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批准,不得以转让、联产联销、联营、入股等形式出卖该专利技术。一场纷争总算告一段落,而纷争之后留给人们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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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995
领导者的专利意识以及专利知识也是关系到本企业兴衰成败的大事。
法
在专利诉讼中,常常因专利的某些规定不够详尽,而争论不休,为专利诉讼也增添了不少麻烦。191年6月28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中国第一代超型小轿车”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案。 此案就是因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相近似的侵权认定未做出任何规定而互不相让,各述其理。此案原告是南京机床厂厂办誊字员吴卫东,被告是陕西省专利管理局。中国第一代超微型小轿车是由843厂生产的。吴卫东认为该产品侵犯他在1987年3月14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告到陕西省专利管理局。又因专利管理局认为843厂的微型轿车与吴的专利属同一国际外观分类。 但该产品的形状、尺寸与吴的专利不尽相同。 图案差异甚大。 故判843厂的轿车的外观设计未落入吴专利范围。 也就没构成侵权。 吴卫东不服判决,于是状告陕西省专利管理局。在法庭上,吴引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大量条款辩驳:843厂车的长、宽、高、外观设计、图案与其专利相近似或相同。如843厂的车正面与其专利左视图相同,侧面与其专利的主视图相同……吴抓住相近性不放。843厂也据理力争,说其车是在吴专利申请前三年在1985年12月就开始研制,由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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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开始驳论,近而也就其相近相驳说:“我厂汽车的外观设计是图案、形状、色彩三者的有机结合。 富有美感,已在工业上适用。而吴的外观设计仅是形状与线条的结合,并无色彩,缺乏美感,并未在工业上适用。两者美感不同,适用不同,岂能相提并论。 接着又从专利法保护范围加以反驳。 因吴在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表示其外观设计是微型吉普车,因而其专利保护范围只限于吉普车范围而对微型汽车是不适用的。正当吴与843厂相持不下时,陕西省专利管理局也出战了。管理局辩驳:吴卫东的各视图局部形状代替整体形状,并用尺寸作为判断各视图形状相同的主要依据,造成判断上的混乱。原告并未对处理决定书中的基本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上三方各执己见,争论激烈,正当人人头痛,怎么了结此诉讼时,法庭却发现了原告提供了伪证,吴申请专利所附图纸与提供给省专利管理局的并非同一张。 从而使案情有了转机,吴撤诉,结束了此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岂能轻易钻空,然而像专利法中这种相近似的问题还有多少,将会引起多少争论,难以预料。专利法急待完善。
违约、侵权并罚
在专利许可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违约和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这些行为都将得到应有的处罚。1985年7月2日,辽宁省物资应用技术研究所(下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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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106
研所)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玻璃洗磨冷却液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是陆志清。1987年9月10日授于陆志清等该项发明专利权。1986年4月4日物研所与沈阳光华机电厂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规定物研所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陆志清等。 并签订了专利先实施独占许可合同。 合同规定机电厂有权在合同规定的地域中生产,销售该专利申请的产品,有权从陆志清处得到实施专利所必需的技术及技术诀窍,一次付给陆志清等专利技术转让费及分期付给产品销售提成额。 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和滞纳金,陆有权停止生产或另行转让其技术成果。 如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产量和利润额(6万元)
,提成费按合同规定递减。陆在机电厂将该专利技术实现商品化生产两年中,负责解决全部技术问题,培训人员,达到独立操水平,并提供一切有关的技术资料。合同期满后,若机电厂想要求按此合同规定继续生产该产品,陆应尊重其要求。 三方经辽宁省专利管理局对双方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进行了签证,双方便开始履行合同。两年合同期满后,陆以机电厂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提成费明显违约为由,多次要求其停产而机电厂则以合同中规定的两年期满后,应尊重其继续生产的要求为由,继续生产,但一直未支付提成费。190年1月11日陆讼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机电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机电厂向陆志清支付使用费及滞纳金159。
3元,自判决生效日起,机电厂继续使用其合同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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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世界专利战
术两年,按原规定支付用费,陆对其专利可以另行转让,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费由机电厂承担。陆志清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机电厂未按合同规定向陆支付提成费是违约行为陆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合同期满后,机电厂未经陆许可还继续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属侵权行为。 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机电厂不再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二、机电厂应付给陆两年合同期内欠付的提成费24757元,陆自愿放弃此间滞纳金的请求。三、机电厂赔偿合同期满后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用其专利方法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40元。四、机电厂现存生产玻璃洗磨冷却液原料(价值6210。
6元)
,包装桶(价值290元)由陆收购。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陆承担。违约、侵权两罪并罚,方显专利法之威严。
诡辩受罚
