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9赜诳死锾氐恼埔阉档谜庋嗔耍衷谌梦颐墙彩隽硪话畹恼翁逯啤�
章十一 迦太基的政治体制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与拉根尼相似。 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较为特别。 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
73
政 治 学17
就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发生僭窃的变故。 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相似之处若干: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类似。 一百另四人院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也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 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相比拟的诸王和长老,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仅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 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微从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微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儿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以发生。 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 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决定任何案件是否应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一样可以进行讨论。 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仅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批准或通过,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 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不存在的。 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
74
27政 治 学
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比其它行政人员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之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继续存在。 但另一些措施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暗)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法;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类型不同的讼案。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 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
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与两者都不符合,]几乎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凭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其显著。 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 立法者应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得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 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上让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
75
政 治 学37
然会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致众庶的风气;才德如果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因贿赂获官的人们总会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 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境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因此,谋国的人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也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获得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 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来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让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让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以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会做得更好且更快。 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各守其位,各尽其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经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使得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也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
76
47政 治 学
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不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被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况就是这些。
章十二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没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有价值的大部分已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经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 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 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经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了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且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元老院)
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然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给以因袭;但是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的确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之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 在梭伦之后,这些
77
政 治 学57
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的形式。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弱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予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的制度;这样每一位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睹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这些情况的确是事实,但史迹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能料想到的。 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平民(贫民或佣工)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平民于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按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假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所有职官都必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者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 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允许出任任何官职的。[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有札琉科斯曾经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经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经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 有些人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 按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
,以其术游历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
78
67政 治 学
特,泰利斯当时与他同门。 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是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一致。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 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与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为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离乡,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居殁世。 那儿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看不到故乡的土地。 据说他俩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相反,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故乡的怀念。 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 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按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拥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骤增或剧减。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有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担任伪证人们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些愧色。〈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定的法制有很多特点——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以约束失态的醉人;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就
79
政 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