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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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8-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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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李大钊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世界主义思想和进化论观念。五四启蒙知识分子大都深受世界主义的影响,追求自由民主和世界大同的启蒙理想。李大钊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世界主义者,他说:“我们现在所要求的,是个解放自由的我,和一个人人相爱的世界。介在我与世界中间的家国、阶级、族界,都是进化的阻碍、生活的烦累,应该逐渐废除。”而且“我们要求Democracy,不是单求一没有君主的国体就算了事,必要把那受屈枉的个性,都解放了,把那逞强的势力,都摧除了,把那不正当的制度,都改正了,一步一步的向前奋斗,直到世界大同,才算贯彻了Democracy的真义。”他认为中国属于世界体系的一分子,必须跟着世界历史的进化潮流而运动,而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正是体现了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李大钊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一文中说道:“法人当日之精神,为爱国的精神,俄人之今日精神,为爱人的精神。前者根于国家主义,后者倾于世界主义;前者恒为战争之泉源,后者足为和平之曙光,此其所异者耳……法兰西之革命,非独法兰西人心变动之表征,实十九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表征。俄罗斯之革命,非独俄罗斯人心变动之显兆,实二十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显兆。”因此,中国要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就必须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三 
   
  在诸多自由权中,思想言论自由是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内容。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首倡思想言论自由的当属陈独秀。早在1915年《新青年》杂志创刊时,他就提出:“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在《旧党的罪恶》一文中他进一步提出:“言论思想自由,是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但若利用政府权势,来压迫异己的新思潮,这乃是古今中外旧思想家的罪恶,这也就是他们历来失败的根原。”与陈独秀相比,李大钊当时的社会影响虽不如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论述也相对较晚,但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认识、理解和倡导,却更为深刻和清晰,理论性和实践性也更强。 
  对思想言论自由的争取和维护,是李大钊一生奋斗的核心内容。他一贯主张学术独立、思想言论自由,在他那里,思想言论自由根本不是宣传口号,而是需要进行理性思考的重大问题。李大钊早期思想深受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巨擘密尔(旧译穆勒)的影响,认为人类自由之最根本方面就是思想言论自由,思想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基和源泉。而且他没有只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宣传与介绍上,而是密切注意、结合当时中国具体的立宪活动与政治法律实践,并强调思想言论自由的保障必需要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要一定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1916年,李大钊发表《宪法与思想自由》一文,即强调:“欲畅舒国民之自由,不当仅持现存之量以求宪法之保障,并当举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宪法保障其渊源也。其渊源维何?即思想自由是已……故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鉴于思想自由的根本性、绝对性,李大钊强烈反对当时北洋政府《天坛草案》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的内容,认为这是思想专制的表现。他说:“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此专制复活之先声也。” 
  思想自由作为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其思想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但作为一个具体概念的提出,则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革命的产物。然而现代学术界直到现在对思想自由概念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有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所谓狭义理解,即认为思想自由是一项内在的精神性权利,强调其与言论、出版等外在的表达自由的区别。而广义理解,则更多地强调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联系。“原来一个人无论思想什么,只要想在肚里秘而不宣,总没人能禁止他的。限制他的心的活动者,只有他的经验和他的想象力。但这种私自思想的天赋自由是无甚价值的。一个人既有所思,若不许他传之他人,那么,他就要觉得不满足,甚至感到痛苦,而对于他人也无价值可言了。……所以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价值的意义看来,是包含着言论自由的。”李大钊对思想自由就持广义的理解,认为思想自由涵盖了一定的表达自由的内容。他说:“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 
  思想自由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没有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仅仅存在思想自由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在李大钊看来,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他说:“立宪国之有言论,如人身之有血脉也。人身之血脉有所停滞,则其人之精神必呈麻木不仁之象。社会之言论有所阻塞,则其国之政治必呈销沉不进之观。”“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达于真理……余爱自信之言论,余尤爱自由之言论。盖言论而基于自信本于自由者,虽不必合于真理,而与真理为邻……余故以真理之权威,张言论之权威,以言论之自由,示良知之自由,而愿与并世明达共勉之矣。” 
  李大钊主张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反对任何形式对思想和言论的强力压制,强调对各种学术思想和言论均应保持宽容的态度。针对不同的信仰,李大钊始终认为信仰者与反对者各有其自己的自由。在宗教问题上,李大钊虽一贯反对宗教信仰,并极力开展非宗教运动,但他也说:“我们非宗教者,实在是为拥护人人的思想自由,不是为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因为在其看来,宗教实在是“思想自由的障蔽”。思想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即使是所谓危险的思想也有其言论自由。正如密尔所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李大钊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对那些以危险为借口压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做法深恶痛绝。1919年6月,李大钊发表了其探讨思想言论自由的名作《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一文,针对危险思想能不能有言论自由的问题展开详细的阐述,有力地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正当性。他说:“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与真实……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设的。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这些东西,都不能钳制思想,束缚思想,禁止思想。这些东西,在思想中全没有一点价值,没有一点权威。思想是绝对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断断没有一点的效果。” 
   
  四 
   
  90多年后,重温李大钊这些振聋发聩的思想与言论,我们可以得出三点根本启示。首先,自由是人的本性追求,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要以人的解放与自由为先导,又要以人的最终解放与自由为依归。一切社会存在的合理依据都要以是否促进人的自由为最终的衡量标准。而思想言论自由在现代诸项自由中更具有基础地位,具有根本性和绝对性。其次,思想言论自由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马克思主义深深植根于人性对自由的渴求,强调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不但不排斥民主自由,还要在更高的层面实现它。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都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者的必然追求。再次,思想言论自由必须与民主宪政相结合,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并在现实中得以贯彻实现。法律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维护人的自由,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同时,自由又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在社会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李大钊的思想言论自由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类思想的宝贵遗产,对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李晨)

建国初期的住宅问题与政策·张 群
  一、住宅问题及其原因 
   
  住宅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要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存在,就不会自动消失,更不会因为政权更迭而发生根本改变。建国初期即是如此。且因为农村土改的示范效应和政策上的某些失误,导致各大城市发生分房风潮,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住宅问题的解决。 
  (一)住宅问题的表现 
  第一,房屋短缺,居住拥挤。以武汉市为例,汉口小董家二巷的一栋两层楼房,全部使用面积88平方米,住19户49人,平均每人使用面积仅1。08平方米;百子巷五十七号一栋木板平房,全部使用面积21平方米,住2户14人,平均每人面积1。47平方米;生成北里一栋棚屋,面积不足6平方米,住一户五人,平均每人占用1。2平方米。诚如当时的调查报告所说,“这种情况若就一般合理标准每人8平米来衡量,相差实在太远。” 
  因为住宅短缺,许多人只好居于棚屋之中。1949年,在上海市市区82。4平方公里范围内,住宅面积为2359。4万平方米,其中简屋、棚户322。8万平方米,占13。68%。直到1956年,上海还有100余万人住棚房。武汉市1952年有棚户人口365775人,约占全市人口的38%。住在棚户里的大多数是小贩、码头工人、三轮车工人、手工业工人以及其他劳动人民。他们无法修建新房,必须由政府负责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许多房屋质量低劣,再加上维修不及时,房屋倒塌伤人事件经常发生。武汉市1951年7月中旬到下旬的不足二十天内,即有汉口建设街110号、中山大道134号、亚当七巷2号及唐家墩18号等多处房屋倒塌,压伤四人。同年11月21日,武昌熊廷弼路房屋在一夜狂风中倒塌21栋。这种局面到1952年的时候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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