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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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第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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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等。
  3.注册验资、增资。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以上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6.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到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9.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0.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1~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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