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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目前的《公约》起草人特别希望将他们对文化间相互交流的重视,延伸至更广阔的人类精神领域,从文化交流对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推及“思想的自由交流”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关系。我们当然清楚地知道“思想的自由交流”的政治学意义,但是假如同时将它平移到文化多样性的讨论平台上,那就需要十分谨慎。更不用说,假如进一步将它表达为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只会为西方价值观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由的进一步传播提供帮助,却很难说将会真正有助于不同文化圈公平的相互交流。
第三,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经济与商贸活动对于当代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它是否可以且应该被视为人类最核心的价值,却受到人文知识分子一致的质疑。但这样的质疑,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危及到世贸组织、贸发会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化组织的地位,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组织制定《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过程中,必须时时关照到在贸易领域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世贸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应的背景原因。实际上目前形成的《公约》草案,已经充分体现出这些经济组织巨大的影响力。而过分偏重于从已然充分商业化了的文化活动的角度阐释文化多样性,是文件中反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几乎总是强调保护文化多样性要以不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书为前提的内在依据,我们会看到,至少到《公约》起草的目前阶段为止,与此相关的许多些条文都有意无意地体现出发达国家即文化产品与服务输出国的利益诉求。在我看来,未来的《公约》真能如它的动议者与起草人所期许,成为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影响深远的历史性文献,那么,它就应该像当年世界人权公约确立”人权高于主权”这一新的普世伦理观那样,真正基于文化价值高于商业价值的理念,逐渐形成与推广一种新的、强有力的、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置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上的普世伦理观,同时,藉此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目前通行的片面强调对商业化文化产业经营的鼓励与保护的种种法律条文与行为的适用空间。因为我们都看到,在全球化进程中,在相当多的场合,跨国资本对后发达国家以及地区的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商业化利用,常常对这些地区与民族的文化传统带来不可逆的破坏,而面对这样的破坏时,后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延续,不仅很少受惠于已然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反而经常受到这些规约的限制。因此,如果说《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制定确实有其迫切性,那么,它所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有可能因商业化的开发而遭致破坏的原生态文化。所以,当文化多样性的诉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产生冲突(这样的冲突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时,应该倡导的正是一种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置于比知识产权保护更优先地位的更有利于人
类文化存续的伦理价值观,为后发达国家提供足以保护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价值的法律工具。
更充分地认识到且进一步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文明的存续的关键意义,将它视为可以与人权相并列的人类核心价值之一,应该是《公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这也是对后发达国家及地区文化的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这样的《公约》才是后发达国家所需要并渴望的,才能够得到国际社会最广泛的支持,进而,才有可能真正调动世界各国实施《公约》的积极性,实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
如同今天我们能看到的这份《公约》草案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这份草案提供的初步报告所指出的那样,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进程给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新的、更为严峻的挑战,而制定这项《公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全球化进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做出某种应对。全球化这一特定的语境,无疑暗含着资本的跨国流动过程中对世界各地原生态文化的商业化开发,不同国家对全球化的理解与感受并不完全一致,而且在全球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对的措施,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时的优先选择,就必然会出现差别。但假如我们都认识到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确实构成了挑战,那么,就需要寻找回应这种挑战的切实有效的途径,至少不能是在助纣为虐。不能说《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相反,无论是制定这项《公约》的动议本身,还是在《公约》草案起草的每一个环节,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都是得到关注的;从实际的结果看,《公约》草案初稿中,也已经专门设计了不少具体条文,用以倡导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内容与艺术表现形式的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因为仍然非常强烈地体现出商业文化特有的视野,因为文化本身的精神价值,仍然没有被置于比文化产业发展更重要的位置,所以为保护提出的种种措施就显得非常之消极。
无论如何,《公约》草案的主要起草人基本上来自发达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的文化身份,决定了他们会天然地从发达国家的国情以及文化模式出发思考文化政策。这样的思考虽然未必会完全基于发达国家以及文化产品与服务输出国的利益与立场,但是在抽象的理论原则面前,有时活生生的现实的潜在作用更无法抗拒。只要身处充分产业化的文化语境,通过如此偏重于商业化情境中的文化活动的方式定义和理解文化,必然会像目前的《公约》草案初稿那样,将文化的表达片面地理解为一种“产品与服务”,将交流与沟通置于文化传承最重要的位置,并且由此衍生出将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置于文化多样性之上的价值观。而基于这样的理解制定的《公约》,极有可能在它将来的具体运作过程中,给发展中国家甚至转型期国家的文化活动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尤其是在遭遇文化争端时置其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至少在这一阶段,《公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也并不完全符合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通过文化方面的专家以及外交途径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争取《公约》的上述基本立场有所调整,应该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文化外少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而这样的努力,对于中华民族开拓自己未来宽广的文化发展道路,其意义无可估量。
我能影响中国吗?
