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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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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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
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性?若研究可证实的属性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
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
本问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
(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
者,——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乙)这也难说,
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
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
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
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
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
他们的想法,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
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
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
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
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
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照这道理,学术应
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
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
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
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
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
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
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
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
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章二
    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
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
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在可感觉本体
(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
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
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
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
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
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
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
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
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
本体是全没有的。然而这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
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
这宇宙又何以立起秩序?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性质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
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
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
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
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么另一原理,〈即
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
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实是与元一”,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
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
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性。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
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
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体”这一语是不真实的。(丙)他们说“元一”是第一原理
也是本体,而“数”,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
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
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
是相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
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进一步问,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点”与“一”这样的本
体?每一个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为点是一个段落。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的一些“如此”,但本体不
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
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
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
题。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
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章三
    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
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
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
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
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
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者略同
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
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
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或“相似与不相似”,或其它类于
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
拟之于“元一”,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
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而凡为“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
(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
如何与两端相涉?)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
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那么不
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
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
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
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
计量与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
——几何),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实是”,就“实是”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
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
而以“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
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
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
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基本差异为比照),这样在我们开头所提
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
题。

章四
    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
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
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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