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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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部分-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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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缴财政。”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四)冲转有关的帐目。并依据事实、情节对应该法规第6—1;条有关条款处罚。”
    以上对应不上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第七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第七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11.违规借贷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73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
    定性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4 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7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的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6条“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 不低于l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 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户”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32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35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30条、第3l条、第32条和第33条第l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消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5条“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消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15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ll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末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52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 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l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53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52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 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 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 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如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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