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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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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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形成“国际法”基础的各种假定中间,或在形成“国际法”中到现在仍旧能保持其从原来建筑师那里所接受的形态的部分基本假定中间,有二三种特别显得重要的假定。其中第一个表现在这样的一个立论中,即认为有一种可以确定的“自然法”。格罗修斯及其后继者直接从罗马人那里得到这一个假设,但他们同罗马法学专家之间以及在他们相互之间,对于确定的方式,在看法上有着巨大的分歧。在文艺复兴以后盛极一时的公法学家中,几乎每一个人都野心勃勃,提出了新的和更容易处理的有关“自然”及其法律的定义,并且无可争辩,当这个概念经过一系列的“公法”学著者之手,在其周围就积聚了一大堆的附加物,其中包括了都是从支配着各学派的每一种伦理学理论中得来的各种观念片段。虽然是这样,但仍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这个概念主要是有历史性质的,因为从自然状态的各种必要特点中探求自然法典;虽然经过了种种努力,但所获得的结果,正和人们把罗马法学家的意见不加探究或修正而立即采用时所可能得到的结果,完全相同。如果把国际法中的协约和条约部分撇开不论,可以看到,在这制度中有相当惊人的一部分是由纯粹罗马法律所组成的。法学专家的每一种学理,只要经过他们确认为同“万民法”相协调时,公法学家就以种种理由来借用它,不论这个学理是如何明显地标志着其罗马渊源。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派生的理论是带有其原来观念的弱点的。大多数公法学家的思想方法仍旧是“混合的”。在研究这些著者时,最大的困难始终是在弄清楚他们所讨论的究竟是法律还是道德——他们所描写的国际关系状态究竟是现实的还是理想的——他们所说的究竟是事实,还是他们的意见认为应该是这样的。

  

  作为“国际法”基础的其次一个假设是,“自然法”与国家相互之间(interse)有拘束力。一系列主张或认可这原则的言论,得追溯到现代法律科学的极幼稚时代,并且初看起来,它好像是直接来自罗马人学说的一个推理。人为的社会状态和自然状态不同,在前者之中有一个明显的制法者,在后者却没有,因此,如果某一个单位不承认它们服从一个共同主权或政治领袖的时候,它们就好像恢复到了受命于“自然法”了。国家就是这类的单位;它们各自独立的这个假设,排斥了一个共同立法者的观念,并从这观念出发,按照某种思想方法进而得到了从属于自然原始秩序的观念。另一种想法认为各独立的社会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把它们联系着,但这种无法律状态正就是法学专家们的“自然”所厌恶的真空。如果一个罗马法学家遇到有市民法被排斥不能适用的情况,他就立即会以“自然”法令来填补这个空隙,这样一种想法,显然是有理由的。但我们不能就因此以为,在历史的任何时期中,都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这在我们的眼光中是非常明确和直接的。根据我的判断,罗马法的遗作中没有任何一节可以用来证明法学专家确曾相信自然法在独立国家之间有任何拘束力;并且我们不得不看到,对于把君主领土看作和文明同境界的罗马帝国公民们,如果确有各国平等隶属“自然法”这样的想法,也至多只是古怪理论的一个极端结果。真相似乎是:现代的“国际法”虽然无疑是罗马法的后裔,但只是由一种不规则的血统相联系着的。现代早期的罗马法解释者,误解了“万民法”的意义,毫不犹豫地认为罗马人传给了他们一套调整国际事务的法律制度。在起初这个“国际法”成为有许多可怕的竞争者与之相对抗的一种权威,而欧洲是长期处在这种情况下,阻碍着它被普遍接受。但是,逐渐地,西方世界安排了它自己,使其形式比较适合于民法学家的理论;情况的变更摧毁了所有敌对学理的势力;最后,在一个罕有地幸运的机会,阿雅拉(Ayala)和格罗修斯终于为它取得了欧洲的热诚同意;这种同意曾经在每一个不同的庄严条约中被一再重复申述着。它的胜利主要应归功于这些伟大人物,他们并且企图把它放在一个完全新的基础上,这是毋庸赘述的;而且毫无疑问,在这转移位置的过程中,他们改变了很多它的结构,虽然远没有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多。格罗修斯既然从安托宁法学专家那里采用了这个论点,认为“万民法”和“自然法”是同一的,他和他的直接前辈及直接后继者便使“自然法”具有一种权威,这种权威要不是在那个时候“国际法”的含义模糊不清,是也许永远不会为“自然法”要求的。他们毫无保留地主张“自然法”是各国的法典,于是就开始了这样一种过程,就是把假定是从单纯考虑“自然”概念而求得的各种规定灌输到国际制度中去,这个过程几乎一直延续到我们的时代。还有一种对于人类有着巨大实际重要性的后果,虽然在欧洲早期现代史中并非完全不知,但在直到格罗修斯学派的学理获得盛行之前,却从来没有被明显地或普遍地承认过。如果各个国家的集体都受着“自然法”的统治,则组成这个集体的各个原子必须绝对平等。人类在“自然”的王笏之下,是一律平等的,从而,如果国际间的状态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则各国也一定是平等的。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不同,但在国际法的眼光中是一律平等的;这个命题对人类的幸福有巨大的贡献,虽然它在各个时代中继续不断地为各种政治倾向所威胁着。如果“国际法”不是由文艺复兴后的公法学家们完全从“自然”的庄严主张中求得,那末这个学理可能永远不能获得一个稳固的立足点。

