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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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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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等。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的消费品,如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的设置主要考虑到尽量简化、科学,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历史习惯。列入征收消费税范围的税目有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等11种(见表4-6)。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算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易的定额税率(单位税额),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小、价格差异较大或计量单位不规范、规格不统一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这样可以使应纳消费税额与消费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有利于平衡不同价格的消费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如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原来按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如对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和各种进口卷烟,首先从量定额征税,即按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税额征收消费税,然后再从价定率征税,即按调拨价格乘以45%的税率再征收一次消费税。
  
  表4…6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①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2.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
七、高档手表
八、游艇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实木地板
十一、成品油
1.汽油(无铅)
2.汽油(含铅)
3.柴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含成套化妆品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每标准箱(50000支)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
(含50元,不含增值税)
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每斤(500克)
每斤(500克)
吨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
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在
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
升
升+
升
升
升
升
升

150元
145%
30%
25%
30%
0.5元
20%
0.5元
20%
240元
250元
220元
250元
10%
5%
30%
5%或10%
15%
10%
20%
10%
5%
5%
0.2元
0.28元
0.1元
0.2元
0.2元
0.2元
0.1元
  
  ①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9号公布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续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8.航空煤油
十二、汽车轮胎
十三、摩托车
1.汽缸容量在250毫(含)
以下的
2.汽缸容量在250毫(含)
以上的
十四、小汽车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
(2)汽缸容量在1。5升至2.0
升(含)的
(3)汽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
2.5升(含)的
(4)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
3.0升(含)的
(5)汽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6)汽缸容量在4.O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升

 0.1元
3%
3%
10%
3%
5%
9%
12%
15%
20%
5%
  
  注:
  ①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已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②含铅汽油按0.28元/升、无铅汽油按0.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商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对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人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凋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术地板税率为5%;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口,其适用单位税额分别为:0.2元/升、0.2元/升、0.2元/升、0.1元/升、0.1元/升: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此外,还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税率等内容,其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一些列入征收消费税范围的税目和税率(税额)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如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规定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税额)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①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不同情况,销售额的计算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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