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罚�10卷,第268页)
恐惧的最早记录来自一帧童年时期的照片,五岁的卡夫卡站在相馆的人造风景前面,依着一头巨大的玩具山羊,从他脸上看不到丝毫的安全感。从这帧照片算起,二十九年后的1917年,三十四岁的卡夫卡在人生之路上遭受了身心两方面的大崩溃:一方面是他与菲莉斯婚恋的失败,另一方面是大咯血并被确诊为肺结核,并从此踏上生死纠缠途程。又过了两年,卡夫卡写下一份总结性的“精神分析”文献《致父亲的信》,洋洋五万字,陈说自己生命悲剧的根源:从童年起,他就因父亲“专制暴君式的专横态度”而彻底垮掉,内心充满恐惧(《卡夫卡小说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在这份珍贵的自传文献中,卡夫卡还检讨了自己与菲莉斯恋爱失败的心理原因,这一原因他其实早巳明白:“恐惧结合、恐惧失落于对方”、恐惧婚姻、恐惧性爱、恐惧除写作外的一切。(卡夫卡1917年7月21日日记)
1920年,就在写下《致父亲的信》之后不久,卡夫卡经历了一场就情感和精神层面而言更为深入的恋爱,留下一部重要的《致密伦娜情书》。面对志同道合的恋人密伦娜,他有机会全面检讨自己的恐惧,并进行残酷而透彻的自我精神分析。
《致密伦娜情书》首先是一次恐惧大展览。在最初几封信中,卡夫卡谈及自己莫名的恐惧:“您的信……一封叫人吮吸不止,一封则令人惊恐”;“这封可怕的信”;“那封星期天来信……比我第一次读完所想的更可怕”;等等等等。对这种莫名的恐惧,密伦娜含蓄地表达了探询的意向。谁知卡夫卡据此强词夺理、反唇相讥,硬要认为密伦娜跟他一样恐惧:“我们是那么的怯懦,……几乎每一封信都对上一封信或下一封信感到惊恐。……这种怯懦只有……在恐惧中才会消逝”。密伦娜进一步暗示卡夫卡,他应对恐惧的根源进行自我检讨。谁知卡夫卡干脆反而趁机大谈自己的恐惧,字里行间,触目惊心。总之,《致密伦娜情书》的自我恐惧大暴露,古往今来绝无仅有。卡夫卡的确是恐惧的化身,准确地说,他就是“恐惧”。
法律,在技艺与心灵之间
■ 丁国强
美国法学家安索尼·T·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宣称,美国法律界面临着失去其灵魂的现状。在他看来,那些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式的律师,不但失去了诚实的品格,而且也造成理想的陷落。商业时代,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美德被金钱一点点吞噬,法律技能和判断力的增强并不能丰富他们的心灵。律师不应当仅仅充当一个法律工匠,不应把职业追求完全放在满足客户的个人需要上,而应当对公众利益发生兴趣,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充满激情。法律职业者可以依赖其训练有素的专业习惯,进入法律对话状态,但是,法律技术和专业修辞并不能凸现其思想的力量和个性的魅力。在克罗曼看来,律师政治家理想酌消解是造成法律行业危机的根本原因。法律职业者大都不喜欢奢谈那些虚泛的东西,这有助于他们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投入,但是,也使他们的行动趋于功利化,从而失去对当下这个物欲横流时代的批判能力。他们精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善于在可比的利益中进行选择,在这样一种语境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唯利是图的市侩。对金钱的过分攫取会损耗法律的价值和魅力。
法律职业者的暴富虽然有符合市场规律之处,却对其良知和同情心构成严峻的考验。克罗曼主张法律职业者把同情与超然这两种从表面上相反的性情融合在一起,既要有关怀和爱,又要保持冷静观察和深思熟虑,避免因为把别人的价值作为自己的价值而造成评价的偏错。“为了确保他完全超然地从不同于他内心的观点的高出来审视各种选择,即使在他做出最大的努力予以同情时,他也应有所保留。”克罗曼认为,法律职业者的实践智慧既是程序上的品质,也是实体上的品德。法律职业者应当把法律实践本身当作实现善的过程,从而遏制了工具性的法价值观。法律职业者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人思考上,他们除了思考“我的利益是什么?我的目标是什么?”之外,还应当关注更大事业的完善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成为受预期利益控制的工具。要求法律职业者保持政治的本色,并不意味着消除其内心冲突。许多人认为,一个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就难免要学会不善良,学会用卑鄙的手段来实现自我需要,这似乎为法律职业者的不择手段提供了某种借口,也是对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一种误读。克罗曼认为,马基雅维利所提出的真正问题是权力者把他们的工作所需要的冷酷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能力问题,一定程度的冷酷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是令人感到痛苦的,是需要尽最大努力去避免的。如果放纵这种恶智的扩散,就会导致人性堕落的危险。正如克罗曼所言:“马基雅维利的坦率描绘出的政治权力的现实,并没有为我们提供把政治博爱理想作为只有天真的人才赞同的另一个世界的幻想而加以拒绝的理由。恰恰相反:勇敢地承认这些现实,我们更有必要坚持这一理想。”任何无序的力量都是对人类生活的威胁,保持平和的秩序是法律职业者的最大利益。
