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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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第8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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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真正重要的问题乃是方式问题,亦即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从那些接受一般的最低限度之教育的人当中,挑选出一些接受较高程度教育的人。无论是从物质资源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延长教育时间(prolonged education)所需的费用,即使对于一个富裕的国家来说也是相当大的,因此为大部分人提供高等教育的欲求在某种程度上将始终与为所有的人延长教育年限的欲求发生冲突。当然,一个社会如果希望从有限的教育经费中获致最大程度的经济回报,那么它就应当为相对少量的精英集中提供较高程度的教育;而这在今天则意味着,应当增加接受最高程度教育的那部分精英人数,而不应当为大部分人延长教育年限。然而,如果那种试图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精英人数的做法以政府管理教育为依托,那么这种做法在一个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显然是不可行的,而且应当由权力当局来决定谁可以获致此种教育的做法,也是不可欲的。

  一如在所有其他的领域那般,主张对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和研究)进行补贴的理由,一定不是这种补贴能给接受者带去利益,而肯定是这种教育或研究能为整个社会带来种种益处。因此,我们似没有什么理由主张对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vocational training)也进行补贴,因为在职业培训中,较为熟练地把握一门职业技术将在受训者获得的更强的收益能力中得到反映,而这一点已构成了判断投资此种职业培训是否可欲的相当恰当的标准。在需要这类培训的职业中,大部分所增加的收益,只是对投资于此种职业培训的资本的一种回报。对这个问题的最佳的解决办法似乎是:应当使那些似乎能够对其所做的投资作出最大回报的人获得信贷,然后再由这些人在将来用其增加的收益偿还这部分借贷,尽管这样一种安排会在实践中遇到相当程度的困难。

  当然,高等教育的情势与这种职业培训略有不同,因为对高等教育投入高昂费用,并不可能导致受过较好教育的人士在将其服务出售给其他个人时获得相应较高的报酬(医疗、法律、工程等行业的情况即是如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高等教育的目标在于使知识在整个社会内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和增进。一个社会从它所培养的科学家和学者那儿获致的收益,是不能根据这些人出售其特定服务所标明的价格来衡量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大多数贡献对于该社会所有的人来说,均是免费可得的和可资利用的。因此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主张,社会应当资助那些有指望并倾向于从事这类研究的人士,至少是对他们中的部分人士提供资助。

  然而,认定所有在智力上能够获致高等教育的人都有权要求享受高等教育,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有人认为,使所有具有特别才能的人士都成为博学之士,会有益于整个社会;也有人认为,所有具有特别才能的人士由于接受了此种高等教育,所以就应当获得富足的物质利益;甚至还有人认为,高等教育只应当由那些对接受这种教育拥有无可置疑之能力的人士享有,而且也应当成为人们迈向更高地位的正常的(甚或是唯一的)路径;但是在我们看来,所有上述观点都绝非自明之理。一如有人在晚近指出的那般,如果所有具有较高天赋的人都被刻意地且成功地吸纳入富裕者群体之中,又如果相对贫困的群体具有较少才智这一点不仅成了一种一般性的预设而且也成了一种普遍性的事实,那么贫富阶级之间的分野或分裂就会变得更为尖锐,较为不幸的人也会遭到更为严重的蔑视。此外,在某些欧洲国家还存在着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当牢记在心,这个问题就是知识分子的数量已超出了我们能以一种有效益的方式加以利用的数量。对政治稳定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比存在着一个为自己的所学找不到销路的知识无产阶级(intellectual proletariat)更具危险的事情了。

  因此,我们在所有的高等教育中都将面临这样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即一定数量的年轻人必须依某种方法被挑选出来——而且是在人们不能确信谁将从高等教育中获益最多的年龄的时候——使他们接受一种能使他们比其他年轻人赚得更高收入的教育;而且为了证明这种教育投资的正当性,人们还必须依某种方法去挑选这种教育的接受者,从而使他们获享赚取更高收入的一般资格。最后,我们还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社会上的其他人通常都不得不承担支持高等教育的费用,所以那些从高等教育中获益的人,因而一直享受着一种“不劳而获”(unearned)的优势。

