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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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等-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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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
  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经济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审计的对象是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本质就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是审计监督区别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直接对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进行监督的根本区别。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不是经济责任人,而是其所在的部门、单位。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一经产生就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过去的干部考察工作,一般都是通过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作些调查了解,很少涉及单位经济行为,对干部本人廉政情况也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这种考察方法很难从深层次的经济活动中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以致一些干部在任职期间表面上表现不错,但离开岗位后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经济上负债较多,单位效益低下,出借资金难以收回,使国家、集体受到损失,这类事例屡见不鲜。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二)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了前后任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帐,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助于从各种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同特点出发,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以便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分清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按照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成如下几类:

  (一)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事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关系确立之前,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经济责任关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确地确定有关方案和合同,以保证经济责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维护有关经济责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审计。在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或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检查机关的财务收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督促责任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例行的年度审计和不定期的临时性审计。
  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时,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确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解脱责任人所负的经济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从地方开展起来的,每个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又大都立足于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致种类较多,做法不一,在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只能以经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依据,从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行为、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结果、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出发,简单、笼统地归并。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围绕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中主要查明:财政、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3。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其中主要查明: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违反规定设置帐外帐、小金库,将预算内资金列入预算外管理、使用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收费等问题。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其中主要查明: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坐支、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公共财产有无因被侵占、损毁造成的浪费或者流失现象;有无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导致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的现象;有无党政机关侵占企业经营性资金、财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党政机关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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