克罗曼对美国法律教育中过分依赖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检讨,指出其对法律信仰构成威胁的消极的一面。律师不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专门工具,他们既要充分理解法律的内在力量,又要增强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服务精神、公共意识与专业技能同等重要。律师通过提供纯粹工具性的咨询和机智,即可实现客户的目标,这要求律师具备与有第一人称的思考相同的能力,把自己置于客户的位置,临时接受他的目的,考虑他的需求。但是,律师不仅仅是收取报酬提供深思熟虑建议的人,律师有责任引导客户不断调整个人行为以适应公共规则。律师与法官的合作,是建立在忠诚于公共规则的基础上的。律师不能在背离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前提下发表意见,出谋划策,尽管这样做可能更加有效,但是,这种有悖于法律理性的判断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健全无益。当客户的利益与法律本身的利益发生偏离的时候,律师面临着在两种忠诚义务做出选择的尴尬与困窘。我们无法苛求律师全然抛弃对客户的忠诚来成全法律的利益,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绝对无法调合的。克罗曼说:“好律师的热心公益不是缝合在他的职业技能上的某种东西,是他技艺上的一种道德附加物,而是他技艺中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境界不是靠技术训练获得的,而是需要品德的造就。法学院制造的法律几何模式如果没有法律经验的支持,根本无法得出精确的结论。法律学问是一门科学,而不是一项工艺。法律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可以帮助法律职业者自由地工作,但是,用职业习惯来取代思想却是有害的。若不能把法律精神熔铸为性格品质,法律的意义就会被抽空,剩下的只是一堆干瘪的修辞。把“冷淡的智力”推到极致,把法律当成一项交易,过多关注赚钱势必会阻碍法律理想的实现,自然影响工作给他们提供一种身份,一种有意义的位置。克罗曼所揭示法律职业的精神危机,不只是发生在美国,对于初踏上法治化进程的当代中国,也是一个警醒。
亲师向学 以敬以乐
■ 徐 玥
《师门问学录》是师徒合作的一本书,它是马来西亚籍学生余历雄在南京大学中文系师从周勋初教授攻读古代文学专业博士学位时所作的问学笔记。自 2001年2月至2004年1月,6个学期,共151篇“问学录”的每一篇都有具体的时间记载,展示了余历雄在博士生阶段的问学过程。学生能如此有心并细致地做这样的问学记录,甚为难得。
以体裁而论,《师门问学录》似属于“问答体”,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一问一答,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论语》和《朱子语类》,以及清代书院山长和生徒之间.的。“问答”,如李兆洛在江阴暨阳书院的《暨阳答问》,朱一新在广东学海堂的《无邪堂答问》等等;与体裁相关联的,就是那种亲切的问学形式。《师门问学录》是年逾七十的周勋初教授和关门弟子之间一对一的答与问,它真实地反映了学生是如何被老师“领进门”以及如何“修行”的过程。这种问学记录因此也具有“个案”和“样本”意义,尤其是在研究生扩招的今天,它的意义不可忽略。
一直以来,我们似更注重讨论如何培养研究生的一些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案,对于如何将讨论的内容付诸实践,往往不太在意。对于研究生应该如何读书、如何发现问题、如何循序渐进等问题,因为缺乏可资参考的具体例子,大多是走一步再看一步。此外,对于硕士生、博士生的求学经历,外人多少总有一种“神秘”的印象。虽然一些学位论文的“后记”中介绍了一点作者自己的学习过程,但大多都是寥寥数语的追述,轮廓简单,且多有雷同之处,似乎很难启发后来求学者的思想火花。《师门问学录》代表了南京大学中文系古代文学专业攻读博士生课程的一种情况,书中提供了许多生动的教学画面,大致能够如实地反应出导师与学生之间“答疑”与“问学”的过程,这对于当下研究生的培养,可以提供许多有意义的启发和参考。
近年来,研究生扩招已经成为一种引入注目的现象;不能回避的是,在扩招过程中,教学质量也会有所下降。原来一个导师最多也就指导两到三个学生,现在,指导研究生的人数则成倍增长。学生人数的激增,使导师根本无法做到因材施教,学生与导师之间有了隔膜,难以建立亲切的师生关系;培养的研究生,极有可能变成机械化生产流水线上的产品。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师门问学录》中所具体记录的“一对一”的教学样式,确实能让人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它比较完整地反映出了研究生阶段导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情况,不仅全面周到,而且细致人微。导师不仅给予学生学习上的指导、传授学生专业上的知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师范”意义亦很重要,学生会在耳濡目染的过程之中受到人格上的感化。梅贻琦曾说,师生一道,就是要有“从游之乐”,即“大鱼尾随,是从游也。从游既久,其濡染观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为而成”(梅贻琦《大学一解》)。钱穆在《新亚遗铎》一书中谈到新亚书院旨趣时曾说:“上溯宋明书院讲学精神,旁采西欧大学导师制度,以人文主义之教育宗旨沟通世界东西文化……惟有人文主义的教育,可以药近来教育风气专门为谋个人职业而求智识,以及博士式、学究式的为智识而求智识之狭义的目标之流弊。……侧重训练学生以自学之精神与方法。于讲堂讲授基本共同课程外,采用导师制,使学者各自认定一位至两位导师,在生活上密切联系,在精神上互相契洽,即以导师之全人格及其平生学问之整个体系为学生作亲切之指导。务使学者在脱离学校进入社会以后,对于所习学业仍继续有研究上进之兴趣与习惯,以药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