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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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1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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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1)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1)小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①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②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①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①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②。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 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③。1913 年9 月27 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0 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 年4 月8 日上午11 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 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 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 年1 月10 日遭解散。
  1916 年6 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 月1 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陆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 月12 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0 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 月25 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 年6 月12 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 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00 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 月28 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0 年1 月24 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 年6 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议院”。1918 年8 月12 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0 年8 月30 日宣布闭会。
  1922 年6 月13 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 年6 月12 日发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 年8 月1 日复会,9 月18 日举行闭幕式。10 月11 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 年12 月13 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
  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是一国元首。他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陆海军队”;“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等。大总统的权力须受国会和国务院的制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交参议院议决”;“任命国务员(按: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及外交大使、公使、须有参议院之同意”;大总统要“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由国务员“副署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2、23 条还规定,参议院作出的决定,大总统必须公布执行;如总统不同意,而“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总统仍须执行。①根据1913 年10 月4 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副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的总统选举会经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当选。总统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一次。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②,方得被选为大总统。
  对于这些规定,袁世凯是不满意的。他一当上大总统就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大总统选举法》提出修改。1914 年5 月1 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2 月29 日又公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这两个法律条文,大大提高了总统的权力。
  首先,将原大总统被选举资格改为“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取消了原有的“人民”字样;改原在国内居住“满十年以上者”为“满二十年以上者”①。这就可以防止流亡在海外的革命党人回国竞选总统。
  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3 年10 月5 日。
  ① 《政府公报》1914 年12 月30 日。
  其次,确定“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而大总统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三人,“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待到选举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②选举总统用记名单记投票法。袁世凯用这套办法来确保他本人成为终身总统,其子孙能世袭总统。
  第三,扩大总统职权。规定“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官制官规由大总统来制定,文武职官由总统任免。“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大总统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对立法院讨论通过的法律案,大总统不同意应交院复议,如立法院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坚持前议,“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大总统经参政院同意可解散立法院。大总统可以召集或解散制定宪法的国民会议。大总统还可以增修宪法条文。此外,约法还授予总统紧急命令权和财政紧急处分权等等。①这样《中华民国约法》彻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而规定由总统直接控制行政,行政权力超过立法权力,为袁世凯总揽一切大权提供了法律根据。1915 年12 月12 日,袁世凯称帝,改国名为“中华帝国”,年号“洪宪”,但遭到全国各阶层的反对。1916 年3 月22 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仍称大总统。同年6 月6 日,袁世凯死去。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接任”大总统。以后,大总统一职有时属于最大的军阀头目,有时属于几派军阀支持的傀儡,其实际权力与法律规定相距甚远。1924 年12 月,北京临时执政府在取消《临时约法》的同时,也取消了大总统称号,设“临时执政”以总揽军民政务,职权与总统相当。虽说发布命令仍要国务员副署,但仅是形式而已。
  1927 年,安国军总司令张作霖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陆海军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大元帅不受任何民意机关监督,国务员成了它的属吏,形成了实际上的军事独裁政府。
  附:1912—1928 年历届总统: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2 年3 月10 日—1913 年10 月10 日大总统袁世凯1913 年10 月10 日—1916 年6 月6 日大总统黎元洪1916 年6 月7 日—1917 年7 月30 日大总统(代理) 冯国璋1917 年8 月1 日—1918 年10 月7 日大总统徐世昌1918 年10 月10 日—1922 年6 月2 日大总统黎元洪1922 年6 月11 日—1923 年6 月13 日② 《政府公报》1914 年12 月30 日。
  ① 《政府公报》1914 年5 月1 日。
  (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1923 年6 月14 月—10 月10 日大总统曹锟1923 年10 月10 日—1924 年11 月2 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1924 年11 月3 日—11 月23 日临时执政段祺瑞1924 年11 月24 日—1926 年4 月20 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1926 年5 月13 日—1927 年6 月17 日陆海军大元帅张作霖1927 年6 月18 日—1928 年6 月4 日国务院(内阁)
  国务院为政府机构,由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组成。国务总理及各总长,统称为国务员。按《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由总统任命,但须有参政院同意。国务员对参政院负责。
  国务院的主要职责是:辅佐总统,负其责任。当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国务员须副署之。
  国务总理是国务员的首脑,是国务会议主席。凡法律案及教令案、预算案及决算案、预算外交之支出、军队的编制、条约案、宣战媾和事项、简任官之进退、各部权限之争议、参议院咨送的人民请愿案,以及依法令或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讨论的均应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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