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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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 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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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形而上学相同,不过它的内容也还是有限的罢了。所以,两派哲学皆坚持一种前提作
为出发点,它们所用的方法可以说是一样的。经验主义一般以外在的世界为真实,虽然
也承认有超感官的世界,但又认为对那一世界的知识是不可能找到的,因而认为我们的
知识须完全限于知觉的范围。这个基本原则若彻底发挥下去,就会成为后来所叫做的唯
物论。唯物论认为物质的本身是真实的客观的东西。但物质本身已经是一个抽象的东西,
物质之为物质是无法知觉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物质这个东西,因为就存在着的物
质来说,它永远是一种特定的具体的事物。然而,抽象的物质观念却被认作一切感官事
物的基础,——被认作一般的感性的东西,绝对的个体化,亦即互相外在的个体事物的
基础。只要经验主义认为感官事物老是外界给予的材料,那末这学说便是一个不自由的
学说。因为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
是我自己。再则,从经验主义的观点看来,理性与非理性都只是主观的,换言之,我们
必须接受外界给予的事实,是怎样就是怎样,我们没有权利去追问,究竟这种给予的东
西是否合理或在何种程度内它本身才是合理的。

    §39

    关于经验主义的原则,曾经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就是所谓经验,就其有别于单纯的
个别事实的个别知觉而言,它有两个成分。一为个别的无限杂多的材料,一为具有普遍
性与必然性的规定的形式。经验中诚然呈现出很多甚或不可胜数的相同的知觉,但普遍
性与一大堆事实却完全是两回事。
    同样,经验中还呈现许多前后相续的变化的知觉和地位接近的对象的知觉,但是经
验并不提供必然性的联系。如果老是把知觉当做真理的基础,普遍性与必然性便会成为
不合法的,一种主观的偶然性,一种单纯的习惯,其内容可以如此,也可以不如此的。
    〔说明〕这种理论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在这种经验的方式内,道德礼教上的规章、
法律、以及宗教上的信仰都显得带有偶然性,而失掉其客观性和内在的真理性了。
    休谟的怀疑论,也就是上面这一段想法所自出的主要根据,却与希腊的怀疑论大有
区别。休谟根本上假定经验、感觉、直观为真,进而怀疑普遍的原则和规律,由于他在
感觉方面找不到证据。而古代的怀疑论却远没有把感觉直观作为判断真理的准则,反而
首先对于感官事物的真实性加以怀疑。
    (对于近代怀疑论与古代怀疑论的比较,请参看谢林、黑格尔合编的《哲学评论杂
志》1802年第1卷第1期。)

Ⅱ.批判哲学

    §40

    批判哲学与经验主义相同,把经验当做知识的唯一基础,不过不以基于经验的知识
为真理,而仅把它看成对于现象的知识。
    批判哲学首先把从经验分析中所得来的要素即感觉的材料和感觉的普遍联系两者的
区别作为出发点。
    一方面承认上节所提到的那个看法,认为知觉本身所包含的只是些个别的东西,只
是些连续发生的事情。一方面同时又坚持普遍性与必然性对于构成我们所谓经验也有其
主要的功能。因为这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是不能从经验的或感觉的成分产生的,
所以是属于思维的自发性,或者说,是先天的。思维的范畴或知性的概念构成经验知识
的客观性。它们一般包含有联系作用,凭借这些范畴或概念的联系作用,形成了先天的
综合判断,这就是说,形成了对立者的原始的联系。
    〔说明〕知识中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的成分的事实,就是休谟的怀疑论也并不否认。
这一事实即在康德哲学中也仍然一样地被认为是前提。用科学上普遍的话来说,康德只
不过是对于同一的事实加以不同的解释罢了。

