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性,合同文本还需要几方讨价还价的,我建议的是,即便有倾向性,也不要太明显,如果是个霸王条款,那也必须拿捏到位,不能引起极大的反弹。
6) 不要玩文字游戏和废话连篇。
经常看见一些合同中文绉绉的,一个简简单单几个条款可以搞定的合同,被律师弄得象个国际公约。最常见的文字游戏是国内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一单3、5万元的业务中,双方在合同中声明自己是合法主体,并信誓旦旦的承诺为自己提供的证件资料负责,而这个条款占到了合同字数的15%;还有,在合同前言中发表一大堆罗里罗嗦的宣言,让合同的目的上升到建设和谐社会维护世界和平。还有一些人,喜欢起草英美式样的合同文本,连篇累牍的,开篇尽是堆砌些无用的文字游戏,有时,甚至在合同中解释什么是“不可抗力”。其实这不见得就适合国内的法律环境,有些法官审理案件时,也是看着这些声明、解释就头痛,干脆跳过去。
再有的就是合同的条款中来一些 “本合同出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合同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的效力由x方负责解释。”等等废话。
我的建议是,你起草一个合同,要约定的问题说清楚,没有歧义,没有重大的缺失就行,至于其它不必要的东西,不要写,也不要学着那些不适当的套路,将一些糊里糊涂的条款加进去。
7)掌握君子协定和合同书的区别。
意向书其实就是个君子协定。常用于一个项目的开始,双方为进行一些初步的接触和解决一些程序性的事项而签署。君子协定和合同书的区别在于:1、解决的问题不同。2、对双方的约束力较弱。君子协定一般不设定违约责任条款,语气也相对虚拟,合同书中的约定比较刚性,多用陈叙性的语气书写。君子协定是否得到履行取决于双方合作的诚意以及一些条件的构成,合同书则必须履行。如果你要起草的文件是解决某一个程序性或者前期性的问题,你不妨将文件用意向书的语气表述,与意向书同类的有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等,这些文书是合同的有效的补充,当你认为形成一个合同会阻挠当事人更广泛的选择而不签订书面的文件又不能显示己方的诚意时,你可以在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等君子协定类文书中选择。
我举一个例子:
关于受让XX公司股份的意向书
受让方: (简称甲方)
出让方: (简称乙方)
鉴于,
甲乙方就相关股份的转让事宜进行过磋商,为确保实质性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几方达成如下意向:
一、 乙方的相关股东同意向甲方出让部分股份,并理顺公司的股权结构,形成由甲方持有乙方51%以上股份的持股格局。
二、 为实现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目标,乙方召集全体股东会议,确定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单,股份比例,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三、 甲方持股的比例以及应支付的相应对价,在尽职调查完成后,通过谈判进行确定,甲方与乙方各拟转让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 在本意向书签订后,为便于尽职调查的进行,乙方应向甲方以及甲方授权人员提供如下方面的真实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本年度1-10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件);
2) 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3)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全部章程修正案;
4) 全部股东会决议;
5) 公司股东名册;
6) 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权属证书,固定资产清册,存货明细、对外投资情况、账外资产明细;
7) 公司无形资产情况;
8) 公司银行负债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0) 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公司未执行完毕的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
11) 公司未缴纳税款情况;
12) 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情况;
13) 公司应收、应付货款情况,已经超过2年的货款客户名单、数额;公司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14) 公司员工名册;
15) 公司架构介绍;
16) 其他甲方需要了解乙方同意提交的资料;
上述资料,乙方均提供复印件即可。
五、 甲方收到上述乙方提交的文件后,在15日内开始与乙方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事宜的实质性谈判。实质性谈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员、乙方拟出让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人员进行。
六、 甲方审查乙方提交的文件,认为无法实现受让股份的目的的,甲方全部退还乙方的资料,并承诺对资料保密。
七、 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其它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上述例子的意向书是要解决一个股份转让的项目,为项目目标的最终实现,双方要各自完成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但又要确保项目的工作进度,于是,双方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为完成实质性的目标展开工作。
这个君子协定的好处就是,双方明确了共同的目标但又不一定要受这个协定的限制,既显示诚意又不会拘泥于一个选择。当条件成熟,双方可以实质开展项目,如果出现阻滞影响各自利益,那么双方可以各走各路,也互不亏欠。
合同的审查
合同审查的主要原则在于,1)确保合同的完整和合法,解决合同中的缺陷和与现行法律的抵触。2)维护己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客户或者老师将审查合同的任务交付给你,我建议你以上述原则作为你的工作原则。一般而言,合同审查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审查合同的主体。
