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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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 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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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作到的事。因为“有”与“无”就其整个直接性看来,乃是根本对立的。这就是说,
两项中任何一项都没有设定任何规定,足以包含它和另一项的联系。但有如上节所指出
的那样,两者也包含有一共同的规定(即无规定性)。从这点看来,推演出“有”与
“无”的统一性,乃完全是分析的。一般的哲学推演的整个进程,也是这样。哲学推演
的进程,如果要有方法性或必然性的话,只不过是把蕴涵在概念中的道理加以明白的发
挥罢了。说“有”与“无”是同一的,与说“有”与“无”也是绝对于同的,一个不是
另一个,都一样是对的。但是,既然有与无的区别在这里还没有确定,因为它们还同样
是直接的东西,那末,它们的区别,真正讲来,是不可言说的,只是指谓上的区别。
    (2)用不着费好大的机智,即可以取笑“有即是无”这一命题,或可以引伸出一些
不通的道理来,并误认它们为应用这命题所推出的结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反对这命
题的人可以说,如果有与无无别,那末,我的房子,我的财产,我所呼吸的空气,我所
居的城市、太阳、法律、精神、上帝,不管它们存在(有)或不存在(无),都是一样
的了。在上面这些例子里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有一部分人是从个人的特殊目的和某一事
物对他个人的利益出发,去问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的有或无,对他有什么差别。其实哲学
的教训正是要使人从那无穷的有限目的与个人愿望中解放出来,并使他觉得不管那些东
西存在或不存在,对他简直完全无别。但是,一般讲来,只要一提到一个有实质的内容,
便因而与别的存在、目的等等建立一种联系,在这个联系中,别的存在、目的等就成了
起作用的前提,这时就可以根据这些前提去判断一个特定内容的有或无是否也是一样的。
这样一来,一个充满内容的区别便代替了有与无的空洞区别。——但另一部分人却对主
要的目的、绝对的存在和理念用单纯的有与非有的范畴去说明。但这种具体的对象不仅
是存在着或者非存在着,而另有其某种别的较丰富的内容。象有与无这样的空疏的抽象
概念,——它们是最空疏的概念,因为它们只是开始的范畴,——简直不能正确地表达
这种对象的本性。有真实内容的真理远远超出这些抽象概念及其对立。每当人们用有与
无的概念去说明一个具体的东西时,便会引起由于不用思想而常犯的错误,以为我们心
目中除了现在所说及的单纯抽象的有与无之外还另有某种事物的表象。
    (3)也许有人会这样说:我们不能形成有与无统一的概念。但须知,有与无统一的
概念已于前面几节里阐明了,此外更无别的可说了。要想掌握有无统一的性质,就必须
理解前几节所说的道理。也许反对者所了解的概念,比真正的概念所包含的意义还更广
泛些。他所说的概念大约是指一个较复杂、较丰富的意识,一个表象而言。他以为这样
的概念是可以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例表达出来的,而这种事例也是思想于普通常的运用里
所熟习的。只要“不能形成概念”仅表示不习惯于坚执持抽象思想而不混之以感觉,或
不习惯于掌握思辩的真理,那末,只须说哲学知识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习的知识以及其
他科学的知识,是的确不同类的,就可解答明白了。但是如果“不能形成概念”只是指
我们不能想象或表象有与无的统一,那末这话事实上并不可靠,因为宁可说每人对于有
无的统一均有无数多的表象。说我们没有有无统一的表象,只能指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
关于有无统一的表象里认识有无统一的概念,也不知道这些表象是代表有无统一的概念
的一个例子。足以表示有无统一的最接近的例子是变易(Das Werden)。人人都有一个
变易的表象,甚至都可承认变易是一个表象。他并可进而承认,若加以分析,则变易这
个表象,包含有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与有相反的无的规定;而且这两种规定在变易这
一表象里又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统一。——另一同样浅近的例子就
是开始这个观念。当一种事情在其开始时,尚没有实现,但也并不是单纯的无,而是已
经包含它的有或存在了。开始本身也是变易,不过“开始”还包含有向前进展之意。—
—为了符合于科学的通常进程起见,人们可以让逻辑学从纯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出
发,也就是从“开始本身”这一观念开始,并对“开始”这一观念进行分析。由于这样
分析的结果,人们或许更易于接受有与无是不可分的统一体的理论。
    (4)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就是“有与无是同样的”,或“有无统一”这种说法,以
及其他类似的统一体,如主客统一等,其令人反对,也颇有道理。因为这种说法的偏颇
不当之处在于太强调统一,而对于两者之间仍然有差异存在(因为,此说所要设定的统
一,例如,有与无的统一),却未同时加以承认和表达出来。因此似乎太不恰当地忽视
了差异,没有考虑到差异。其实,思辩的原则是不能用这种命题的形式正确表达的。因
为须通过差异,才能理解统一;换言之,统一必须同时在当前的和设定起来的差异中得
到理解。变易就是有与无的结果的真实表达,作为有与无的统一。变易不仅是有与无的
统一,而且是内在的不安息,——这种统一不仅是没有运动的自身联系,而且由于包含
有“有”与“无”的差异性于其内,也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反之,定在就是这种的
统一,或者是在这种统一形式中的变易。因此定在是片面的,是有限的。在定在中,有
与无的对立好象是消失了,其实,对立只是潜在地包含在统一中,而尚未显明地设定在
统一中罢了。
