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6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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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6年第04期- 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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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民族向未来的奔走从来都伴随着向过去的回望——山重水复风雨苍黄之际回头率尤其高。我身边的几位朋友,像祝东力、王小东、韩德强、张文木,还有眼前的韩毓海,这些年都串通好了似的,贼一样不声不响潜入历史的夜色,然后大包小包回到青天白日下。我心里埋怨他们去通古今之变的时候干吗不约上我,要是那样的话,此刻灯下读他们的著述,就不至于光觉得热闹有趣,说不定在“门道”方面也能跟人家商榷商榷,提些有分量的意见呢。
  (《天下——江山走笔》,韩毓海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1月版,35.00元)


亲切有味的历史阐述
■ 程亚文
  平日喜欢读历史,读得多了,不能不关心对于历史的价值判断。在这方面,曾经做过国民党军官的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对历史评价的一些说法,在我看来极富启迪。由于所处时代特殊,个人经历特殊,黄先生的历史视野深广,认为中国人写历史与读历史,多喜欢前置一种道德眼光,并以此来评判是非,而忽视了历史本身的复杂性。是故他大力提倡要以技术眼光来思考和对待历史,而不要一味以道德论是非,道德眼光只是考察历史的视角之一,它只有与其他的视角合在一起,才能对历史是非做出合适判断。
  手上拿着一本出版不久的名叫《叩问历史》的书,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兼历史系主任黄朴民教授。从这本小书里,我们同样看到了一个不单纯以道德眼光看问题的历史研究者。
  朴民先生显然感觉到了道德眼光和泛道德氛围在中国社会的存在。在《关公崇拜情结》一文中,他情不自禁发问:论资历,关公比不上姜太公;论军事理论建树,关公比不上孙武子;论将德,关公比不上岳武穆;论战功,关公比不上韩信、白起,可为何“武圣人”这个称号,偏偏就予以了关公,关公在民间那样受到顶礼膜拜?朴民先生“返回”关公崇拜情结产生时代的历史文化背景,发现背后的道理实际上一点也不复杂,就在于自宋代以后,随儒学文化深入发展,关公的所作所为,恰好十分符合居于统治地位的儒家道德规范。“对于关公,统治者喜欢他的‘忠’,老百姓欣赏他的‘义’。中国自古以道德立国,所以尽管关公走了麦城,丢了荆州,可并不妨碍他坐上‘武圣人’的交椅。”
  在朴民先生看来,这种以道德定是非的态度是大有问题的。历史的演进千头万绪,许多事情,都不是良好和简单的道德愿望可以解决得了的。所以,在评判历史人物上,朴民先生力求规避单纯的道德判断,而主张将历史主义与伦理主义在紧张中调和。这种历史态度,在这本书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如第一辑“人性的‘圣贤”’中对孔子及其被树为人神的经历的叙述,第四辑“醉的世道与傻的人生”中对汉儒独尊儒术的来龙去脉及对汉儒迂执的批评,都着墨多多,使人读之便明白作者的良苦用心。孔子原来也是有许多小毛病的,比如喜欢有人顺从自己,也想过要做做官,还瞧不起种田的“乡下人”。孔子后来被立为圣人,原来并不只是因为孔子的学说有多高明,还因为孔门弟子借树先师的威名,就可以实现一些现实功利。孔子成为“神”的过程,当然也就并不怎么“道德”,而且给后世开创了一个很坏的先例,那就是“歌德”和溜须拍马之风从此滋长,孔子是中国社会“不正之风”生生不息的一个源头。汉代的“独尊儒术”,其实也是一场“政治秀”,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公孙弘的意见树起儒家权威,却又将董仲舒放之京城之外的下国任事,而两汉之际法令之烦苛,令今天读史的人也观之心惊。汉武帝的儒表法里,捅破了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至上的窗户纸,那就是儒家义理在不少时候,不由自主地做了政治权力的帮闲。这当然也无“道德”可言了!
  正因为不以单纯的道德眼光看问题,朴民先生致力于还原历史真实。历史过程是由多样化的因素同时交织完成的,因此,需要讲究实际,在此基础上求是,而不能盲从正史典籍。毕竟历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居于权力话语优势位置的人来写的。用“历史的尺子”而非“单纯的道德尺子”来丈量历史,朴民先生对历史人物的评价,有些出人意料。在跋《困惑的历史》中他认为,“尽管秦始皇、曹操、武则天、朱元璋等人在道德品行上存在着备受争议的地方,无法令人喜爱,但平心而论,他们对历史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甚至远远超过占有道德或人性优势的刘秀、赵匡胤等人。”这一评价不太“人文”,不过,却似乎更切乎大历史的正义。
  当然,清醒的历史学者固然坚持历史主义,却又并不会就此走上极端,不顾伦理主义的历史价值。文明是有进化的,从大历史来看,道德进步也构成了人类历史的线索之一。朴民先生在文中也“表扬”了那些厚道的君主与懂得进退的臣子,肯定了他们在具体时空中的意义和价值。比如对刘秀和赵匡胤,他都给予了正面评价,认为在古代社会,他们都是人君的典范。这种坚持历史主义与伦理主义的合一,追求事实、价值与功能合一的研究和对待历史的态度,比起单纯的历史主义或者伦理主义,都要合理得多。
  从山东大学博士毕业后,朴民先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曾弃文为武,在军队高级研究机构从事古代军事史与军事理论研究,经年之后才又脱武就文。作为一位学历史出身的知名学者,长期处于相对特殊的社会生活部门,受军事领域特殊知识和活动的熏陶浸淫,并且自身对许多军事问题也有过非常精深的思考研究,这使他对历史的本相、价值及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有着非比一般人,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历史学家更为敏锐的认识。
  另外,还要特别指出来的是,这本书里收的都是偏于军事活动和思想文化的历史随笔,而不是堂而皇之的高头讲章,其文字清新朴实,灵动活泼,茶余饭后读来,别有生趣。历史研究在人们的印象中,本来是一个相当枯燥、相对边缘的领域,朴民先生的历史随笔,却给人们展现了一个充满趣味、有着现实感、可亲可近的历史引力场,使历史不再一味只有沉重而没有愉悦。我想,这不仅得益于朴民先生对历史的深刻理解,也得益于他解读历史时所采用的文字形式比较可取。在以深入浅出的随笔形式来普及历史知识和张扬历史意义方面,朴民先生这些年来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也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此之前,类似的随笔集他已出过多本,已形成了自己的写作风格。它也为如何将历史研究为大众所喜闻乐见,与社会对接,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叩问历史》,黄朴民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版,25.00元)


