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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 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停业原因:
批准机关
名 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申请停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发票名称
发票管理
环节封存
发票情况
结存发票数量
起止号码
发票领购簿名称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稽查环节
清算情况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征收环节
结算清缴
税款情况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环节审核
意见
封存税务
税务登记证正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他有关证件
机关发放
证件情况
标准停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
准
意
见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②《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格式参见表7-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表7-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
批准机关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实际经营期限
已享受税收优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发票管理
环节封存
发票情况
购领发票名称
购领发票数量
已使用发票数量
结存发票数量
起止号码
发票领购簿名称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稽查环节
清算情况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征收环节
结算清缴
税款情况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环节审核
意 见
封存税务
机关发放
证件情况
税务登记证正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他有关证件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名称
税务登记注销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批
准
意
见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例7-5】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经营地点。后根据经营情况,王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大兴区。分析王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
【解析】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王某应先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它能够为课税提供基础计算依据,所以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账簿、凭证管理就成为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需要。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谓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