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亲自批示的,自然是沾了圣泽,北京高院也就顺水推舟,默认了山西高院的释放裁定。
问题在于临汾监狱提出释放聂绀弩的报告之时,并不知道政治形势将会怎样变化,当时也并不知道周颖的申诉转至何处,哪位中央领导作出了批示。释放聂绀弩确是冒了极大的政治风险的。
聂的罪名是“现行反革命”,是“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凡经历过“文革”的人都会清楚,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阶级敌人”。如此现行重犯,竟然混进了宽大释放的名单,竟然在原判机关浑然不知的情况下提前释放,如果认真追究起来,山西司法机关难辞其咎,所牵涉当事者也难脱干系,会被定为“反革命”连坐之罪吧。
获罪却因直如弦。
追本溯源,我们再来看看聂绀弩案的审讯和判决情节。这绝非笔者有意玩弄什么文学技巧。其实,我在查阅聂绀弩档案之初,仅仅是为澄清核实有关他如何获释的一些扑朔情节,并没有想到要写更多的东西。为聂公出狱而奔走的朱静芳女士,与我既是同仁,也是文友,由于她的事迹引起我查寻聂的档案,《解开聂绀弩出狱之谜》也就成了我写聂的第一篇文字,所以放在了前面。至于档案中竟会有那么多的珍贵资料发现,全然出乎意料。而且,档案材料种种,并非在一处存放,后面的内容,都是边查找,边发现,边整理,陆续写出的。
当我翻阅着那一页页原始材料的时候,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和激动,因为那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载,而这段杳无人知的历史几乎要永远地埋没了。我立刻感觉到了这份档案资料的珍贵价值,那种兴奋的感觉,几乎像考古学家无意间掘出了一座古墓一样,如果不被发现,很难说它还要沉埋到何年何月,甚至永远消逝。
“文革”中判处
“现行反革命”之类的案件,判决书的表述一般是很简短很含混的,有些完全是扣“帽子”、打“棍子”的简单粗暴的做法。在那些简单的几句判词背后,往往会隐匿着一串荒诞的故事。
司法机关的档案,有正卷与副卷之分。正式定罪判刑的审判笔录和证据材料,存在正卷中;另一些材料,包括没有作为正式证据使用的原始材料,司法机关的内部报告和领导人批示等等,存在副卷中。此外,往往还有一批被认为与案件本身无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收入卷宗的材料。副卷是比正卷更加保密的部分。不入卷的材料中,往往也有一些更有价值的东西,却很容易被销毁和散失。现在,我们首先从聂绀弩诉讼档案的正卷入手,然后逐渐触及副卷中那些已经解密的材料,进而搜寻一些几乎散失的其他材料。这样做就仿佛考古发掘,把那些珍贵之物一件一件地逐渐清理出来。
聂绀弩究竟是因为什么样的问题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呢?是怎样的罪状,竟至于被判处了这种仅仅低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的判决书是这样陈述的:
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男,71岁,湖北京山县人,破落地主出身,自由职业者成分。原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员,住本市西直门内半壁街35号。1957年定为“右派”分子,1962年摘掉右派帽子。1967年1月2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被逮捕。
聂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
经审理,上述罪行证据确凿。
聂犯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屡教不改,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实属严重,应予严惩。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聂绀弩的判决书中,实际给他定罪的是两条:一是“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二是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胡风、丁玲等鸣冤叫屈。第一条是言论之罪,第二条是写诗之罪。5555
“言论罪”的要害是“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1967年1月,“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入了夺权的高潮阶段。夺权风暴首先从上海开始,毛泽东主席批准了上海造反派的夺权,并发出了全面夺权的号召,如火如荼的夺权风潮迅猛席卷全国。与此同时,由于夺权引起的派性斗争导致形势复杂化。针对这种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第二条规定:“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文革”中作为“左派”出任公安部长的谢富治说:对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所以,就有因为把“毛”字倒过来写而成为“现行反革命”的。
《公安六条》正式行文是1967年1月13日,聂绀弩逮捕日期是1967年1月25日,仅相距12天,显而易见,正是根据《公安六条》的第二条,聂绀弩以有“攻击诬蔑”的“现行反革命行为”而被捕的。
“无产阶级司令部”亦即“毛主席司令部”,除毛主席本人,还有林彪、江青等都属于“无产阶级司令部”。聂绀弩是怎样“污蔑”这个司令部的呢?由审讯笔录可以大略得知其内容。
1972年12月3日
审理公安局控告反革命犯聂绀弩一案
开庭时间:10时0分
开庭地址:山西省运城地区稷山县看守所
受审被告人姓名:聂绀弩
性别:男
年龄:71岁,1903年1月28日出生,属相虎
家庭出身:破落地主(城市平民)
本人成分:自由职业
民族:汉
宗教信仰:无
籍贯:湖北省京山县
住址:西直门内前半壁街35号
文化程度:大学
工作机关、职务、级别: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人员,行政13级,原9级
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1923年参加国民党
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1957年划为“右派”,1961年摘帽
家庭成员:妻 周颖,退休,原全国政协委员;女 聂海燕,歌舞剧院工作
问:你何时到公安局?
