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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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 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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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疏'正义曰:此章第四节也。明恶人为恶之极以致凶也。此结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义以证之。上九处断狱之终,是罪之深极者。故有何校灭耳之凶。案第一、第二节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后乃释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张卦义於上,然后引《易》於下以结之,体例不同者,盖夫子随义而言不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疏'正义曰:此第五节。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节恒须谨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证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倾危者,由往前安乐於其位,自以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灭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为存,不有忧惧,故今致灭亡也。“乱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祸乱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谓恒以为治,不有忧虑,故今致祸乱也。是故君子今虽复安,心恒不忘倾危之事;国之虽存,心恒不忘灭亡之事;政之虽治,心恒不忘祸乱之事。“其亡其亡,其系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将灭亡!其将灭亡!乃系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义曰:此第六节。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谋大而遇祸,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证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者,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凶。既覆败其美道,灾及其形,以致渥凶也。言不胜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后以此结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形而上者况之道。形而下者况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离乎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免乎渎也。能无谄、渎,穷理者乎? 
  '疏'正义曰:“子曰知几其神乎”至“万夫之望”者,此第七节。前章云精义入神,故此章明知几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证之。云“《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知几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测。人若能豫知事之几微,则能与其神道合会也。“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者,上谓道也,下谓器也。若圣人知几穷理,冥於道,绝於器,故能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离於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能免於渎也。能无谄、渎、知几穷理者乎?
 
  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几者去无入有,理而无形,不可以名寻,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鉴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为吉之先见也。 
  '疏'正义曰:此释“几”之义也。几,微也。是巳动之微,动谓心动、事动。初动之时,其理未著,唯纤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后,则心事显露,不得为几。若未动之前,又寂然顿无,兼亦不得称几也。几是离无入有,在有无之际,故云“动之微”也。若事著之后乃成为吉,此几在吉之先,豫前已见,故云“吉之先见者也”。此直云吉不云凶者,凡豫前知几,皆向吉而背凶,违凶而就吉,无复有凶,故特云吉也。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则无也。
 
  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终日也。 
  '疏'正义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者,言君子既见事之几微,则须动作而应之,不得待终其日。言赴几之速也。“《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者,此《豫》之六二辞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见几则动,不待终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者,此夫子解释此爻之时,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动,才见几微,即知祸福,何用终竟其日,当时则断可识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此知几其神乎? 
  '疏'正义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见是几,是知其微;既见其几,逆知事之祸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刚”者,刚柔是变化之道,既知初时之柔,则逆知在后之刚,言凡物之体,从柔以至刚,凡事之理,从微以至彰,知几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为万夫所瞻望也。万夫举大略而言。若知几合神,则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万夫而已,此知几其神乎者也。
 
  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在理则昧,造形而悟,颜子之分也。失之於几,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远而复,故知之未尝复行也。 
  '疏'正义曰:“子曰颜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节。上节明其知几是圣人之德,此节论贤人唯庶於几,虽未能知几,故引颜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几乎”者,言圣人知几,颜子亚圣,未能知几,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几乎”,又以“殆”为辞。“有不善,未尝不知”者,若知几之人,本无不善。以颜子未能知几,故有不善。不近於几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恶。此颜子以其近几,若有不善,未尝不自知也。“知之未尝复行”者,以颜子通几,既知不善之事,见过则改,未尝复更行之,但颜子於几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显著,乃自觉悟,所有不善,未尝复行。
 
  《易》曰:‘不远复,无祇悔,元吉。’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尽,未至成形,故得不远而复,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终获元吉。祗,大也。 
  '疏'正义曰:以去几既近,寻能改悔,故引《复》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复卦初九既在卦初,则能复於阳道,是速而不远,则能复也。所以无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疏'正义曰:“天地絪缊”至“勿恒凶”,此第九节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则可以安身。故此节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缊,万物化醇”者,絪缊,相附著之义。言天地无心,自然得一,唯二气絪缊,共相和会,万物感之变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为二,则不能使万物化醇也。“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者,构,合也。言男女阴阳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则万物化生也。若男女无自然之性,而各怀差二,则万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后化成也。 
  '疏'正义曰:此《损》卦六三辞也。言六三若更与二人同往承上,则上所不纳,是三人俱行,并六三不相纳,是则损一人也。若六三独行,则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则得其友”。此言无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释此爻之意,谓此爻所论,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独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 
  '疏'正义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谓。若己之为得,则万事得;若己之为失,则万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和易其心而后语,先以心选定其交而后求。若其不然,则伤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夫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义曰:此《益》之上九爻辞,在无位高亢,独唱无和,是“莫益之”也。众怒难犯,是“或击之”也。勿,无也。由己建立其心,无能有恒,故凶危也。《易》之此言,若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与;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与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报”,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几得一也。此明《易》之体用,辞理远大,可以济民之行,以明失得之报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乾,禁止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撰,数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者,易之变化,从乾坤而起,犹人之兴动,从门而出,故乾坤是易之门邪。“乾,禁止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者,若阴阳不合,则刚柔之体无从而生。以阴阳相合,乃生万物,或刚或柔,各有其体。阳多为刚,阴多为柔也。“以体天地之撰”者,撰,数也。天地之内,万物之象,非刚则柔,或以刚柔体象天地之数也。
 
  以通神明之德。其称名也,杂而不越。备物极变,故其名杂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况爻繇之辞也。 
  '疏'正义曰:“以通神明之德”者,万物变化,或生或成,是神明之德。《易》则象其变化之理,是其《易》能通达神明之德也。“其称名也杂而不越”者,《易》之其称万物之名,万事论说,故辞理杂碎,各有伦叙,而不相乖越。《易》之爻辞,多载细小之物,若“见豕负涂”之属,是杂碎也。辞虽杂碎,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是不相逾越也。
 
  於稽其类,其衰世之意邪?有忧患而后作《易》,世衰则失得弥彰,爻繇之辞,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犹考也。 
  '疏'正义曰:稽,考也。类,谓事类。然考校《易》辞事类,多有悔之忧虞,故云变乱之世所陈情意也。若盛德之时,物皆遂性,人悉欢娱,无累於吉凶,不忧於祸害。今《易》所论,则有“亢龙有悔”,或称“龙战于野”,或称“箕子明夷”,或称“不如西邻之禴祭”,此皆论战争盛衰之理,故云“衰世之意”也。凡云“邪”者,是疑而不定之辞也。
 
  夫易彰往而察来,而微显阐幽。易无往不彰,无来不察,而微以之显,幽以之阐。阐,明也。 
  '疏'正义曰:“夫易彰往而察来”者,往事必载,是彰往也。来事豫占,是察来也。“而微显阐幽”者,阐,明也。谓微而之显,幽而阐明也。言《易》之所说,论其初微之事,以至其终末显著也;论其初时幽闇,以至终末阐明也。皆从微以至显,从幽以至明。观其《易》辞,是微而幽闇也;演其义理,则显见著明也。以体言之,则云“微显”也;以理言之,则云“阐幽”,其义一也,但以体以理,故别言之。
 
  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开释爻卦,使各当其名也。理类辨明,故曰“断辞”也。 
  '疏'正义曰:“开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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