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涌读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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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读论语-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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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春秋以来的“山泽川林”之开发(1)

    如前所述,周代封建制度的基础,是自立的聚落,用增渊龙夫的话来说,就是“氏族的邑共同体”。诸侯的统治包括作为自己政治中心的最大的邑,即“国”,次第还有分邑,由支族或附属部族统辖。各邑的周围,都有广阔的未开之“山林薮泽”,为君民共用,并设官(称虞)管理,对山泽的利用有季节性的限制。

    自春秋时代开始,大邑兼并小邑。频繁的军事行动对所有竞争者都提出了财政上的挑战,“山林薮泽”便成了重要的财源。在这一过程中,成功的君主,利用自己作为共同体首领的地位,以公的名义渐渐把“山林薮泽”的收入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不许他人分享。在饥荒时,则开放这些“山林薮泽”中的园囿,以安置饥民,对“山林薮泽”的经营也就越来越严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

    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此段译为:

    蒍掩做了楚国的司马,子木让他管理赋税,清点兵器。十月八日,蒍掩开始登记土地:他度量山林,估价水泽之产,划出高地,标明盐碱地,计算易涝的土地,规划蓄水的陂池,分割堤防之间的小块田地,在沼泽地中勘定牧场,在平沃的土地上划定井田,计算从这些资源的获得的总收入,然后制度赋税的额度。他登记战车和马匹,以及车上甲兵和车下步兵的武器和盔甲盾牌。完成这些度量以后,就将之交给子木。这是合乎礼的。

    增渊龙夫在引述这一段时,只引到“量入修赋”,去掉了最后几句。(增渊龙夫,1997:353。)这大概是因为最后“礼也”这两个字和他要证明的观点正好矛盾。他的核心论点是,周礼秩序的基础是“氏族的邑共同体”,“山林薮泽”是这一共同体的共产,君无法独吞。后来君主或共同体内的大族长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逐渐将这些公产的收益归为己有,专制的财政基盘便由此奠定。也正是如此,上述《俫民》篇中的土地开发才能加强君主的权力。这自然是非常精辟之论。只可惜,这条证据找得不十分恰当。郭仁成则另有一番解释。他认为,蒍掩是司马,主持军事,并不统管国家财政。他在这里所进行的不是实际的征收活动,而是资源调查,看看一旦打起仗了,军需从何而出,而且地域恐怕也是在楚所新征服的地区,也许就是一个邑而已,绝非全国范围。楚国把新征服的申、吕、陈、蔡、不羹等县,归与王权直接管辖。这些地方所出的军赋占楚国的70%。贵族的封地则由封君征收,战争时由封君率领私卒随王出征,还是守着封建制度的规则。《国语…鲁语》载孔子言:“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讲的是先王规划土地,在借民力而耕种其所治的田地时,要根据人们住的远近而平均分派劳动量;在按户收税时,要估量各家的经济能力;在征用劳力时,则考虑到老幼,所以才让鳏、寡、孤、疾这些人免役。当军旅需要出征时就加征这些赋役,没有军旅之事则不征。这和前述隐公观渔一事中臧僖伯所谏的“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是一个道理。蒍掩在这里“量入修赋”,也就是“量其有无……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所以表达着儒家思想的《左传》才夸奖这种作法是“礼也”。(参见郭仁成:44…46。)

    这种度量登记,也许确实是国家将这些经济资源存之于民、无战事则不相扰,但把握这些信息,则与开发、利用相去不远。《管子·乘马篇》中记载了远为具体的兵赋的计算办法: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春秋以来的“山泽川林”之开发(2)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

    此段译为:

    对不产粮食的地、不长树木的山,以正常农地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干枯的湖泊、不长草木的地,也以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另外,荆棘丛生、人也进不去的地方,同样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浅水的低洼沼泽之地,只要人可以带着镰刀绳索进去,就按九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草木茂盛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当建材、可以做轮轴,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则按九分之一的比例来征税。普通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河流,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树林,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湖泊,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这就叫公平均等地从土地上征税。

    《管子》各篇成书时间不一。对各篇的成书过程,又一直聚讼纷纭,有说春秋战国时代,有说西汉,甚至有些(《轻重篇》)还被有些学者定为是王莽时期所成。(增渊龙夫,1997:363;马非百:3…50。)我的看法是,伪书未必因为其伪而失去其价值。第一,伪书反映了伪作时期的社会现实,实足可观;第二,伪书未必彻头彻尾地伪,更可能的是根据所传下来的经典中的只言片语加以附会,其中含有大量真的成分,只是辨别真伪不易而已。上面所引的《乘马》,对赋税的计量颇为详尽,不像是管仲时代的作品,但成于战国时代则大有可能。另外,对“山林川泽”的开发,从战国到西汉都是国家财政的重要议题,说其主要是春秋末年或战国时代到西汉时期的著作,大致不会错。关于上引这篇,暂从增渊龙夫的判断,最早为春秋末,但更可能是战国末年的作品。臧知非则有一段相关的解说,也甚有启发,录以备考:

