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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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 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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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用事业经济学的课程(接替已前往南非的巴特森)(Batson)。有关独占理论的课程,对我而言并没有特别的困难。我们有罗宾逊夫人的书,同时我也写了有关双头垄断(Duopoly)理论的文章。1937年,我发表了一篇名为《有关独占理论的几点注解》(Notes on the Theory of Monopoly)的文章,其中有些观念就是来自这门课程。至于我在企管系的工作则比较乏善可陈。我只准备了一些类似哈佛商学院的个案资料,并协助教学。 
  专攻会计学的爱德华兹(Ronald Edwards)也加入企管系的师资阵容,佛勒和我与他一起处理会计研究协会(Accounting Research Association)的会务。我们曾深入探究,公开的会计报表的数学,可供经济研究之用的程度如何。我们发现,只要这些数字的计算基础已被使用者充分了解,便可以作为经济研究之用;我们为此出版了一本有关英国钢铁工业的研究报告,使用的资料就是来自厂商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我也曾在《会计师》(The Accountant)期刊上发表一系列有关成本会计的文章,这些文章曾被多次重印与引用;我想主要是因为在30年代,这是当时惟一有系统地介绍机会成本观念的文字,而这也是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授课的内容。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3)   
  〉〉〉公用事业的领域 
  我个人主要的研究,还是和我所教的公用事业课程有关。我很快就发现,当时英国对公用事业的了解几近于零,因此我对自来水、瓦斯、电力等产业,尤其是邮政与广播事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历史研究。另外还有一篇著作值得一提。1934年,当我还在丹迪时,我撰写了《厂商的本质》一文的草稿,把我1932年的讲课内容做有系统的陈述。我到伦敦经济学院后,把这篇草稿做了一些修改,投稿到《经济学期刊》(Economics),并在1937年刊登出来。当时这篇文章并没有引起注意。我还记得,期刊出版的那一天,在午餐的路上,有两位商学科系的教授向我恭喜,但后来却没有再提起这篇文章。系主任罗宾斯也从来都没提到。显然,这篇文章并不是立刻获得成功。 
  1939年9月,英国正式宣战。先前我谈到的工作及研究,都是属于1932年到1939年的战前阶段。1940年,我被任命为林业委员会(Forestry mission,负责当时英国的木材生产事宜)统计处处长; 1941年,再转往隶属战时内阁办公室(Offices of the War Cabinet)的中央统计办公室(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负责军需物资的统计工作—包括枪支、坦克及弹药等项目。直到1946年时,我才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这六年的公职生涯,对个人成为经济学者的演化过程并没有任何作用,有的恐怕只是更坚定我对经济学的偏好吧! 
  当我回到经济学院时,我负责的科目变成经济学原理,这是对主流经济学说做传统性的解说。1946年,我发表了《相互关联成本与需求下独占厂商之订价》(Monopoly Pricing with Interelated Costs and Demands),主要是以我战前讲授独占课程的资料为素材。同年我还发表了《边际成本之论争》(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这篇文章可以显示出我对经济政策的研究方法和当代大多数经济学者不同之处。 
  〉〉〉对边际成本定价的批判 
  在大战即将终结之际,战时内阁办公室经济组的经济学者开始考虑英国在战后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当时在经济组任职的米德(James Meade)及佛莱明(John Fleming),合写了一篇有关国营企业定价政策的论文,提倡边际成本订价的观念。凯恩斯当时担任财政部的顾问,看到这篇文章之后,大表赞赏,并转载于由他编辑的《经济期刊》上。我和经济组的同事威尔逊(Tom Wilson)却不赞同该文的论点。我曾在《经济期刊》发表了一篇评论的短文,而在战后又写了《边际成本之论争》(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一文。其实,在米德与佛莱明的文章之前,我已经对赞同边际成本定价的论点有所认识。勒纳就曾在伦敦经济学院极力鼓吹边际成本定价的观念,也做了深入的解说。个人即是透过对勒纳观点的思考,而形成了对边际成本的不同看法。 
  我一贯主张,如果把边际成本定价法当做一般性的政策,将会导致浪费无度,同时也会带来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另外也可能造成租税效果,在其他地方诱发原先不存在的价格与边际成本间的差距。威尔逊指出,这样的政策将会导致国营企业取代民间业者,以及以集中营运取代分散营运。事实上,由于经济学者只致力于正确的边际调控,完全忽略了他们的政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当时边际成本定价法是学院派经济学者的主流看法)。我认为这些人根本就是言不及义,我曾把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称为“黑板经济学”,因为他们谈论的状况只会发生在教室的黑板上。这时,我在伦敦经济学院已经晋升为经济学高级讲师,主授公用事业,因此我主要的研究活动,仍是继续对英国公用事业进行历史的研究。1950年,我出版了《英国的广播:垄断事业的研究》(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这本著作。 
  1951年,我移民到美国。促成我做成这项决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对社会主义化的英国的未来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是我喜欢美国的生活(我曾在1948年在美国待了一段时间,研究商业广播系统的运作),再加上个人对美国经济学者十分仰慕。在老一辈的经济学者中,我最尊敬奈特,而和我同辈的学者中,则属史蒂格勒,刚才我也曾提到舒兹对我的影响。到了美国之后,我第一所执教的学校是布法罗大学(University of Buffalo),该校公用事业的专家萨姆纳(John Sumner)曾在战前造访伦敦经济学院,因此是由他推荐我来此任教。1958年,我转往弗吉尼亚大学执教;到1964年,我又受聘为芝加哥大学教授。 
  刚到美国的时候,基于自己曾接触过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广播事业,于是决定对广播经济学做深入的研究,基本上,这也是持续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当多的相关资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学的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Center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at Stanford)度过,在那段期间,我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的文章,刊载于《法律与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这篇文章的发表,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4)   