    可是,总的讲起来,象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自从格罗修斯时代以来,在加于
“国际法”上的各种附加物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从罗马“万民法”最古资料直接采取来的。土地的取得始终是引起国家野心的巨大的刺激物;而适用于这种取得的法律规定,以及消除因土地取得而造成的战争的法律规定,都仅仅是从罗马法中有关取得“万民法”财产的各种方式的部分中抄袭得来的。这许多取得的方式,象我在前面已经企图说明的,都是由前辈法学专家从其所观察到的各种惯例中抽象出来的一些共同要素,这些惯例曾经流行于罗马周围各部落间;根据它们的来源,这些规定被归类在“各国共有的法律”中,再由于他们的单纯性,后来的法学家便认为它们恰合于一个“自然法”的较近代的概念。它们就这样编进了现代的“国际法”,其结果是,国际制度中有关领土(dominion)、领土性质、领土范围、取得和保卫领土方式的那些部分,便都是纯粹的罗马“财产法”——这就是说,罗马“财产法”中的那些部分,曾为安托宁法学专家想象为和自然状态有某种一致性的。为了使“国际法”中这些章节能付诸实施,有必要使存在于主权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同罗马所有者各个成员之间存在的关系一样。这是建立“国际法典”所依据的各种假定中的另一个假定,而这也是在现代欧洲史开头几个世纪中不可能被同意的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可以被分解为这样一个双重命题,一方面“主权是领土的”,即它是始终和地球表面上一定部分的所有权联系着,另一方面“主权者相互之间,应该被认为不是国家领土的最高所有人,而是绝对所有人”。

  

  许多现代的“国际法”著者都默认:他们以各种衡平和常识原则为基础建立起的整套学理,都可以在现代文明的各个阶段中推论出来。但这个默认一方面掩盖着国际理论上所存在的某些真正缺点,另一方面,就大部分的现代史而论,实在是完全不足取的。在国际事务中“万民法”的权威并不是始终不受到反抗的;相反的,它不得不长时期地和几种相竞争的制度不断斗争着。同时,主权的领土性质也并不是始终被承认着的,因为在罗马统治解体以后,人们的心理是长时期地处在和这类概念不相协调的观念的支配之下。在“国际法”上这两个主要假定被普遍承认之前,一个旧的制度以及建筑在它上面的思想观念必然地要腐败,一个新的欧洲,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观念必然地要生长起来。

  

  有一桩事值得注意,在我们通常称为现代史的大部分时期中,没有接受过所谓领土主权这类概念。在过去,主权并不是和对地球上一部分或再小部分的土地的控制联系在一起的。世界曾有这样许多世纪长期处于罗马帝国的庇护之下,以致忘记了包括在帝国中的广大空间在过去曾一度被划分成许多独立国家,它们都主张有权不受外来的干预,并且标榜着国家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在蛮族入侵平靖后,关于主权当时流行着的观念似乎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有着所谓
“部落主权”的形式。法兰克人(Franks ),勃艮弟人(Burgundians),汪达尔人(Vandals),伦巴德人(Lombards)以及西哥特人(Visigoths),当然都是他们所占领着的土地的主人,其中有几种人并以他们自己的名字作为土地的地理名称;但是他们并不根据土地占有的事实而主张任何权利,并且在实际上甚至对于占有的事实也并不认为有任何特别重要性。他们似乎还保留着他们由森林中和草原上所带来的传统,按照他们自己的看法,仍旧是一个宗法社会,一个游牧部落,只是暂时驻扎在能供给他们粮食的土地上而已。

    阿尔卑斯北高卢的一部分,加上了日耳曼的一部分,现在已成为法兰克人在事实上占领的国家
——就是法兰西;但克洛维(Clovis)的后裔即墨洛温(Merovingian)王朝的首领们并不是法兰西的国王而是法兰克人的国王。另外一种有关主权的特殊观念,似乎是——这是重要的一点——普遍领土的观念。当一个君主失去了领袖与其部族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为了个人的目的急切要取得一个新的主权形式时,他所能采用的唯一先例,是罗马皇帝们的霸术。胡乱摹仿一句谚语,他成了“不为凯撒,即为庸人”(aut
  Cesar aut nullus)的人。或则他享有拜占廷皇帝(Byzantine Emperor)的全部特权,或则他完全没有任何政治地位。在我们这个时代,当一个新的王朝希望废去被黜免皇朝的名号时,它往往喜欢说它的称号来自人民而不是领土。这样,我们便有了一些法兰西皇帝和国王,还有一个比利时人的国王。在我们所谈到的时期中,在类似的情况下,还出现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观念。一个“首领”如果不想再自称为部落国王,必定会要求成为世界的皇帝。这样,当世袭的权臣们和实际上久已废立的君主们相决裂时,他们立即不愿自称为法兰克人的国王,这个称号是属于被废黜的墨洛温的;但他们又不能自称为法兰西的国王,因为,虽然这类称号显然并不是不见经传的,却也不是一个尊严的称号。因此,他们就进而矢志为世界帝国的统治者。他们的动机曾被大大地误解。近代法国作家们曾认为,查理曼(Charlemagne)是远远超过他的同时代人的,不但在其意图的性质上如此,即在他执行这些意图所用的能力上也是如此。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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