    (5)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是变易的原则,与此原则相反的是泛神论,即“无
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物质永恒的原则。古代哲学家曾经见到这简单的道理,即
“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事实上将会取消变易。因为一物从什么东西变来
和将变成什么东西乃是同一的东西。这个命题只不过是表现在理智中的抽象同一性原则。
但不免显得奇异的是,我们现时也听见“无不能生有,有不能变无”的原则完全自由地
传播着,而传播的人毫没有意识到这些原则是构成泛神论的基础,并且也不知道古代哲
学家对于这些原则已经发挥尽致了。
    附释:变易是第一个具体思想,因而也是第一个概念,反之,有与无只是空虚的抽
象。所以当我们说到“有”的概念时,我们所谓“有”也只能指“变易”,不能指“有”,
因为“有”只是空虚的“无”;也不能指“无”,因为“无”只是空虚的“有”。所以
“有”中有“无”,“无”中有“有”;但在“无”中能保持其自身的“有”,即是变
易。在变易的统一中,我们却不可抹熬有与无的区别,因为没有了区别,我们将会又返
回到抽象的“有”。变易只是“有”按照它的真理性的“设定存在”(Gesetztsein)。
    我们常常听见说思维〔思〕与存在〔有〕是对立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们首先要问
对存在或“有”要怎样理解?如果我们采取反思对于存在所下的界说,那末,我们只能
说存在是纯全同一的和肯定的东西。现在我们试考察一下思维,则我们就不会看不见,
思维也至少是纯全与其自身同一的东西。
    故存在与思维,两者皆具有相同的规定。但存在与思维的这种同一却不能就其具体
的意思来说,我们不能因而便说:一块石头既是一种存在,与一个能思维的人是相同的。
一个具体事物总是不同于一个抽象规定本身的。当我们说“存在”时,我们并没有说到
具体事物,因为“存在”只是一纯全抽象的东西。而且,按照这里所说的,关于上帝存
在(上帝是本身无限具体的存在)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变易既是第一个具体的思想范畴,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的思想范畴。在哲学史上,
赫拉克利特的体系约相当于这个阶阶的逻辑理念。当赫拉克利特说:“一切皆在流动”
时,他已经道出了变易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
认“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于是进一步说:
    “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
“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
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
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
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
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生命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
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
见到在精神中的变易。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
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b)定在(Dasein)

    §89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
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说明〕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
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绝没
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
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
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
盾,所以它就不存在。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没有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
根据太一〔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生与灭,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
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无,但无中却包含有,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
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
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
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简单的自身统一的形式,或
可说,它也是一个有,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环节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释: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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