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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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律仪论+堪布益西彭措- 第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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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成立为我者,则应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心等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故。
  甲二(与理相违)分二:乙一、真实;乙二、答破。
  乙一、真实:
  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名作业,即五蕴。若计我与蕴聚一体极不应理,否则作者与作业,亦应成一体。
  乙二、答破:
  若谓有业无作者,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谓此中唯有所取蕴聚之所作业,全无能取蕴聚的作者。此则不然,因弃离了作者,决定无有作业之故。
  未贰(说假立之我)分三:申壹、经说依蕴之假多;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
  申壹、经说依蕴之假我:
  佛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
  及依眼等六触处,假名安立以为我。
  佛于《父子相会经》中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性,以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触处,仅是假名安立,分别心以为是我而已,此外不得少许堪忍的自体。”
  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法等共同或各别或集聚:
  说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积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执境。
  说依于心与心所假立为我,非但彼等任何一界不是我,彼等积聚亦非是我。是故彼等诸法皆非是我执心之所缘境。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分二:酉壹、真实义;酉贰、比喻。
  酉壹、真实义: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
  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汝计现证人无我时唯断遍计常我,而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的所缘境,故云:唯了知无此常我,便能永断无始以来的俱生我执,可谓最希有罕见。
  酉贰、比喻:
  见自室壁有蛇居  云此无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  噫嘻诚为他所笑
  有愚夫见自室壁有蛇居住,甚可怖畏,余人告曰:此中无有大象。若因知室中无象,非但能除惧象之怖,亦能消除惧蛇之畏,噫嘻!此诚为他等智者所笑之处。
  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分二: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午贰、共同结尾。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分二:未壹、破能依所依;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诸蕴中无有我,我中亦非有诸蕴,
  若有异性乃有此,无异故此唯分别。
  诸蕴中无有自性能依之我,我中亦非有自性能依之诸蕴。因若蕴与我为有自体之异性,乃可有此自性之能依所依二种分别,但实际没有自相之异性,故此唯是分别心妄加安立而已。
  未贰、破许我上具蕴:
  我非有色由我无,是故全无具有义,
  异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无一异性。
  自性我上非有色蕴,由我之自体本来无有,并我蕴自性一异悉已破讫。是故我与诸蕴全无具有自性义,此二亦非相依而成,以我本无,则我上依住之色蕴亦不可能有,如无树之处,说树上有鸟窝之事亦不可能成立。如果认为我上具有色蕴,则我蕴必为异性。所谓异性者,如同天授有牦牛,人牛非一故。若谓此喻不合,我与色应为一性,如一补特伽罗与自身,是同体具有之色,人色无别故。其实以理观察时,自相的我与色俱无一性异性,前以理论屡已破讫故。
  午贰(共同结尾)分二: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未壹、明总结二十萨迦耶见:
  我非是色色非我,色中无我我无色,
  当知四相通诸蕴,是为二十种我见。
  色蕴非属我,色蕴与我亦非为一体,我非依于色蕴,色蕴亦非依于我。如是四相,通于五蕴,故有二十种我见。
  未贰、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萨迦耶见且是遍计:
  由证无我金刚杵,摧我见山同坏者,
  谓依萨迦耶见山,所有如是众高峰。
  通过修行证悟人无我空性,就象以金刚杵般的无漏智慧摧毁了我执之大山,同时亦能摧坏依根本萨迦耶见山引生的二十种恶见,所有恶见之众高山峰均被击为碎屑。
  卯叁(破许我蕴一异体何者亦不可言说)分二:辰壹、叙计;辰贰、彼破。
  辰壹、叙计:
  有计不可说一异,常无常等实有我,
