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需合并计算纳税的,由纳税义务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其中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然后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给付单上注明。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缴纳税款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本章思考题
1.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3.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哪些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5.试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的规定上有哪些异同?
6.试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上有哪些异同?
7.在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有何不同?
8.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各类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9.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如何规定的?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2005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452号修订)
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 国税发'1994'0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994'0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5月28日 财税'2003'12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1日 国税发'2003'8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 财税'2003'15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2日 国税发'2004'6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2004年2月6日 财税'2004'4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 国税发'2004'8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 国税发'2005'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5'130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 财税'2005'45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35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 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26曰 国税函'2005'382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日财税'2005'94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5'655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5年6月24日 财税'2005'10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国税发'2005'120号)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章是关于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介绍。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房产税法律制度。包括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是车船税法律制度。包括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是印花税法律制度。包括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是契税法律制度。包括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六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七是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包括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八是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九是资源税法律制度。包括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说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窑、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发房产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此外,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