    §41

    批判哲学于是首先进而对形而上学以及别的科学上和日常观念中所用的知性概念的
价值加以考察。然而这种批判工作并未进入这些思想范畴的内容和彼此相互间的关系,
而只是按照主观性与客观性一般的对立的关系去考察它们。这种对立,就这里所了解的,
涉及上节所说的经验内的两种成分的区别。这里所谓客观性是指那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
成分,亦即指思想范畴的本身或所谓先天的〔成分〕。但批判哲学把主观的对立扩大了,
它所谓主观性包括经验的总体,换言之,把经验的两个成分都包括在内,除了物自体以
外,更没有别的与主观性相对立的客观性了。
    思维的特殊的先天形式虽说具有客观性,但仍然只是被认作主观的活动,用一种系
统化的方式列举了出来,而这些系统化的范畴,只是建筑在心理的和历史的基础上的。
    附释一:对于旧形而上学上的范畴加以考察,无疑地是一步很重要的进展。素朴的
意识大都应用一些现成的自然而然的范畴,漫不加以怀疑,也从来没有追问过,究竟这
些范畴本身在什么限度内具有价值和效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自由的思想就是不接受
未经考察过的前提的思想。由此可见,旧形而上学的思想并不是自由的思想。因为旧形
而上学漫不经心地未经思想考验便接受其范畴,把它们当作先在的或先天的前提。而批
判哲学正与此相反,其主要课题是考察在什么限度内,思想的形式能够得到关于真理的
知识。康德特别要求在求知以前先考验知识的能力。这个要求无疑是不错的,即思维的
形式本身也必须当作知识的对象加以考察。但这里立即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在得到知
识以前已在认识,或是在没有学会游泳以前勿先下水游泳。不用说,思维的形式诚不应
不加考察便遽尔应用,但须知,考察思维形式已经是一种认识历程了。所以,我们必须
在认识的过程中将思维形式的活动和对于思维形式的批判,结合在一起。我们必须对于
思维形式的本质及其整个的发展加以考察。思维形式既是研究的对象,同时又是对象自
身的活动。因此可以说,这乃是思维形式考察思维形式自身,故必须由其自身去规定其
自身的限度,并揭示其自身的缺陷。这种思想活动便叫做思想的“矛盾发展”(Dialek
tik),往后我们将加以特殊探讨,这里只消先行指出,矛盾发展并不是从外面加给思维
范畴的,而毋宁是即内在于思维范畴本身内。
    由此可见,康德哲学主要在于指出,思维应该自己考察自己认识能力的限度。现今
我们已超出康德哲学,每个人都想推进他的哲学。但所谓推进却有两层意义,即向前走
或向后走。我们现时许多哲学上的努力,从批判哲学的观点看来,其实除了退回到旧形
而上学的窠臼外,并无别的,只不过是照各人的自然倾向,往前作无批判的思考而已。
    附释二:康德对于思维范畴的考察,有一个重要的缺点,就是他没有从这些思维范
畴的本身去考察它们,而只是从这样一种观点去考察它们,即只是问:它们是主观的或
者是客观的。所谓客观在日常生活习用的语言中,大都是指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事物,并
从外面通过我们的知觉而达到的事物。康德否认思维范畴,如因与果,具有刚才所说的
客观性的意义,换言之,他否认思维范畴是给予知觉的材料。反之,他认为思维范畴乃
属于我们思维本身的自发性,在这个意义下,乃是主观的。但他却又称有普遍性和必然
性的思想内容为客观的,而称那只是在感觉中的材料为主观的。康德似乎把习用语言中
所谓主观客观的意义完全颠倒过来,因此有人责备康德,说他紊乱了语言的用法;但这
种责备是很不对的。仔细考量一下,实际情形正是这样的。通常意义总以为那与自己对
立、感官可以觉察的(如这个动物、这个星宿等),是本身存在,独立不依的,反过来
又以为思想是依赖他物,没有独立存在的。但真正讲来,只有感官可以觉察之物才是真
正附属的,无独立存在的,而思想倒是原始的,真正独立自存的。
    因此康德把符合思想规律的东西(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东西)叫做客观的,在这个
意义下,他完全是对的。从另一方面看来,感官所知觉的事物无疑地是主观的,因为它
们本身没有固定性,只是漂浮的和转瞬即逝的,而思想则具有永久性和内在持存性。这
里所说的康德对于客观和主观所作的区别,现在即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思想中,也成
为习用语。譬如,在评判一件艺术品时,大家总是说,这种批评应该力求客观,而不应
该陷于主观。这就是说,我们对于艺术品的品位,不是出于一时偶然的特殊的感觉或嗜
好,而是基于从艺术的普遍性或〔美的〕本质着眼的观点。在同样意义下,对于科学的
研究,我们也可据以区别开客观的兴趣和主观的兴趣之不同的出发点。
    但进一步来看,康德所谓思维的客观性,在某意义下,仍然只是主观的。因为,按
照康德的说法,思想虽说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范畴,但只是我们的思想,而与物自体间
却有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隔开着。与此相反,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
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an sich),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客观与主观乃
是人人习用的流行的方便的名词,在用这些名词时,自易引起混淆。根据上面的讨论,
便知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
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
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
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
观思想。

    §42

    (A)理论的能力——论知识之所以为知识。
    康德的批判哲学指出,自我在思想中的原始的同一性,(即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
性)就是知性概念的特定根据。通过感觉和直观所给予的一些表象,就其内容看来,乃
是杂多的东西。而且就其形式看来,就其在感性中的互相外在,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直观
形式中来看,所有一切表象也同样是杂多的东西。虽说空间与时间本身,作为直观的普
遍形式,却是先天的。感觉和直观的这种杂多东西,由于自我把它同自己相联系,并且
把它联系在一个意识(即纯粹统觉)中,于是便得到同一性或得到一个原始的综合。自
我与感觉的杂多事物相联系的各种特定方式就是纯知性概念范畴。
    康德有一个很方便的法门可以发现那些范畴,这是人们很熟知的事。自我,自我意
识的统一,既是很抽象,又是完全无规定性的,于是问题便发生了,我们如何得到自我
的规定或范畴呢?很幸运的是,在普通逻辑学里,已经根据经验揭示出各种不同的判断
了。但判断即是对于一个特定对象的思维。那已经列举出来的各种判断的形式因此也就
同时把思维的各种范畴告诉了我们。——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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