答:1967年6月25日。
问:为什么?
答:犯了罪。
问:哪方面?
答:主要是污辱伟大领袖毛主席,我对被划为“右派”不满意,主要是对机关领导不满意就表现出来,对毛主席也有伤害的地方。
问:以什么形式表现的?
答:我做了些旧诗,诗中包含了对毛主席不敬重的地方,在下放到北大荒时我歌颂劳动,同时说明这么多劳动好的人都划为“右派”,认为毛主席有不民主的地方。
问:(出示证据)是你写的吧?
答:是。
问:为什么写这些?
答:我以前并不会做诗,情绪坏了就开始学做诗,对个人不自由不满意,有时候就用诗表现出来。
问:你接触的人有哪些?
答:就二三人,都是右派,有吴祖光,黄苗子,感到这些人懂得我的心情,说得到一起。还有陈迩冬,师大的钟敬文,还有戴浩……
问:接触中散布了什么观点?
答:在“文革”初期自己不懂得,不理解,认为毛主席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还说过划右派,等于在人的脸上刻了字。
问:用历史人物比喻过吗?
答:说过如《水浒》上(林冲)的面上刻字一样。
问:对党的民主怎么看法?
答:把刘(少奇)和彭罗陆杨(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都说成是反革命,不理解,我们这些人都认为毛主席站在党之上,不民主。
问:对毛主席还有哪些看法?
答:我对毛主席有埋怨的地方,认为毛主席不民主,没有为我申冤,但同时也认为毛主席很伟大,领导这么大的国家。
问:你对毛主席身体说过什么?
答:听别人说过。说江青的话,也是听别人讲的。
问:你用讲历史攻击过现实吗?
答:我讲过唐太宗肚量非常大,这不是什么好意思,也没有攻击毛主席的意思。
问:你讲过《聊斋》故事吗?借以讽刺现实。
答:我研究过《聊斋》,我是搞古典小说的,谈论过,没有进行攻击。
问:公安局找你谈你交代的都是事实吧?
答:是事实。
问:以前你交代的材料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都是事实。
问:对你的问题怎么认识?
答:自己有反动思想,我对毛主席是犯了罪的,我对“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人过去有意见,现在认识到不是他们,主要是我走向了反动。我现在的精神面貌与在北京关押时不一样了,因为想通了,所以精神也好了。
问:(政治教育)判你刑有什么说的?
答:没什么说的,我的罪都是事实。
这个审讯,是非常简短的。大概是因为案子是由北京市法院审的,人却关押在山西稷山县,在当时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跋涉而来,实属不易;而且,这个“现行反革命”案已经是板上钉钉的,无须更多审理,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文革”中曾经“砸烂公检法”,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到1972年才恢复法院。这次对聂绀弩的审讯时,法院刚刚恢复不久,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是极简单化的。问曰“公安局找你谈,你交代的都是事实吧”,答曰“是事实”,这就够了,按照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材料就可以直接定案了。
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什么样的材料呢?下面是聂绀弩在公安局预审时的部分口供的摘抄。
1967年2月18日预审口供:
我写诗发过牢骚,这些诗被人民文学出版社和政协红卫兵抄去了,我也烧了一部分。主要是对自己的处境和别人的处境不满,指的是胡风、冯雪峰。
1967年5月17日预审口供:
我是1962年回京的,以后有来往的有黄苗子、戴浩、向思赓、陈迩冬、钟敬文、萧军、王次青等人……
1967年7月13日预审口供:
在我划“右派”以前对毛主席没有什么不好的看法,总觉得自己不“右”,对划为“右派”想不通。我在文艺界对周扬、王任叔有看法,但我怀疑毛主席领导的这次运动是否正确,我怀疑毛主席是不是搞个人崇拜。是毛主席在搞个人崇拜,不是别人在搞,我没有材料根据,我认为他偏重于搞个人崇拜。我没有什么根据,只是从我个人的遭遇而想到的。
我们一次运动把一些人划到圈外去,一次运动把另一些人划到圈外去,这样圈子越来越小。
圈子越来越小的实质,我没有研究过,如果运动是毛主席领导的,我认为是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