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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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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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四、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应领取的该部分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资金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放贷款;按贷款本金、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七)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六)”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拆借资金单位、借款人、买入返售证券种类、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尚未收回的利息等。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时;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二)经营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经批准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账款的类别、债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二、信托项目应采用直线法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在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减去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经营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确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经营租赁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经营租赁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经批准将应收经营租赁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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