■ 郑也夫
我是一个不怎么喜欢听表扬的人。当然这不意味着我喜欢听批评。也不知道这脾气是生来就有,还是幼时的环境造就的。小学六年我一直是个顽劣少年,五年级才人少先队。老师常常要找家长,表扬很少听到。照理说,稀缺了更应该喜欢,可是我一听到表扬就坐立不安。从来没有得过奖状,区里小学田径比赛的奖状是个例外。我当众领取那奖状时竟异常坦然。那时候还没有分析能力,大概是感觉到它是以最过硬的成绩为基础的,不是谁谁的恩赐,里面也没有谁谁的好恶。从十几年前开始,拒绝申请任何奖项。觉得它们要么廉价,要么虚假。即使不廉价和虚假,我也无意靠近。其实我从来都不是一个缺乏表现欲的人。但是就像少时赛跑一样,有成绩放在那里就够了,要别人的表扬和评价作甚?
看到我的学生陈心想从美国发来e—mail,祝贺我被评上影响中国的50名公共知识分子,一头雾水。从网上查查,才知道是《南方人物周刊》搞的名堂。忝列我所钦佩的一些人物之中,冠盖如此显赫的头衔,一个不喜欢表扬的人竟感到前所未有的亢奋。立即骑上车子,到报摊上买来一份《南方人物周刊》。那亢奋大约持续了两个钟点之久。
待亢奋过去,我才怀疑人家对我的抬举:我能影响中国吗?40岁以前,我曾经以为自己提出过的一些想法,说不定对中国小有影响。40岁以后,我再未怀抱过影响中国的奢望。当年尼克松对毛泽东说:你影响了中国。毛泽东的回答是:哪里,我只是影响了中南海附近的地方。这之中最表面的含义无疑是自谦,但如果只有这层浅白的含义,他就不是毛泽东。我猜想,在空间上毛泽东有悲哀,地方官的腐化他很清楚却从来也没能管束住,他能较好控制的只是京官。在时间上他更深怀忧虑,疑惑他对中国的影响不能持久,死后资本主义可能复辟。影响中国谈何容易。毛泽东尚且如此。形格势拘下的一个侏儒的一句真心话是:我只能影响我的几个学生。
我是中国最早提出反对发展私车的人。我以为真理显然在我们手里。在辩论中我们甚至没有够格的对手。樊纲和我只争论了一个回合,就高挂免战牌。我主编了一本《轿车大论战》,为了营造旗鼓相当的争论,甚至要帮助对方组织文章,可是实在是找不到够格的支持轿车的作者和文章。但是我们雄辩的声音无改中国之国策——拥塞轰鸣的轿车是对我等侏儒的最大的嘲讽。
国事太大了,且不谈它。我们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制度,我影响的了吗?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已经高达1亿元。我以为这制度造就了腐败。很多课题根本不需要这么多钱。这许多钱并没有带来多少好成果。我在《国家社科基金批判》一文中提出,应该将资助变为借款,将审批申请报告改为审查科研成果,成果的质量远比申请报告更好把握,申请报告远比成果更好蒙人,成果审核公开化,不合格的借款不能核销。这提议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倒是我自己因为十年来没有申请过基金,有从教授降格为副教授之虞,因为人民大学曾正式规定教授工作的达标内容:课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