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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华是一个很有生命感的研究者,这种生命感来自于他的诗人气质,他属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大学校园里写诗的一代人,发表过数百篇诗歌作品和大量的诗论。这种良好的创作素质使他习惯于从一个写作者对人生的领悟出发来解读文本,在他的评论中总是能见出他对生命的真切疼痛感和对文学的个人理解。如同他曾说过的:“我用不无虚妄的理想和热情持续着这工作,同时还奢望着自己的文字能够成为这样的东西:它包含了我高迈的情怀,它是写作者的知音,它联系着历史知识的谱系,它发现和解释着人的生存,它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美文,它是我进入世界、感知人生的别一入口,是我进行着自己的文化想象的起点……这里有发现的欢悦和共鸣的眼泪,有良知的奋起和生命的沉醉……”对张清华来说,文学批评是如同创作一样是他心灵的皈依之地,是他思索人生与人性之谜的思维凭借点,但这并不等于说他的批评就是感悟式批评,相反他很少写作那些跟踪批评的作品论,实际上他更倾向于对作家的整体把握,而他对文化逻辑和文化境遇问题的思考,使他又很少将作家论仅仅局限在对作家的作品分析上,而是将作家作品放到整个文化大背景之中,用“历史叙事”的眼光指出他们的独特性,他诗性与理性兼备的研究文字总是能够穿越语言的丛林而直逼要害之处。他对余华、苏童、格非、莫言、王安忆、王朔、张炜、刘玉堂等作家及其相关作品的分析就是明证。
近年来,文学研究自身的问题已遭到了很多诟病,特别是当代文学研究,对那些仍然不断创作的作家做定论下判断常常是一项很危险的、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这种危险性既来自于当代文学研究的印象性、个人性和不准确性,也来自于理论运用的尴尬。前者导致当代文学研究的速朽,后者源于西方理论话语对本土文学批评话语的淹没。我想张清华的研究给当代文学研究界吹来了一股清新的风,在文学史的爬梳中他显然已成为一个出色的批评家。他对“新历史主义”理论的运用方式无疑会给我们很多启迪,在对当代作家的个案研究中,他宏阔的思维视野和从不盲目轻信的态度也为文学批评赢得了自尊。也许更为重要的——常常被我们所忽视而为张清华所强调的——做一个批评家首先要在智力上与作家同等。要能充分地理解作家,自身的文学禀赋和思维能力无疑是第一位的。
别开生面的传统法律制度史研究
■ 李凤鸣
瞿同祖先生的英文力作《清代地方政府》经范忠信、晏锋两先生译成中文,已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并被收入“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对于瞿先生的大著,如我这般拙劣驽钝的小辈,自不敢班门弄斧以贻笑方家,然初读此书,心中实在是说不出的顺畅。
该书共分十章:第一章分别介绍州县政府的设置、规模、组成机构,第二章至第六章专门研究构成州县政府的各类人员,第七章至第九章介绍州县政府的职能,最后瞿先生用专章分析了士绅与地方行政的关系。单从布局谋篇上看,其内容也与传统法制史的研究迥异,避免了机构、人数、职掌等通常性研究模式。
具体到视角和研究方法而言,如果不把传统仅仅视为一个时间概念的话,我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研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特征。远古至先秦时期,在严格意义上是法刑不分;其后的封建时代,律学研究多以“礼”“法”的义理阐述为中心,或附以考镜源流(如历代正史中之《刑法志》),或以法律条文之研究考证为主线;直至近代,随着法律近代化的展开,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才得以发展。然而,由于真正意义上法学传统的缺失,对于法史的研究,仍附有传统研究的特征,其代表性的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不脱窠臼。其间虽然具有通史性、专门性法制史学的兴起,给传统研究注入了新鲜的空气,但从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上看,尚不能完全突破传统法学方法或史学方法的范围,囿守正史或政书中的材料进行“会典式”研究。
《清代地方政府》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62年出版,如果我们注意到了时间概念的作用,对于传统法制史学研究的反思就具有更加明显的迫切性。虽然传统法制史学的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但方法的单一不可避免地会限制研究的视野,难以形成生机勃勃的全新局面。因为任何学科与现实的接近是其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目前对于法律史的研究太多关注自身,忽视了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正如瞿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对法律规则作静态研究,对于揭示法律的内容,体现法律本身的意义不可或缺,离开法律的静态研究,不可避免地会令人无所适从,也不可能透彻了解真正的内容。但是法律本身在颁布时,对于今后作用于社会的途径、效果及命运的认知是不确定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最主要的目的是使社会关系的运转尽量合乎法律的框架,从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后滞性,其于真正的社会中效果究竟如何,仅靠纸上谈法是不全面的,它必须要与活生生的社会结合起来进行行为研究。把纸面规则和实践规则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
