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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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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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精英宣言 



     我是不会选择去做一个普通的人。如果我能够做到的话,我有权成为一 

个不寻常的人。我寻找机会,但我不寻求安宁。我不希望在国家的照顾下成 

为一名有保障的市民,那将被人瞧不起而使我痛苦不堪。 

     我要做有意义的冒险。我要梦想,我要创造,我要失败,我更要成功。 

     我绝不用人格来换取施舍;我宁愿向生活挑战,而不愿过有保证的生活; 

宁愿要达到目标时的激动,而不愿要乌托邦式毫无生气的平静。我不会拿我 

的自由去与慈善作交易,也不会拿我的尊严去与发给乞丐的食物作交易。我 

决不会在任何一位大师的面前发抖,也不会为任何恐吓所屈服。 

     我的天性是挺胸直立,骄傲而无所畏惧,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界。所有的 

这一切都是一位企业家所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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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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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银行贷款 

     紧内资、松外资,积极支持三资企业。 



                        一、银行贷款的概念及种类 



     □银行贷款的概念 

     银行贷款,又称银行放款,指银行或其他隶属银行的信用机构,按照偿 

还性原则,以收取利息为条件,贷出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广义的放款 

或贷款,还包括贴现、透支、押汇以及银行之间拆借头寸等信用活动。 

     □银行贷款的种类 

     银行贷款种类繁多,依区别标准的不同,分类结果也不一样,从大的方 

面看,有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两种。 

     贷款的种类从信贷主体分,可分为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和专业银 

行对国内客户的贷款。 

     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一般根据计划对地方各专业银行发放贷款,专业 

银行再按照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放贷。专业银行的贷款比较具体,其种类 

从一般角度划分,可分为: 

      (1)按使用货币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2)按贷款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银行贷款和专业银行贷款。 

      (3)根据发放贷款和具体贷款用途可分为: 

     ①贷款,包括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 

     ②农业贷款。 

     ③固定资金贷款。 

     ④外汇贷款。 

     ⑤中短期设备贷款和专项贷款。 

     特殊分类根据银行放贷业务和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依资金实际贷出与否,分为资金贷出和信用贷出 

      (1)资金贷出,即银行帐面上有实际资金作为贷款支出,其具体又分为: 

     ①一般贷款,指银行通常放发的典型性贷款,即银行将资金贷款给借贷 

人,约定到期偿还或在约定期限内陆续偿还或分期偿还。 

     ②透支,指银行按照事先与借款人签订的契约或借贷合同,准许借款人 

在其银行设立的帐户中,支取超过其存款额的资金,然后按约定期限归还银 

行的一种信用制度。 

     ③贴现,即银行对远期汇票或本票,以折扣的方式预收利息而购入本金 

的方式。 

     ④外销贷款,指出口厂商接到国外订货单或信用状后,就必须购买原料 

的所需资金,可凭订单或信用状向办理外汇的银行即中国银行申请外销贷 

款。 

     ⑤出口押汇,即办理押汇银行在出口企业提示单据时,如认为一切符合 

信用状的规定,可先让购汇票,再转送单据至出具信用状的银行请求付款。 

      (2)信用贷出,指银行帐面上井无实际资金出贷,仅对外保证如约付款, 

其形式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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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保证,即对支付贷款或债务以及承担履约责任的保证。内分分期付款 

保证、契约履行保证和发行公司之债的保证。 

     ②票据承兑,即买卖关系中买方所签订的汇票或支票,经由银行到期付 

款的承诺,由银行支付买卖关系中买方支票所列的资金给卖方者。 

     ③开发国外信用状,指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发国外即期或远期信用状, 

第一次结汇金额以信用状金额的15%,但开状银行却必须对出口商作出百分 

之百的付款承诺。 

     2.依有无担保物,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1)担保贷款,为确保银行贷款不受损失,银行贷放资金时要求借款人 

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物,以备不能清偿贷款时,银行可拍卖清偿债务,实现 

债权。 

      (2)信用贷款,即借款人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3.按照有无贷款还款定期日划分,又分为定期贷款和活期贷款 

      (1)定期贷款,即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约定,放款到期一次偿还或者定期 

分次分期偿还。 

      (2)活期贷款,即按照借款人与银行的约定,放款未定偿还期限,银行 

可随时通知收回的贷款。 

     4.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贷款还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间为一年,一般不得超期还款。中期贷款期间为三年或五年, 

