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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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 第8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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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矛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努力克服官僚主义,也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对科学文化领域里的矛盾,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艺术实践去解决;对于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矛盾,实行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前提下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对于民族之间的矛盾,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方针,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等等。

毛泽东关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特别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思想,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创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局面,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二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法制

第一,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反对官僚主义。

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开始之际,“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成为党的领导集体的共识。中共八大召开期间,毛泽东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团时说:我们社会主义必须想些办法来扩大民主,当然没有集中和统一是不行的。要保持一致,人民意志统一,对我们有利,使我们在短期内实现工业化,能对付帝国主义。但是也有缺点,缺点在于使人不敢讲话,因此要使人有讲话的机会。我们政治局的同志都在考虑这些问题。实际上,1956年7月,周恩来在中共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就着重讲了民主要扩大的问题。他说,民主应该更扩大,而不应该缩小。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阶级。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以便有效地纠正和克服官僚主义,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

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为此,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改善国家机关,精简其组织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经常深入下层,了解情况。检查工作,倾听意见。必须同时从几个方面加强对于国家工作的监督: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 

邓小平则在中共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着重阐述了加强执政党民主建设的问题。他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使我们的同志容易沾染上脱离群众和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习气,滋长骄傲自满的情绪,产生宗派主义倾向。“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

第二,制定法律,提出健全中国法制的设想。

法制建设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说,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国的法制。因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董必武在中共八大上就加强法制建设作了系统发言。一方面,他认为,新中国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但是,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就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另一方面,他在肯定建国以来法制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法制必须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董必武还就如何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提出了若干措施,其中包括注重法制思想教育,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加速推行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以上关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法制的设想与探索,虽然未能完全转化为实践,但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想材料与启示,值得我们珍视。

 

三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第一次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这个方针,指出这个方针是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与欧美国家资产阶级政党不同,在历史上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爱国的进步的政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它们接受共产党的领导,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及其所联系的群众成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也就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政治联盟。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郑重宣布,“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遵循的方针。他强调,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共存,在各党派之间能够起互相监督作用;我们要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历史经验的生动概括和总结,又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团结合作共事的一贯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合乎逻辑的发展。其思想内涵是丰富而深刻的。

首先,关于“长期共存”。这里所说的长期共存,不是一个短暂的历史阶段,而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最终消亡相联系的。在毛泽东看来,只要民主党派存在与活动,有利于增强全国各阶层人民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对民主党派就应采取长期合作的方针。周恩来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说:“党派的存在与否,不取决任何政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客观的历史发展所决定的。”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7页。)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了,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存在着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它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具体利益与要求的差异。这反映在党派问题上,就表现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要求与其相联系的民主党派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愿望。这就是民主党派长期存在并得到相应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条件。至于民主党派究竟存在多长时间,周恩来认为,“我们党的寿命有多长,民主党派的寿命就有多长,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0页。)

其次,关于“互相监督”。毛泽东说:“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90页。)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但是现在和将来都会有自己的缺点,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误。党当然首先应加强自我批评和依靠群众监督来消除缺点错误,同时也应当善于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正是由于民主党派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反映着社会上一个方面的人们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他们能够对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共产党员所不容易提出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

以上论述说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毛泽东首倡、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是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将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发生长远的影响与作用。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呈现出互相交叉的特点。在长期的发展中,各民族之间很早就有了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几千年来各民族的交往、迁徙所形成的各民族交错聚居和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为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团结合作创造了条件。同时,近代以来我国各民族都是被压迫的民族,有共同的命运和遭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的敌人,各族人民也都以不同方式参加了民主革命斗争,并在斗争中建立了亲密关系,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的整体。

正是根据我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它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酝酿确立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由于理论上、政治上不够成熟,曾把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后来,党认识到它们不适合我国情况,因而逐步摒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主张。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应允许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可以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民族区域自治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载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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