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6年第04期》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博览群书2006年第04期- 第2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行政复议条例》设定的行政复议制度是有问题的。
  《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申请范围较窄,和诉讼大致相同,没能体现复议的特色;申请复议的条条框框较多,相对人申请复议不方便;没能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和安全,这导致相对人往往不敢申请复议,因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胜一案子,输一辈子”;一些行政机关规避法律,想方设法蒙蔽行政相对人;有些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不合理,不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的复议工作者;有些复议工作者因为怕当被告或者怕麻烦,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即使受理,也总倾向于作出维持决定,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
  基于上述原因,久而久之,行政相对人就对复议机关失去了信任,认为复议工作者官官相护,复议是无用的走过场。很多人宁愿舍弃免费而简便的复议程序,选择繁琐、耗时且花钱的司法程序,和政府对簿公堂;也有大量群众走上了层层上访的道路。周汉华先生对此曾有精彩的描述:“我们看到,一边是年复一年、数以百万计的信访案件和上京城、省城、县城讨说法的川流不息的人群,以及各级政府机关为平息这些诉求而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与心力。另外一边是为权利保护而设计的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制度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闲置甚至萎缩的征兆,尤其是行政复议制度,不但没有呈现预期的门庭若市景观,反而案件数量不断下滑,几乎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第5页)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真严肃的反思,并出于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功能的拳拳之心,从1996年起,国务院开始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和起草《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复议制度的新进展
  
  经过三年的调查和研究,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认为:《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和实施,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张春生主编:前引书,第2页)
  与原有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现行的《行政复议法》确实有重大的完善和发展,复议制度本身的主体性也日益突显:第一,从阶位上看,原有的复议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为了被动地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它依附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是和《行政诉讼法》效力平等的规范。复议法的起草者则自觉而主动地把复议制度确定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第二,扩大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并在一定限度内把抽象行政行为变成了复议审查的对象。第三,进一步贯彻便民原则,复议申请的期限从原来的15天延长到60天,允许口头申请,并确立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复议申请的义务。第四,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和复议工作者的法律责任。
  这些改革措施,确实是重大的制度进步,“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高度发展和完善,并将使行政复议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赵威等编著:前引书,第4页)这种评价是中肯的,绝非不负责任的吹捧。真正的制度建设,总是绵延不息的时间之流漫长积累的结果,也只能通过无数次的局部的渐进的改革而实现。人们不会也不应该认为,现实中的制度是绝对完美的,它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人类无限追求完美的天性,也使他们不会满足于眼下的改革。然而,正因为如此,人类必须客观面对并珍爱已有的改进,仔细体会它的用心,认真挖掘它的意义;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实施的,制度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者的综合素质。《行政复议法》取代《行政复议条例》,是亲民和便民原则的伟大实践,标志着行政机关在制度建构中的主体意识的觉醒,是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积累的开始。
  实践也证明,《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制度进步是有一定成效的。广州市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1999年,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收案137件,应诉案2件;2000年,收案量剧增至204件,应诉案1件;2001年,收案201件,应诉案32件。整个广州市的行政复议机关,1999年收案539件,2000年收案量攀升至745件。就全国范围而言,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突破8万件大关,达到历史最高点。
  当然,这些数字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是,前后的反差,至少说明,《行政复议法》在一定时期内重建了公众对复议制度的信任,强化了公众运用复议制度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意愿。但是,没多久,复议收案量就开始一路走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受案数量的负增长,同时,复议机关的应诉案件却急剧增长:例如,2000年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应诉案的收案数从未超过5件,2001年则猛升至32件;在2000年后,整个广州市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案的收案数则几乎翻番式的增长:1999年是110件,2000年是243件,2001年是280件,2002年是410件,2003年是795件。尽管同一时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出现了类似的下滑现象,但考虑到行政复议不收费和更便捷的特点,考虑到最近几年是中国社会各种矛盾空前爆发乃至激化的时期,考虑到各地信访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现实,可以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下降和服役机关应诉案件的数量的上升,至少说明,《行政复议法》可能没有按照原有的计划得到很好的实施,没能实现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预期目的,或者说它制度设计可能还有诸多缺陷;制度没有很好实施,归根结蒂,也还是因为制度本身有缺陷。
  与原有的10章57条复议条例相比,复议法只有7章43条,而就在大致相同时期,台湾地区制定和公布的《诉愿法》则有101条。我国现有的复议法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很多问题,复议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的具体实施,复议法则不置一词,留归地方立法补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在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案件时,普遍感觉办案程序和规则不具体,难以遵循;复议机构本身不独立,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规范,复议案件的内部审批环节繁琐,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利,损害了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也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相对人形成稳定的预期,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抽象的执行和监督等责任机制也难以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进步虽然巨大,但是,起草者们的修正只是基于对复议过程中不良现象的直接应对,没能考虑到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没能把个别的不良现象与整体结构联系起来。复议法的进步只是量的改善,没能实现复议制度的结构性变迁。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执行和补充过程中的制度进步试验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很多重大的制度进步都是先从地方开始的。地方立法的使命是在不抵触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地方政府立法的标准是“根据原则”,笔者认为,“根据原则”是不恰当的,应该采用“不抵触原则”,本文对此不予展开),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并根据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由于地方立法机关最贴近现实,最能敏锐地感受到民众的需要,有最丰富的经验,因此,在满足地方法律需求的同时,地方立法还为全国的法律变迁作出了贡献。有时,地方立法中被证明有效的规范和制度被中央立法所吸收;有时,对某些事项,往往是先由地方制定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中央立法。地方立法通常是中央立法的智慧来源。陈端洪先生把这种在执行和补充的过程中试验和创新的立法思路,称作试验主义。(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我国的法律进步,一言以蔽之,即法制的现代化。现代化的进程是从东南沿海开始的。因此,东南沿海城市的地方立法经常是中央立法最集中的智慧来源。就行政复议而言,广州市一直走在兄弟城市的前列。在此仅以《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和实施的第一年为例说明之。复议条例早在《行政复议条例》发布(1990年12月24日)之前,广州市政府就于1990年11月成立了行政复议机构,即广州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仅一个多月,广州市政府就受理了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广州市政府建立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和应诉资格制度;颁布了《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广州市行政复议管辖实施办法》;举办了三次大型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04件。这些都给兄弟城市的复议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行政复议法》公布和实施后,广州市采取包括媒体和咨询在内的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复议法的相关知识;并把复议经费纳入了市财政预算;多数复议机构充实了人力,复议工作者的素质也有大幅度的提高;各复议机关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大力推进制度创新,确立了一系列保证行政复议法实施的制度。
  为了充分实施该法,2003年,广州市政府依据自己在复议工作中的经验,在不抵触《行政复议法》的前提下,为了在广州市高效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并化解纠纷,贯彻执政为民的理念,确保行政复议制度能真正便民、亲民并取信于民,广州市政府起草了《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下称《广复》)。该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对行政复议的程序等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广复》共14章,104条。第一章是总则,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激励机制和复议经费等问题。第二章用五个条文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工作机制,这在《行政复议法》中只有一个条文。在第四章,《广复》把“行政复议参加人”单列出来,分成四节,用十四个条文加以规定。《广复》的第五至八章和第十章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规则做了详尽的规定。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证据问题。第十一章规定行政复议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二章规定行政赔偿和补偿,而在《行政复议法》中,这两章都被放在第五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中。第十三章规定法律责任。从结构上看,《广复》比《行政复议法》更加具体详尽,可操作性有很大提高。
  其中,有不少条文、制度和原则是很具特色的创新。其一,在立法宗旨中,《广复》更加强调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法》的第一条,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