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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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依法行政-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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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挂钩、权力与利益要脱钩,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要到位、监督要有力”。三是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相结合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要落实“三个优先”原则,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要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三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的政策、决定都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四是要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实现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加强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的作用。

(四)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古人说“依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二是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强基层执法,并保障执法经费,使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脱钩。三是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欺压百姓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五)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一是要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建立起“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要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并实现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三是要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通过严格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处理和纠正。四是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作者系浙江省民防局局长)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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