《清代地方政府》在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的结合方面,几乎堪称完美。据该书的译序中统计,其中引证的中文史料有370种,参考西文著作资料66种,日文著作25种,其中引用最多的是官员或幕友的笔记、杂记类,有160余种;引用各种册簿、全书或办公指南手册者31种;引用《安徽通志》、《长汀县志》等地方志等68种;引用各种政书、律令、条例、诏谕汇编等23种;引用《漫游野史》等野史15种,尚有其他史料或著作70余种。该书正文字数仅13万字,但其注释引用史料或著作达460余种,注释达1685条之多,注释文字达15.2万多字。
在如此宏富的史料中剔抉爬梳、披沙拣金,已经令人叹为观止了。而把这些史料进行恰到好处的运用,其动力之深确实令我辈汗颜。正因为占有丰富的法律规则以外的史料,其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实态才有更真实的展现,这本书因而也成了当之无愧的“活”书。如瞿先生在该书之序中言:“所有行为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情境中进行,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任何行为在具体社会和政治条件中进行实际显示的情形来思考分析它。因为如果仅凭据法律法令,总是不全面不充分的。法律法令并不总是被遵守,文字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经常是有差距的。”这种实际情形,惟有充分占有各类史料方能得以显现。
大量占有各类史料进行活的分析,在该书中随处可见。其如就一个家庭累遭盗劫或几个家庭同时被盗的案件而言,只要在四个月内未能捕获罪犯,州县官都将被处罚,被降官两级并立即调任它职,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迥异,宽仁厚情的总督、巡抚经常在最后期限届满之前将州县官调任它职,以便为他解除实际降职之危。书中对于其他种种职能的具体运作方式多在宏富的史料基础上进行微观上的阐析,如果仅仅从纸面规则来进行静态研究,是无论如何反映不出这些与理想状态呈巨大反差的真实社会图景的。
从社会大视角出发,把法律看成社会中的活法而非书本上的死法,从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各个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对法律进行综合性的动态的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和对历史上法律运用的认识或许就全然不同。瞿先生把法学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研究,可以说是别开生面,对于突破传统法史研究意义绝非一般。
笔者于瞿书所感受到的新视角新方法之感受也许并不能表达先生创作的真正特点,然而,如果套用一度流行的“作者消失了”的说法,这确实是我的一点陋见,原来历史也可以这样写,原来历史也可以写成这样。如果读者诸君能够碰上这样的好书,真正运用自己的大脑认真地读下去,一定会受益非浅。
二十年求索与耕耘
■ 曲彦斌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开始沉湎于钻研“语言与民俗”问题,并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发表有关“民俗语言学”著述,迄今约有二十年矣。期间,我发表的自认为比较重要的相关著述,一是1984年发表的被评论称之为“开创本学科的第一篇论文”的《民俗语言学发凡》;二是从1984年动笔开篇,1989年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民俗语言学》;三是1991年发表的意在重新清理民俗语言学理论思路的学术论文——《民俗语言学新论》(载《民俗研究》1992年第1期,后收入邵敬敏主编的《文化语言学中国潮》,语文出版社1996年出版)。现在,十几年前那部《民俗语言学》的增订版如今也将出版。从“发凡”到“新论”,从《民俗语言学》到《民俗语言学》的增订版,堪视为我在这个学术领域求索、拓荒与耕耘的标志性履痕。
值此《民俗语言学》的增订版行将仍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刊行之际,业已年逾“知天命之年”而又不甚理会“老之将至”依然故我的我,虽说未必很动情感而“感慨万千”,然总是有些话想交代一下。
一
大约十年前,我在《民俗语言学新论》的引言里谈到:“虽然她(民俗语言学)直接脱胎于民俗学与语言学的有机结合,但在人文科学领域所触及的却不仅仅限于这两个学科。而且,她的出现是以文化人类学的理论与实践为现代科学背景和源头的。人们可以从各自的视点认识、利用她,但难以据此来完整、准确地阐释其学说的总体思想。近年里,一些学术文章或专科词典关于民俗语言学的说明,未免大都印有相关科学领域视点的痕迹。不断清理自身的理论,包括吸收新视点和必要的调整或否定,是科学发展与成熟的必然过程。在此,我们试图在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俗语言学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