一部法律近代化研究的力作
■ 易小放
  民国初年(1912…1927)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时期,亦是中国法律向近代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中外研究中国法制史、社会史的学者对这一时期相当重视。而在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中,民法及习惯法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从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研究尚缺深入的专题研究,这与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相匹配的。从这个角度讲,李卫东博士的《民初民法中的习惯与习惯法》为该领域的研究作出了不俗的贡献。
  从中国近代化的历程看,自1840年中国被迫向西方敞开国门后,西方的政治制度及法律制度逐渐被国人认识和接受。从晚清几次大的社会变革看,无论是康梁的变法、清政府的“新政”还是后来的辛亥革命,无不以西方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作为最终的追求目标,具体到法制层面上,表现为变革者对移植西方法律和制度的极大兴趣,《大清民律草案》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诞生的。《大清民律草案》拉开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序幕,不过,由于该草案完成后恰逢辛亥革命爆发,这部法律并没有在晚清真正实施。及至民初,参议院认为该草案不符合中国国情,亦决定弃之不用。民初(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军阀间的政治和军事纷争不断,中央政府无力进行大规模的民法典编撰活动(仅于1926年匆匆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未付诸实践),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民初的司法实践活动一直处于一种法典缺失的状态。民初民法这种法典缺失的状态,不仅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事习惯处理民事案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也为民事习惯影响并进入国家法层面创造了有利条件。这种国家法与民事习惯互动的司法实践活动,也为中国近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储备了大量宝贵的法制资源。
  对存在于我国社会内部固有的法制资源的考察与研究,是我们考察民初民法发展、研究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可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以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为中心,在观念、文本和实践层面上,对民初民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初民事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民事审判的风格与特征;民初法律的多元性特征以及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民法中的地位;民初社会法律观念中和民法文本中的习惯问题;民初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习惯的双向互动关系。作者还通过对民初司法实践中法律冲突的个案分析,对中国近代国家法在对民间习惯的改造和整合中体现出的国家向民间社会扩张的现象,进行了研究。作者力图全面考察民初民法的发展状态,以及在这种状态背后所蕴含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作者通过对民初社会状况和法律发展状况的分析,认为民初民法的发展具有过渡性的时代特征。这一时代特征既是民初习惯法大量存在的原因所在,也是民法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一。同时作者认为,由于民国初期中国社会呈现出新旧交替的局面,作为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初法律的多元化特征自然表现得十分明显。这是因为,人类的文化是多元的,不同的文化背景会产生和支持不同的法律。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特定人群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有文化,它不可能随意移植到其他的地方,更不可能完全同化或代替其他的文化。当然,不同的文化可以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民初司法实践中习惯与习惯法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就是本土传统法律文化对外来法律文化的一个反作用。民初的审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外国法和法理与中国习惯结合起来,相互引证,力图用近代先进的法律观念解释中国社会固有习惯的合理性,并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裁判,则体现了不同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具体过程。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一书具有下述特点。
  
  1.注重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考察方法
  研究和考察任何历史时段的法律,都离不开此一时段的法律文本,只有法律文本才能够最直接、最准确地反映那一时代的法律概貌。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都是以不断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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