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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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问题解答-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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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十五: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十六: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问题十七: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答: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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