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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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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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金融信托机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金融信托机构负责赔偿,如果因 

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金融信托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出租保管箱业务 

     客户可以向金融信托机构申请租用保险箱,一是可以在租用期内随时开 

箱存取物品,不受保管期的限制;二是可以任意存放自己的各种贵重物品; 

三是金融信托机构对箱内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概不过问。这样对客户带来 

了极大的方便。 

     租用保管箱的具体做法是: 

      (1)租用人在申请办理租用保管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 

件,经金融信托机构审阅同意,才可签订租约。 

      (2)租用人根据租用保管箱的大小,缴存保证金,作为确实遵守出租保 

管箱业务章程及日后修改条款的保证。 

      (3)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与他人。如果有此情况,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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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机构发现,有权立即停止和收回其使用权。 

      (4)除按章程规定中途退租外,租用期以1年为期;第一年租金应在签 

约时交纳,以后每年到期缴纳下期租金。逾期两个月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 

者,金融信托机构可停止租用人的使用权,并取消租约。 

      (5)租用人应将其本人,或受权人图章留存于金融信托机构印鉴卡上备 

查。 

      (6)金融信托机构在收妥租金、保证金、印鉴卡和租约后,才能将保管 

箱钥匙交给租用人。 

      (7)在金融信托机构营业时间内,租用人申请开箱时,必须由租用人或 

其授权人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并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如有 

不符者,金融信托机构有权拒绝开箱。 

      (8)金融信托机构除负责开启及关闭库门,核对印鉴及陪同开启外,其 

他事端,租用人自行负责,金融信托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9)金融信托机构在营业时内,如认为有紧急情况时,有权随时要求当 

时留在保管箱库内的任何人立即离云并关闭库门。 

      (10)租用人及其受权人不得利用保管箱作非法用途、或存放违禁的物 

品,如果因违反本规定导致金融信托机构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负赔 

偿责任。 

      (11)保管箱内所存放的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或损坏,以及非人力所 

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时,金融信托机构概不负责。 

      (12)租约以12个月为一期,中途退租者因违章而租用人被停止租约 

时,金融信托机构均不退回租金。 

      (13)租箱到期,租用人员不取出箱内物品,金融信托机构将通知租用 

人立即提取,如果逾期3个月仍未办理,金融信托机构在公证人见证下凿开 

该箱,箱内物品由金融信托机构登记开列清单,通过邮局寄给租用人,或由 

金融信托机构移存保管。如果有损失等情况,均由租用人自行负责。移存3 

个月后,租用人仍未提取,金融信托机构将不再通知租用人,而将箱内所有 

物品全部或部分进行处理,以偿付费用。 

      (14)如果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金融信托机构可暂时拒绝租用人或 

其受权人开启保管箱: 

     ①申请开箱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 

     ②开箱人与身份证不符; 

     ③逾期仍不按规定缴纳租金者。 

      (15)金融信托机构需终止租约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租用人,租用人 

应立即交还保管箱钥匙、付清租金、并取回箱内物品。缴存的保证金在上述 

事项办妥后归还。 

      (16)金融信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有关规定, 

保护租用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并绝对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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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理新公司组建 



     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即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新公司组建方的委托,在对 

申请人的资格和新公司组建的条件进行审查、论证的基础上,代为设计、制 

定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核算体系及其外部手续等。 

     □代理的基本原则 

      (1)代理组建而不是组建。金融信托机构是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公司 

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而建立的 

时间,步骤等,可由金融信托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定。 

      (2)代理不是全权处理。金融信托机构代理组建新公司的内容是有限度 

的,这个限度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代理不是永久性的。即金融信托机构的代理是有时限的,如达到预 

定的目标,或遇特殊情况,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代理责任有限。金融信托机构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成立后,代理关 

系自动终止。成立后的新公司,在经营过程、成果等方面,金融信托机构概 

不参与,出现亏损或违法经营等问题,金融信托机构也概不负责。 

     □代理的基本内容 

      (1)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核算体系。 

     ①为新公司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②拟定、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 

     ③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 

理的专题分析报告; 

     ④建立会计帐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财会人员等。 

      (2)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 

      (3)代理办理外部手续。如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及银行开户 

等。 

      (4)其他双方商定的内容。 

     □代理的基本程序 

      (1)委托组建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填报《代理新公司组建 

申请书》,其中包括内容:新公司的名称、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 

营范围和内容;组建的时间、规模、基础条件;资本金等其他项目。 

      (2)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着重就下列七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于较大规模的公司则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①组建的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 

律; 

     ②经营方式是否合适; 

     ③经营场所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基础条件是否完备; 

     ④经营前景预测是否准确; 

     ⑤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⑥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是否批准新公司成立; 

     ⑦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等。 

      (3)审查合格后,双方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签订《代理新公司组建协议 

书》一式四份,由金融信托机构、委托人、委托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各执一份。其中应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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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委托方和代理方; 

     ②代理的内容和范围; 

     ③代理的基本要求; 

     ④委托和代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⑤费用的计收方法,一般是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内容,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分档次计算; 

     ⑥其他代理事宜。 

     □注意事项 

     在办理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时,金融信托机构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协议书签订后,金融信托机构开始行使代理职能直至新公司 

成立并且验收合格后,有关费用也予结清,代理关系才宣告结束。 

     第二,代理过程中,时刻注意掌握好政策界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计收费用的标准应报送国家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如果委托方在代理中途出现特殊情况要求中止代理关系时,须提 

前三天通知代理方及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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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代理有价证券业务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金融 

信托机构代理有价证券业务,包括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代理买卖有价证 

券,代理股票过户、代发股息、红利及债券利息等业务。在这一节中,我们 

将就股票的代理及债券的代理业务进行介绍。 

     □代理债券的发行 

     债券是企业为了筹措资金直接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金融信托机 

构在代理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企 

业债券发行条件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债券管理有关规定。 

     1.债券发行条件和手续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人民银行债券主管部门审批。①内部发行,可向指 

定的基层银行提出申请。发行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层银行有审批权,报人 

民银行备案。30万元以上的,须由人民银行审批同意。②定向发行、公开发 

行,3000万元以下由省(市)人民银行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须报人民银 

行总行审批。 

     金融信托机构所代理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发行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第二,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禁止 

以摊派的方式发行。 

     第三,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 

     第四,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报送各种有关文件,文件内容 

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欺诈等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第五,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 40 

%;债券票面利率应在发行前确定,发行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七,企业一般应自批准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债券的发行,并向批 

准机关报送实际发行情况,逾期不得发行。 

     企业发行债券时必须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①企业债券集资章程;② 

集资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发行债券的目的、总金额,效益预测,筹资来源,筹资投向,以及还本付息 

方式,风险责任等;③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证的上两年度和最 

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④企业可以发行债券的资信评估证明,由人民银行 

指定的评估单位评估;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发行债券的批准书;⑥人民 

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便可填制《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格式见表4.8), 

提交人民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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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 

                      表 . 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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