  〉〉〉财产权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分配无线电频率波段的作业。我建议应该销售频率的使用权。这种透过价格方法来配置资源的方式,就经济学者来说,绝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由贸塞尔(Leo Herzel)建议用在无线电频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较特别的是,还额外探讨了这项权利的性质。无线电频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问题,是相同或邻近频率所传送信号之间的干扰。我主张,假如赋予使用权清楚的定义,同时也可以移转,那么原始的权利为何就无关紧要了—因为透过移转及结合将可以达到最佳的结果。因此,我写下:“(使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地位)无关。”这个我看来非常简单而浅显的主张,却受到当时与我接触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质疑。他们甚至认为我应该删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后来在文章发表之后,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举行的聚会中,我说服了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者,让他们接受我的正确观点。他们也邀请我再把这些想法写出来,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上。 
  我以满腔的热情来进行这项工作。当时《法律与经济学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编下所获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该刊所登载的论文探讨了企业的实际运作、不同财产权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统的运作。我曾想过,假如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组织这部分)要进一步地发展,应该加强刊登这方面的论文,只是当时这些论文很难为正统的经济学期刊所接受。我这篇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就是一例。 
  不过,我还想超越该文的内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来处理财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Systems)的原理。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中,我曾论及史特基斯与布立基曼(Sturges Bridgman)的案例,但我还希望能深入检讨其他比较麻烦的个案(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同时,长期以来(也是自学生时代以来)我一直有一种想法,虽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就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伟大著作,但他的经济分析并不是相当扎实。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两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没有深入讨论他的观点,因为那篇论文是专注在无线电波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然而,透过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的讨论,我认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强势影响,于是我就着手直接探讨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时,我也希望讨论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对分析的影响,这个问题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这些目标或主题结合起来,写成《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这篇论文。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种赞成或反对的文章纷纷出笼,使该文堪称经济学文献中最广受讨论的文章之一。这篇文章涵盖我曾长期思索,但一直未执笔写出的观点。说也凑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经济学者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章节提出反对意见,恐怕我也不会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而其中的观点也将继续潜藏在我的脑海深处。 
  〉〉〉交易成本大于零 
  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执笔撰写,地点是我当年接触法律报告的伦敦经济学院。我在文章中主张,庇古在看待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时犯了错误。基本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但庇古没有看出这一点(或是纳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随他的经济专家)无法发展出一套适当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他的分析中隐含的假设)的情况下,庇古的政策建议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透过双方的协商即可产生最佳化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果要探讨真实世界的状况,就必须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这样做的话,除非我们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个案的实际状况,否则就无从主张什么政策建议才最为恰当。这些相关资料,只有透过实证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该文中所说:“惟有从实务面来仔细研究市场、厂商及政府如何来处理不利效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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