千。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
二蕴所摄。若声为体。是色蕴所摄。若名为体。是行蕴摄。
从此大文。第二类摄余蕴等。论云。如是余处诸蕴处罪。类亦应然(余处
者。余经处也。余经所明。诸蕴处界。皆此论中。蕴处界摄故。言类亦应然也)
颂曰。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释曰初句标经。次两句。明论摄经。下一句。劝观。如是余蕴等者。标经所
说。如是余经。所明蕴等。等取处界。蕴谓戒等五蕴。处谓十遍处等。界谓六十
二界等。各随其所应摄在前说中者。明论摄经。谓经所明。蕴处界三。各随所
应。摄在此论。前所说中。谓此论五蕴。摄经五蕴。此论十二处。摄经十遍处
等。此论十八界。摄经六十二界。故言各随其所应也。应审观自相者。观知摄
相。相者性也。应审观彼一一自相。夫言摄者。唯摄自相。色唯摄色。心唯摄
心。名自相也。经中五蕴。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也。彼中戒蕴。此色蕴摄。
戒是道共无表色也。彼余四蕴。是行蕴摄。解脱蕴以胜解。为体。解脱知见蕴。
取尽无生智为体。此之四蕴。是心所法。故行蕴摄。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
处。无贪性故。十二处中。是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
摄。此中色蕴。取定共无表色也。色等四蕴。是法处摄。识蕴是意处摄。摄八胜
处。应知亦尔。空识二遍处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复
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
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又多界经。说界差别。有六十二界。随其所应当
知。皆此十八界摄。如有颂曰。
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十二
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六三后二二(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二十二。足
前成六十二)。三六者(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界。二六。谓苦乐忧喜舍无明
界。三六。谓欲恚害无恚无害无欲也)。一四种者(谓受想行识也)。六三者
(一三。欲界色界无色界。二三。色界无色界灭界。三三。过去界。现在界。未
来界。四三。善界。不善界。无记界。五三。劣界。处中界。妙界。六三。学
界。无学界。非学非无学界也。后二二者(一二。有漏界。无漏界。二二。有为
界。无为界也)。
从此第三。别明六界。论云。地水火风。四界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
为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为识界耶(问也)不尔(答也)云何(徵也)。
颂曰。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闇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释曰空界谓窍隙者。正明空界非虚空也。唯取门窗。及口鼻等。内外窍隙。
名为空界。传说是明闇者。出空界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
闇为体。依经部宗。空界是假。萨婆多师。空界是实。明闇为体。论主意。朋经
部故曰传说。识界有漏识者。正明识界。非无漏识也。有情生所依者。明无漏
识。非识界所以也。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若无漏法。破坏三有。非
生所依故。无漏识非识界也。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一
_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
从此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此有三门。论云。于前
所说十八界中。几有见。无见。几有对。无对。几善。几不善。几无记。颂曰。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余三种
释曰。一有见谓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见。所谓色界。由显形色在此在彼
差别不同。遂能示现此彼言说。言说名见。有彼言说故。故名有见。亦解见谓眼
根。观照色故。色有眼见名为有见。十有色有对者。五根五境。称之为十。体是
色故。名为有色。此十色界。极微所成。更相障碍。故名有对。论云。如手碍
手。如石碍石。或二相碍(手石名二)应知有对。总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
界有对。三所缘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碍。二拘碍碍。障碍碍者。
谓障碍有对。十色为体。障碍即有对。持业释也。拘碍碍者。谓境界所缘。二种
有对。境界有对。体者论云。谓十二界(六根六识)法界一分(于法界中。唯取
心所故。云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
诸有境法。于色等境者即所取境也)此十二界。为境所拘。名为有对。境界之有
对。依主释也。所缘有对体者。谓七心界全(六识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
也)言所缘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对者。七心界。法界。一分也。此七心界法
界。名所缘有对者。为所缘境。之所拘碍。名为有对。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
论引施设足论证。境界有对。作四句分别。故施设足论。作如是说。此中于水。
有碍非陆。如鱼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于俱碍。如毕舍
遮(唐云食血肉鬼)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此毕舍遮等。于水陆。俱
能见色。故通俱碍耳)有俱非碍。谓除前相论云境界所缘。复有何别(问也)若
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
所缘。解云(答也)彼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识。于彼色
等。有见闻等功能也。准此论文。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眼能见色。识能了
色。唤色为境界。以眼识于色有功能故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执境方生。犹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识所攀附。名为所缘也(已上注也)准此论文。境
界所缘。二义全别。且如一色被眼所见。名为境界。眼为有功能于色故也。即此
一色。能引识起。名为所缘。为与识为力故也。由此道理。碍取境义边。名境界
有对。故境界有对。通六根六识。以根及识。能取境故。碍缘境义边。名所缘有
对。故所缘有对。唯心心所。以心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师云。碍体义边。名所
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更有多释。烦而不叙。亦论云。云何眼等。于
自境界及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碍义也。云何眼根。眼识等。于自境界。转
时说名有碍。问境界有对也。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所缘有
对也。言自简他。如眼见色。耳闻声也)越彼依余。此不转故(解云答也。越彼
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名为碍也)或复碍者。是和合义。谓眼等法。
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合转故(解云。是约和合义。以释碍也)问若法境界有
对。亦障碍有对耶。答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界一分。诸相应法(四十六心
所。名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对。非极微成。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极微成故。名障碍有对。不能取境。非境界有对眼等五根
是第三句。极微成故。名障碍有对。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对。法界一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