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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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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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三十九、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可适用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对民办非企业(独资、个体)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当比照。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四十三、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四、如何确定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否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还是按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当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因此两种方法都不准确。在计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当分析承包协议,在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等因素,计算个人的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五、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 
四十六、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笔者认为,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四十七、如何把握劳务报酬的次数?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6〕162号没有明确,一个月内从两个以上对象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为文件的失误。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十、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十一、产品出口业务支付个人的佣金(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接受佣金的人员为支付佣金单位的雇员,此佣金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五十二、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十三、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十四、对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五十六、个人取得非住房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个人出租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10%。 

五十七、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此可见,个人出租所有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按规定扣除修缮费。 

五十八、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不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或者支出。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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