  5.晚近,由于政府愈来愈把教育当作一种实现平均主义目标的工具来运用,所以前述问题的棘手程度也就大大增加了,甚至试图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性也变得微乎其微了。尽管人们有理由主张尽可能地确使那些最可能从高等教育中获益的人得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政府对教育的控制的主要目的,却一直在于确使所有人的前途得到平均的安排,当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人们因此而指责平均主义者说,他们的目标在于实现一种机械式的平等(mechanical equality),而这种平等无疑会剥夺那些只能由某些人享有而不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利益;尽管平均主义者通常都反对这种指责,但是此一趋势在教育领域中已表现得极为明显,实无可抗辩。此种平均主义的立场在R。H。托尼(Tawney)所著《论平等》(Equality)一书中得到了最为明确的论述;在这本具有深远影响的小册子中,托尼明确指出,“在对聪明才智者提供教育的方面慷慨大方地花费,而在对反应迟钝者进行教育的领域则投资吝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讲,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会同能力相适应(adjusting opportunity to capacity)(一如我们所知,这种能力与任何道德意义上的品行无甚关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

  我们应当承认,就公费教育而言,主张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论点是很有说服力的。然而,当人们把这种观点与那种反对给予较为幸运的人以任何特别的利益这一论点结合在一起时,它的含义便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它实际上意味着:必须给予所有的儿童以任一儿童所能获致的东西,而且任何儿童都不应当拥有不能提供给所有儿童的东西。如果我们进一步就这一观点进行推论,那么它就意味着对任一儿童教育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对每个儿童教育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这就是公共教育的必然后果,那么人们便拥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政府关注基础教育(只有这种基础教育确能为所有的儿童所享有)以上的任何教育,并主张将所有的高等教育交由私人去管理。

  无论如何,某些利益必为某些人享有这个事实,绝不意味着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应当拥有排他性权力,以决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谁享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权力机构支配此类权力,事实上不可能推进教育的发展,或者说此类权力也不可能创造出能被认为比它们原本更令人满意或更公正的社会状况。就上述第一个问题而言,显而易见的是,任何单一权力机构在下述几个方面都不应当享有垄断性的判断权:一是判断某种特定类型的教育具有多少价值,二是判断应当对进一步的教育给予多少投资,三是判断应当对不同类型教育中的哪一种教育进行投资。任何社会都不存在一种唯一的标准(而在自由社会中则是不能够存在这种标准),可供我们据以对不同目标的相对重要性作出判断,或对不同方法的相对可欲性作出判断。人们能够不断地获得各种替代性方法以作选择,这一点在教育领域或许要比在其他任何领域都重要,因为教育领域的任务乃是使年轻人获享各种能力以适应变化不定的世界。

  就上述第二个问题亦即公正问题而言,我们应当明白的是,从社会的一般利益来看,那些最“应当得到”高等教育的人,未必就是那些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天赋的能力和天生的才能,乃是环境的偶然成就,一如“不公之利”(unfair advantages);而且将高等教育的利益只给予那些我们自以为能预见从高等教育中获致最大利益的人,也必将增进而不是消除经济地位与主观品行之间的脱节。

  那种力图根除偶然因素的影响的欲求——此乃要求“社会正义”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在教育领域中,一如在其他领域,只有通过根除所有那些不受计划控制的机会方能实现。然而,文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却依赖于下述两项条件:一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他们所遭遇的一切偶发因素;二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一种知识在新的环境中所能赋予他们的那些基本上不可预测的有利条件。

  一些人为了实现正义,竟然强硬地主张,所有的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机会为出发点;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不论这些人的动机多么值得称道,他们的主张却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再者,任何妄称已经实现了这个理想或已经接近这个理想的说法,都只能使那些较不成功者的状况变得更糟。尽管人们完全有理由根除现行制度可能对某些人的发展所设置的各种具体障碍,但是欲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同样的机会,却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因为只有通过剥夺掉某些人所具有的但却不可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机会这种方式,才能达致这一点。虽说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尽可能大的机会,但是,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使每个人的机会都不能大于最不幸者的机会,那么我们肯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机会。那种认为所有生活于一个国家的同时代人都应当从同一地位出发的观点,实无异于那种主张应当确使生活于不同时代或不同国家的人获享这类平等的观点;毋庸置疑,这两种观点都与日益发展中的文明不相符合。

  一些人在学术研究或科学探索方面显示出了卓越的能力,所以,不论其家庭财力如何,都应当赋予他们以继续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机会,因为这可能会有益于整个社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赋予了任何人以主张这类机会的权利,也不意指只有那些被确认为拥有这种卓越能力的人才应当享有此类机会,甚或也不意味着如果不能确保所有通过同样客观考试的人都获享这种机会,就没有人应当享有它。

  并不是所有能使人们作出特别贡献的素质,都能够藉由考试或测验而被确定,因此至少使某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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