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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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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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是以渔捞为生。 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很多地方往往都是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还有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都可举作这样的例。 又一部分是无技艺的劳工,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年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 著名人物以财富、出身(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划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 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的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一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 有些思想家则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决定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平民政体。 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能参与公职。 又一种是,凡出身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应以法律为依归。 又一种为[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 又一种平民政体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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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政体里,[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是德谟咯葛造成的。 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仅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 在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为全邦。 荷马的诗说,“岂善政而出于多门”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够确定。 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 这就会渐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了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 两者的情调是相同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就等同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事实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这样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群众一旦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在了左右国政的地位。 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联的。 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马上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 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也不能算是一个政体。 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 法律应该在任一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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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所不能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平民政体原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来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 命令永不能成为通理[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种类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很高,所以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是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部可以分享政治权利。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仅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出它趋向于寡头。 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 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也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在法律之上。 寡头政体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 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这里已经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 可是应该注意到,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因为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主的作风和趋向。 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因人民的教育和习惯,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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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 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有所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经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 这样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留存。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来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两条道路必居其一:或者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 当农民和家境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的时候,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 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一些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都容许分享政治权利。 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从属于平民性质。 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允许一切具备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部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是由于上面所述的情况。 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来从政。 因为城邦没有公款,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当作最高权威。 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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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 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有大的增加;由于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 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 他们没有必须要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了私累,常常因此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 由于这些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贫民群众”也就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平民政体就化分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各别的情况和所有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 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但为数不是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也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 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相同于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然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需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 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各家的资产数额然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 于是,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进入公民团体与受任公职的实权。 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因此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 再进一步就产生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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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寡头政体,这时候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 这样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虽然他们还是依据法律施政,可是,甚至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 社会的演变到了末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 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城邦因此形成为权门政治。 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是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执政)至上了。 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最后一种的平民政体相比拟。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 其中之一,即一般所称君主政体,曾被列举为四种主要(基本)

    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 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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