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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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部分-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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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定性依据:《审计法>第;2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 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 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 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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