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会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审查合同时,请注意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关于合同主体问题,请参考合同起草中的叙述。
2)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即便法律强调契约自由,但在某些领域还是用公权力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保护。审查合同时,请留心你审查的是不是一个走私贩私、买卖禁止流通的产品的合同;是不是在审查一个逃避税赋或者规避法律制约的合同,对于属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请你一定要立即指出并设法修正。
3) 注意补充修订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
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解除方法、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文本数量、文字效力、合同的管辖法院等等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这些条款虽然不影响合同的实质,但对合同的履行以及出现争议的解决确是至关重要。我一般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因为我对一审终局的仲裁缺乏信心。对于诉讼管辖地,除非是专属管辖,原则上约定管辖地为己方,如果不行,则将管辖条款约定为:“本合同出现争议,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某些大型合同中,应该将合同的技术性条款设计周详,或着倾向于己方。再比如,对于合同的解除,可以设定为,“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即便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另外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有某些律师,为了收取代理费用,不惜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陌生,怂恿其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其实合同中增加这样一个“自我销毁”条款,即可以解决问题,又何必劳民伤财的诉讼?
4) 视情况淡化或强化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上,你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己方为主要义务的合同,以淡化己方责任为主要目标。对于对方为主要义务的合同,以强化对方责任为主要目标。对于己方先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的合同,应强化对方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是越多越好,也不建议在合同中笼统的表述为:“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违约方赔偿xxx违约损失。”因为这样的约定容易引起争议。违约责任应根据主要合同义务来确定,例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以及交付时间为卖方的主要义务,及时按约定支付货款则是买方的主要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应根据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来约定。
5) 将合并在一起的合同拆分。
合同涉及的主体有时会是多方,我曾经审查的一个合同有6个不同的利益相关方,这样的合同几方利益纠缠,非常复杂。如果出现违约情况,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均无法保证,在解决争议的诉讼中,所有相关方均会牵扯其中,不利于其它相关方权利的保护。比如,一个常见的借款项目中,会有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反担保财产所有人等等相关方,如果将这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笼统的写在一个合同中,可能会出现表述不清、互相牵制的情况。我建议的做法是视这些相关方在合同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不同的合同法律性质,分别设计各相关方之间的合同,分别签署。比如,上述的那个借款项目可以分别起查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这样,几方的法律关系就更加明晰,出现一方面的违约,也不会影响合同的其它方面的效力。
以上就是我对合同草拟和审核的理解,但愿你是个务实的人也愿意在读完我这段文字后在仔细的去参研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的其它批复答复。其实,起草和审核一个合同并不难,难的是你起草和审核的合同能够得到对方律师和当事人的认可。所以,一个合同反反复复的起草和审核是很正常的,双方的利益趋于平衡时,也就是合同签订之日。当哪天出现新的不平衡,要不是修改原来的合同,要不就是对簿公堂。无论是哪一种结局,当事人都少不得你,除非这两方都来自《镜花缘》里的君子国。
客户需要策划
我们还都没有混到每天坐在办公室就有有大把的诉讼案件摆在案头等着我们来挑选,就有大客户主动的慕名而来的哭着喊着的要将案子或法律顾问交给我们做的程度。我们暂时还不能获得太多的已有客户的介绍和推荐,让我们能堂而皇之的进入百金之子的明堂。所以,我们还只能走毛遂和冯锾的途径,通过周密的策划和主动的自荐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很多书里面都讲过服务怎么去营销,要不是很理论化而缺乏可操作性,要不是成本太高我们还承受不起,要不就是闭门造车没有实用的价值,总之要进行一项好的客户策划,除了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还要有敏锐的市场头脑的。
不是每个律师都愿意放下架子去和陌生的准客户们谈合作的事情并且适时适当的介绍自己而不攻击同行。很多律师除了将一个案子做好外,没有继续开发新案子的能力,或者新的案子大多靠介绍获得而省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