    授田是战国通制,其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区别在于秦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处理方式以及军功赐田制有所不同。秦为一心于农战,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授予农民的大多是可垦地,官府设置禁苑、牧苑等开发山川林泽,农民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山川林泽。……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管理模式有异于秦,不是由官府垄断山川林泽统一经营,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这至少在齐国是如此,如银雀山汉墓竹书《田法》在叙述“地均”之法时云:“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之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才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才,然后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镰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不得入焉,百而当一。美沉泽蒲苇……□□石;百而当一。”所谓“地均”之法就是在授田过程中用授田数量来调节土地质量的差别,以使农民的收入和赋役负担相一致,防止农民因为土地质量的差别而苦乐不均。《管子·乘马》也有相同的记载,也称之为“地均”。(臧知非。)

    臧知非显然也假定《乘马》是战国之作,而他的分析比增渊龙夫的概括更细致了一步。他指出对“山林川泽”的经营,各国有所不同,并提出了秦的模式和六国的模式两种。其实,在六国之中,彼此一定又有不同。特别是地广人稀、渔猎而生的楚国,肯定不会和中原地区采用同样的政策。不过,也许是由于史料不足,这方面的研究尚未见到。我们基本的结论是,各国的“山林川泽”都在开发。以《乘马》的文字看,在“山林川泽”中最有利润的资源,就是“网罟得入”的湖泊、河流,说白了就是渔业,其赋税是“五而当一”,其他资源则多是“百而当一”或“十而当一”。《左传》上记隐公迫不及待地要去观鱼者,也就很好理解了。

    前面罗列了诸多史料,现在不妨总结一下。周代的礼制,是“氏族的邑共同体”。氏族成为聚邑而居,周围有农地,在外则有若大的荒野,即“山林川泽”,作为公共资源,并非君主所专有。臧僖伯说“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孔子说“量其有无……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都表述共同体的传统对君主利用这些资源的限制。隐公观鱼是公元前718年的事情,公元前548年的齐国之乱中,崔杼杀了齐庄公,我们在“学而”的[研究]中已经做了讨论。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庄公而自杀的,有位“侍鱼者”申蒯和其手下的“宰”。《左传》对此着墨甚多,而且把他们归之于庄公个人的亲信,而非晏婴这样的社稷之臣。显然,那时的齐国,“侍鱼者”经营着完全属于君主的渔业,而且下面设“宰”,已经有了一定的行政层级,规模不会太小。如前所述,那时也正是“千乘之国”崛起的兼并时代。这也怪不得,《管子》中后来把渔业以“五而当一”的比例作为赋税之源,大概是耕地之外最大的税源之一了。同年,楚蒍又为楚国令尹子木作赋,掌握“山林川泽”的资源,以备不时之需。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专制君主为什么成为胜者?(1)

    那么,君主何以逐渐得手、把公共财富据为己有、进而以此创造了专制主义的财政基盘呢?我看主要有两点:第一,公有资源,不像耕种的土地,不是哪个家庭传统的私有权利;君主占用时,对社会既得利益的侵犯不是那么直接,遇到的抵抗也比较小。如果把国人的耕地拿去充公,则另当别论了,因为那时国人有相当的政治权利,不能轻易得罪。当年英王为满足战时的财政需求,也无法在土地上加税,因为那触犯了地主阶层的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又由国会代表,制约着王权;英王也只好在商业领域开辟新的财源,特别是授权本国的武装民船(privateer)劫掠西班牙等国的商业船队,分享其利润。那时的国际海域,也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山林川泽”吧?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多有相同之处,不同的多是形式而已。

    第二,周礼所规定的传统秩序,也给君主留下了合法垄断“山林川泽”的缝隙。“国之大事,惟祀与戎”。为了大事,君主可以动用“山林川泽”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一来是传统的民田所无法提供,二来在传统民田上加征,使国人负担太重,当然利用公有资源是最佳的办法。这一点,甚至在法家学派的《商君书》里也有发展,构成了《俫民》中呼吁开垦荒地、减轻秦民负担的理论基础。

    那么,君主要合法地垄断这些资源,关键是创造一些“大事”。“祀”有固定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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