“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器用空气过滤器”
是肇洪家193年6月13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194年6月29日获得专利权。194年2月18日,肇洪家将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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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306
转让给沈阳海联中国医协医材公司,并规定:194年2月至195年底,专利权人同意海联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空气过滤器。 在此期间内,如有侵权行为,由海联公司负责提出侵权诉讼。194年5月,海联公司发现国家技术监督局沈培开发公司前进空气净化器厂仿制专利产品——空气过滤器,并在沈阳和全国各地销售,为此,海联公司以沈培开发公司侵权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被告辩称,其产品是依据89210509号专利生产的产品,经查该号专利与肇洪家的专利有明显区别,而被告的产品却与原告专利产品完全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自行仿制原告的专利产品,并以低于原告产品价格向外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 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专利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十年专利九年纠纷
“火炕型加热炉及其使用方法”
是原北京锅炉厂工人潘代明利用业余时间研制的技术,于1985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1988年3月3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此后,该技术先后在美国和原苏联获得了专利权。1985年9月中美合资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期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技术权人同意使用了该项技术,为此,潘代明于1989年2月1日在多次致函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北京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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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世界专利战
起诉,状告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克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北京中级法院将北京锅炉厂追加为共同被告。190年3月8日,北京锅炉厂正式向北京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成果,北京中级法院以专利权属纠纷案由主案审理,同时中止了潘代明诉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斯公司专利侵权案的审理。193年12月3日,北京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潘代明所有的发明专利权变更归北京锅炉厂所有。 潘代明对一审判决不服,以本案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以专利权属纠纷主案审理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并以其与事实有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194年经北京高级法院审理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北京锅炉厂的诉讼请求,专利权属仍归潘代明,使这场持续9年的专利侵权案恢复审理。
“海尔”胜诉
海尔BCD—266冰箱系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独家引进德国利勃海尔公司的专利技术,该公司根据中国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使产品成为全国知名商品。 澳柯玛电器公司和慈溪翔龙公司为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解剖、测绘,选择样件,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模具,在市场公开销售,仿制品BCD—288分体组合式电冰箱,经海尔公司检验发现该产品加工粗糙,90%的零件与海尔公司产品相同。 因此,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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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506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控告澳柯玛电器公司侵犯了对该公司“冷藏箱隔热接盘”和“一种箱体重直组合方便连接杆”的专利技术。195年3月24日和5月1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和判决,公开审判了青岛海尔澳柯玛专利侵权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澳柯玛公司、慈溪翔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该专利产品的模具及剩余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至此,海尔诉澳柯玛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此例告诫人们:应用法律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用法律来规范竞争的市场,用法律来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
苦 果
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陶瓷辊棒是辊道窑的关键部件,其技术列入国家“火炬”计划。 佛山陶瓷研究所(简称“佛陶所”)接受了广东科委下达的攻关研究陶瓷辊棒技术任务,历经8年,耗资130万元攻克了这一技术难关,终于研制成功,并分别申请了三项专利。 然而,南海市樵金冒陶瓷辊棒厂,南海市松岗特种陶瓷厂和南海市小塘狮山物质特种陶瓷实业公司采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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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窃取该技术,生产此项专利产品,大幅度降低售价,使佛陶所原来供不应求的专利产品被迫降价,产品积压,由原来的创税大户沦为亏损企业。 因此,194年6月和9月,佛陶所分别以侵权和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技术秘密为由向广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三家企业,并于10月以90万元银行存款和佛山陶瓷集团40亿元固定资产作担保向法院提出财产保金申请。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行动,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