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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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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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一般而言,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既适用于未开化者,亦适用于文明者。在有意识的知识获得增长的同时,此一最为宽泛意义上的工具(亦即经过验证并为大众所普遍采用的行事方式)也始终会有同样重要的累积。

  笔者于此处的关注,主要并不在于以上述方式传授于我们的那种知识,亦不在于人们会在将来使用的新工具的形成方式,而在于当下的经验被用来帮助那些并不直接享有此类经验的人的方式。鉴于此,我们将把有关时间上的进步问题留至下一章讨论,而在本章集中探究社会个人成员所拥有的分散的知识、不同的技巧、各种各样的习惯及机会,是如何帮助他们并使其活动与日益变化的环境相调适的。

  条件的每一变化,都必将在资源使用方面、在人们活动的方向及种类方面以及在习惯和风俗方面造成某种变化。因受资源变化影响而造成的人的行动的每一变化,亦将要求人们在其他诸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调适,而这种调适则会逐渐扩展至整个社会。这样,每一种变化在一定的意义上都会给社会造成一个“问题”,尽管任何个人不会认为它是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则会在形成一项新的整体调适方式的过程中,逐渐获致“解决”。那些参与此一进程的人士对为什么要为其所为的原因,可以说知之甚少,而且我们也无从预言谁将在这个调适进程中的每一阶段上首先采取适当的调适动作,进而我们也无力预言知识、技巧、个人态度及环境形成何种特定的组合便能给某人提供恰当的解答,甚至更加无从预言某人的范例将通过何种渠道传播于他人并为他们所仿效。欲图事先便设想出知识与技巧的所有组合形式,无疑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只有当各种组合形式付诸实施以后,人们方能从中发现那些恰当的做法或手段,进而为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恰恰是平凡大众在面对变化不定的环境处理其日常事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无数微不足道且平实一般的小措施,产生了种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范例。这些小措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得到明确公认并以明确的方式传播于社会的重大的智识创新。

  试图对谁会将本能取向与机会进行正确的组合从而发现较佳的调适方法做出预测,甚为困难,其难度绝不亚于要预测不同的知识与技巧通过何种方式方法加以组合便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所具有的困难。知识与本能取向的成功组合,既非出自于人们经由共同的审慎考虑而做出的选择,亦非出自于人们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做出的选择;它们的成功组合,完全是个人模仿其他较成功者所作所为的结果,而且这些成功者的所作所为往往也是通过不同的象征或符号而对模仿者施以引导的,例如,人们对成功者的产品所提供的价格、对他们所遵奉的行为标准所做的道德上的赞誉或审美上的羡辞,不一而等;一言以蔽之,这些成功的组合乃是个人运用其他人之经验的成就的结果。

  此一进程的功用的关键之处,一方面在于它可以使每个个人都能够据其特殊知识(而且常常是独特的知识)行事,至少当他处在某种特定环境之中时是如此,另一方面还在于它可以使每个个人能够在其所知道的限度内,为达致其自己的个人目的而使用他自己的技巧和利用他所能得到的机会。

  4.至此,经过上文的分析和阐释,本章的主要论点可以说较易理解了。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

  如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当下的希望的因素,而且还能够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未来需求和欲望的因素,那么主张自由亦就无甚意义了。当然从反面来看,个人的自由亦会使完全的预见成为不可能。但是,为了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象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

  尽管上文所述对人的自尊似有所羞辱,但我们必须承认,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这些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是在个人将其所获致的知识与态度进行组合、将技巧与习惯进行组合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也是在有能力的人士遭遇他们有相应知识去应对的特定环境时发生的。正是我们对如此之多的东西都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之中,才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去面对或然之事(probabilities)和机遇。