还款期限不准超过五年。长期贷款期间是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内。短期贷款 

多为周转资金贷款,长期和中期贷款则多系生产设备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的 

放贷。 

     5.从贷款主体区分,贷款又可分为单独贷款和联合贷款 

      (1)单独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单独对借款人进行的放款。 

      (2)联合贷款,是因为放款数额过大,一家银行单独难以承受,故联合 

两家及两家以上银行共同予以借贷人融资,其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 

体。 

     6.依贷款用途,贷款还可分为投资贷款、周转金贷款、消费贷款、助学 

贷款、购物贷款等 

      (1)投资贷款,指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用于扩大再生产。 

      (2)周转金贷款,指工商农牧等企业为生产和流通而向银行贷借的周转 

资金的贷款。 

      (3)消费贷款,即指为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发放的贷款。 

      (4)助学贷款,指为了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或者为留学生提供资金而放 

贷的资金。 

      (5)购屋贷款,指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后,为方便居民购屋而提供的有偿 

性贷款,分为购置贷款和建造贷款。 

     7.依金额一次或分次贷放,贷款又可分个别贷款、限度贷款和极度贷款 

      (1)个别贷款,指银行将约定放贷的金额,在签订合同后一次贷给借款 

人。 

      (2)限度贷款是银行在同借款方签订契约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 

款分数次贷给借款人。 

      (3)极度贷款,即银行与借款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最高金额,借款 

人据此在约定期限内可随时还款,随时再贷。再贷时金额不得超过原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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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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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贷款的原则 



     银行贷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贷款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一般 

原则和具体特有原则。 

     □银行贷敕的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指银行贷款最基本的最通用的准则。 

     作为社会货币流通周转的专门机构,银行贷款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银行收放贷款,都须按照下列原则办事: 

     1.银行贷款的收放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 

     银行贷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对存款户负有无条件偿付的 

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发放贷款,首先必须考虑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到期如 

数收回。尽管银行贷款本身都意味着有相当风险,但只要贯彻安全性原则, 

就可以使这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2.银行贷款必须坚持收益性原则 

     银行资金并非是依靠造币积累形成,固而通过积聚社会闲置资金进行贷 

放业务,尤其应重视营利。银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这种利 

益多来自放贷收息,所以银行为保持或提高收益,必须注意避免放款形成延 

滞的情况。 

     3。银行贷款应注重发展性原则 

     银行贷款对借贷者来说,无非是提高生产和促进消费。生产企业贷款, 

目的在于促进和扩大生产。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增长,银行贷款发放时,应注 

重发展扶持有前途的客户,着重培养成长性企业。 

     4.银行贷款要兼顾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性原则 

     银行贷款应按照国家经济发展趋势,配合国家经济政策,尽量将贷款投 

放到与国计民生相关的生产和消费中,增加外销贷款创汇。在国家控制经济 

虚假繁荣时,银行贷款亦应配合紧缩银根措施,严格掌握信贷对象和信贷限 

度,以稳定经济,促进恢复。 

     □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 

     我国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通称“贷款三原则”。这些原则系我国银行 

贷款的经验总结,具体指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 

的物质作保证;贷款必须按时归还。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明确和固定了银行贷款的具体原则。 

     1.国家通过中央银行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口管理的原则 

     该原则强调一切贷款都归银行集中办理。各专业银行在国家统一领导 

下,各负其责,分口管理各自的贷放业务。如农业信贷划归农业银行专管, 

外汇贷款特定中国银行发放等。 

     2.计划贷款与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 

     各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中央银行统一平衡调整。各业务银行的贷放,必 

须严格按计划分配进行。对于实施贷款计划遇到的问题,中央银行给予综合 

平衡,统筹调节增减。 

     3.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 

     各借贷单位贷款必须经银行审核,不允许将贷款用于没有补偿的财政性 

开支方面。放贷的单位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必须将贷款用于支援生产发 

展和促进商品流通上。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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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慢差费的企业,银行有权不贷或少贷。 

     4.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 

     银行给予工商企业和农业的贷款,是银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与财政 

拨款有本质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不仅 

规定贷款应定期归还并给付利息,而且“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 

免贷款。”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信贷资金的本质,有利于促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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