  复是六识之所识,亦是我执所缘事。
  有者认为我与诸蕴虽不可说为一体、异体、有常、无常等,但实有自性之我是必然存在的,此我复是六识之所识法,亦是我执之所缘事。
  辰贰(彼破)分三: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巳壹、若成立有事应成有说之过:
  不许心色不可说,实物皆非不可说,
  若谓我是实有物,如心应非不可说。
  不许心、色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则诸实物皆非不可说,若谓我是实有之物,应如心识非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
  巳贰、若无可言说应成无事之过:
  如汝谓瓶非实物,则与色等不可说,
  我与诸蕴既叵说,故不应计自性有。
  如汝谓瓶非独立之实有物,则计彼体与色等支分不可说是一性异性,如是我与诸蕴既不可说为一性异性之假有,故不应计补特伽罗为自性实有。
  巳叁、远离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识不许与自异,而许异于色等法,
  实法唯见彼二相,离实法故我非有。
  若许我为实有,则内识不许与自体相异,补特伽罗亦决定不异自体。但汝却许内识异于色等诸法,那么亦应承许补特伽罗与诸蕴相异。谓实法者,唯应见彼一异二相。但离此二实法之故,则我决定非有自性。
  寅贰(承许假立之我)分二:卯壹、虽七边无我唯依缘立如车;卯贰、说其余有事也如是假立。卯壹(虽七边无我唯依缘立如车)分二:辰壹、明真实假立;辰贰、如是了知之利益;辰壹(明真实假立)分二,巳壹、无我之义;巳贰、无我之喻车。
  巳壹、无我之义:
  故我执依非实法,不离五蕴不即蕴,
  非诸蕴依非有蕴,此依诸蕴得成立。
  是故我执所依非为自性实有之法,所谓的我并非离开五蕴别有异体,亦不即五蕴为一体,既非诸蕴之所依,亦非以诸蕴为我之所依,我亦非自性能有诸蕴。此我唯依诸蕴之众缘聚合而假名安立,非为自相实有。
  巳贰(无我之喻车)分二:午壹、总破;午贰、别破。
  午壹、总破:
  如车不许异支分,亦非不异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积聚复非形。
  以车喻为例的七相理论:不承许有异于支分的单独之车存在;亦非全不相异,车支一性;非自性有彼支分;自性不依支分;非支分依于车;非唯支分积聚是车;复非支体形状是车。我与五蕴亦是如此。
  午贰(别破)分二:未壹、破计积聚为车;未贰、破许唯形为车。
  未壹、破计积聚为车:
  若谓积聚即是车,散支堆积车应有,
  由离有支则无支,唯形为车亦非理。
  若谓车的各各支分非为车,而支分的积聚即是车,那么拆散车的众多支分而无序堆积,应成有车的运行作用。若说支分的堆积虽不是车,但可说是车的支分,其实离开车的有支则车的支分决定无有,无车的各各组成部分亦不会成立车的自体,因而认为众多支分的聚合为车不应道理,同样唯车支的某种形状为车亦非应理。
  未贰(破许唯形为车)分二:申壹、破许支形为车;申贰、破计积聚形为车。申壹(破许支形为车)分二:酉壹、破许唯前形为车;酉贰、破计余形为车。
  酉壹、破许唯前形为车: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车时仍如旧,
  如散支中无有车,车于现在亦非有。
  未形成车之前已有轮等各支异相,后于成车时应仍如旧,如果认为未成车前的轮轴等零散分支中无有车,那么以此支分组成之车于现在亦决定非有。
  酉贰、破计余形为车:
  若谓现在车成时,轮等别有异形者,
  此应可取然非有,是故唯形非是车。
  如果说现在车成时的轮、轴、箱等支分的方圆长等异形与未成车前别有不同,此诸差别应为眼识所见,但这种差别却没有,因为积聚起来的支分与散置的支分并无任何差异形相而得,故唯计余形是车,非为应理。
  申贰(破计积聚形为车)分二:酉壹、真破;酉贰、以理说明空性因中生果之应理。
  酉壹、真破:
  由汝积聚无所有,彼形应非依支聚,
  故以无所有为依,此中云何能有形。
  以理观察,汝计的众支积聚无有实体,彼之形状应非依支聚假立,而汝宗自许假有诸法以实体为所依,而许支聚为假有法。在观察车时,既然以无所有、无有实体者为所依,那怎么可能有假立的车形作为所立法呢?
  酉贰(以理说明空性因中生果之应理)分二:戌壹、总说;戌贰、分析广说支分。
  戌壹、总说:
  如汝许此假立义,如是依于不实因,
  能生自性不实果,当知一切生皆尔。
  如汝所许,依此假有积聚安立为形状之义,如是依于无明与种子不实之因,能生诸行与苗芽自性不实之果,当知一切不实因果法之生悉皆如是。
  戌贰、分析广说支分:
  有谓色等如是性,便起瓶觉亦非理,
  由无生故无色等,故彼不应即是形。
  有小乘弟子认为,色香味触等四微尘聚合后,住有宝瓶之相,于此上便起瓶觉之心,此亦非理。上述车喻之理抉择了一切有法本来无生,此色等诸法亦非自性实有,既然计瓶等以实法为因不应理,故瓶等的差别法亦不应即色法的形相之别。
  辰贰(如是了知之利益)分二:巳壹、随比喻之车而说,巳贰、随意义之我而说。巳壹(随比喻之车而说)分二:午壹、名言不坏极为应理之利益,午贰、易证胜义之利益。午壹(名言不坏,极为应理之利益)分二:未壹、七边不观察而成立,未贰、虽无自性然成假立名言。
  未壹、七边不观察而成立:
  虽以七相推求彼,真实世间皆非有,
  若不观察就世间,依自支分可安立。
  虽以七相理论推求彼车之假立义时,真实胜义或世间名言中所谓的车悉皆非有。若不以理观察车之假立义,唯就世间名言,则依轮轴等支分可以假立名车。
  未贰、虽无自性然成假立名言:
  可为众生说彼车,名为有支及有分,
  亦名作者与受者,莫坏世间许世俗。
  在世间名言不观察基础上,可为众生说彼车之有,观待车的轮轴等亦可名为有支以及有分,又即彼车观待有取轮之作用,亦名为作者,及以观待所受色等之事相,亦名为受者,切莫失坏世间共许车等名言。
  午贰、(易证胜义之利益)分二:未壹、真实;未贰、除疑难。
  未壹、真实:
  七相都无复何有,此有行者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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