  当然,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抑或是在社会生活中,尽如人意的偶然之事通常来讲并不会适时发生,然而我们必须对它们的发生有所准备。但是,即使如此,它们依旧只是机遇,而绝不会因此就变成确然之事(certainties)。这些机遇包含着那些经由审慎思考后仍必须承受的风险、一些个人和群体虽然像成功者那般努力但仍可能遭受的不幸、甚至大多数人都可能会蒙受的重大失败或挫折、以及很可能只是在最后方能获致的净收益。对此我们所能做的,一是增加机遇:促使个人的天赋和环境形成某种特别的组合,从而造就出某种新的工具或改进某一旧工具;二是增进成功的可能:促使诸如此类的创新能够迅速地传播至那些能够利用它们的人士,并为他们所用。

  当然,所有的政治理论都假定大多数个人是极为无知的。但是,那些为自由进行辩护和呼吁的人与其他人不同,因为前者把自己和最为明智的人士也都纳入了无知者的行列。与那种在动态的发明进化中不断为人们所使用的全部知识(totality of knowledge)相比较,那种在最为明智的人士所拥有的知识与最为无知之个人能有意识使用的知识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亦就无甚意义了。

  由约翰·密尔顿和约翰·洛克首先提出、后又为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Walter Bagehot重新论述的有关主张宽容的经典论点,无疑是以承认我们所主张的这种无知为基础的。这种论点乃是一般性原理的特殊运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非唯理主义者(non…rationaist)对我们心智活动的洞识,才能为这种一般性原理的特殊运用开启大门。本书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

  5.人从其期望屡屡落空而产生的失望中习得知识。尽管有诸多事象是我们不可预知的,但是毋庸赘言,我们绝不应当用愚昧的制度去增加各种事象的不可预测性(unpre dictability)。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尽可能地去完善或改进我们的制度,以增加做出正确预测的机遇。然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为不确定的任何个人(unkno wnindividuals)提供最多的机会,以使他们有可能知悉那些连我们自己都尚未意识到的事实并在其行动中运用这种知识。

  正是通过众人所做的彼此调适的努力,人们在其行动中得以使用的知识方远较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为多,甚至远较在智识上有可能加以综合的知识为多;也正是通过如此这般地使用分散的知识,人们所可能获致的成就方远较一个人的心智所能预见的为大。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

  从主张自由所依凭的上述依据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个论断:首先,如果我们把自由仅限于那些我们知道自由会产生助益的特定事例之中,那么我们就无法实现自由的诸种目的。仅在事先知道自由的效用会产生助益的情况下而授予的自由,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如果我们已然知道自由会被如何使用,那么主张自由的论辩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存在的依据。如果在一些人使用自由的结果似乎不尽人意的场合便不授予自由,那么我们就绝不会获致自由的裨益,亦绝不会达致只有在自由提供了机会的情况下方能取得的那些不可预见的新的发展。因此,自由常被滥用的现象,就绝不能被用作反对个人自由的论据。自由必然意指这样一个道理,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我们对自由的坚信,并不是以我们可以预见其在特定情势中的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这样一个信念为基础的,即从总体观之,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而其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其次,我们能自由地做某一特定事情的重要意义,与我们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有可能利用那种特定机会的问题毫不相关。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

  第三,我们甚至还可以指出,有机会使用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可能性愈小,它就对整个社会愈为珍贵。同理,有自由做某一特定事情的机会的可能性愈小,那么当该机会产生时而被人们坐失此一机会,其损失亦就愈严重,因为它所提供的经验将是极为罕见难得的。此外多数也完全有可能对任何个人都应当可以自由做的大多数重要事情并不直接关心。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乃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如果情况正相反,人们可以预知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那么自由的结果亦就可以通过多数决定个人应当做什么的方式来达致。但是,多数的行动却必定局限于那些业经尝试而已然确定的事情,亦即必定局限于人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已然达成共识的那些问题,然而,先于这些共识的乃是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换言之,这些共识乃是根据先于其而在的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而达致的。

  据此,我从自由中所获致的助益,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他人使用自由的结果,而且其间的大多数助益,乃是他人使用那些我本人绝无能力使用的自由的结果。因此,我本人所能行使的自由,未必对我就最为重要。某人能够尝试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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