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劳动力,不仅受到过于分散的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而且也受到把人束缚于特殊职业或雇主的制度的限制,如奴隶制、农奴制、种姓制、种族偏见或宗教歧视;还受到剥夺个人寻求有利职业的积极性的体制的限制,如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制或大量的社会安全规定。所有这些体制都将减少劳动力的流动机会,使新厂家或新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不大容易。这就是为什么新工业的创办者,不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通常总是敌视这些制度的原因。农奴的挚友始终是在某个新工业中得不到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业主:在南非联邦或美国南部各州的黑人的地位,由于那些地方的工业迅速发展,会比用其他办法提高得要快。这也是那里总是存在着反对经济增长的强大阶层的原因之一,因为这威胁着要失掉他们赖以为生的依靠。
资本主义早期,国家对使用劳动力没有什么规定,雇主和工人可以根据他们愿意的条件自由签订合同,没有奴役或n类似的东西。然而现在,签订合同要受到种种限制。国家禁止签订某些合同,如雇佣童工或雇佣女工采矿。有的国家规定了最高工时或最低工资。国家规定学徒年限。国家保护工会权利等等。其中有些禁令限制了经济的增长,当然也并不因为这样做就一定不好。
现在我们来谈谈接近消费者。经济增长要求怀有新想法的人能自由地去实现这些想法,虽然这些想法的实施可能损害他们的竞争对手。经济增长要求自由竞争;同时这种增长能把竞争对手损害到难以再作努力来压制竞争的地步。我们说人们应当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想法,这只限于那些增加竞争的想法;至于限制竞争的想法,如包办合同或分摊市场,从经济增长依靠竞争来说,都是在损害经济增长。
新想法——新产品、新的生产和销售方法、新款式、新的供应来源——的竞争,将使那些把财富同旧思想联在一起和使那些拥有资源“不得流动”的人受到损害,就是说他们不能很容易地适应新的想法,不受损失也不能使他们转移到其他职业或行业上去。在这种意义上说,大部分资源是不可流动的。劳动力一旦学得专门技能就是不可流动的;劳动力在职业之间丧失流动性的同时在几种行业之间则可保持流动。所以土地和可供再生产的资本也程度不等地不能流动。因此人人在限制竞争中都有某些利害关系;我们同别人竞争的“本能”具有防止别人同我们竞争的对应“本能”。在劳动力领域,由集体制裁强制实行的限制性作法中,这种情况暴露无遗,如在工会和职业协会执行的限制性学徒制规则中;在抵制“劳动力的削减”和坚持通过指定的测验中,这有时符合公众利益是必要的,有时也不是;在学得技能很费钱时;在严格划分工种界限时,像在建筑业中或在牙科医生和牙科技工之间划一条界限那样;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会破坏机器和谋害或恐吓竞争对手。在商业领域也同样存在着分摊市场、价格协议、合并、专营执照以及其他一切使市场“秩序井然”的手段。
现在虽然经济增长由于引起变革确实在刺激对竞争的阻力,但是,竞争越能为社会所接受,社会的扩大也越迅速,这大概也是确实的。这多半是因为在扩大的社会里比在停滞的社会里更容易避免损失。如果一个人在某种行业上投资过多,他就不得不在一段时间内忍受损失,但是,如果收入长期增长,需求将赶上供给,受损失的时间将缩短,收入的增长越快。其次,如果一个人在某一行业因工艺改变而失业,只要经济一直在普遍发展,他将比较容易在另外的地方就业。所以,经济增长虽使人们更不得安稳,减少长期呆在一个地方的机会,而同时也在不断创造许多新的机会,以致看来在发展中的社会里比在相对稳定的社会里不大必要依靠垄断性的保护。而且,在出现经济增长的社会里,由于垄断造成的害处越明显,对垄断的抵抗也越强烈。因此,如果社会是经济发展迅速而不是相对停滞的社会,一般公众比较拥护竞争的想法,比较拥护国家尽力采取保护竞争的措施。
由于垄断造成的害处在经济增长领域比在其他经济领域更为明显。大部分经济学家关于垄断的著述多是作为一个深奥的课题,这问题的重大意义显然并没有为一般公众所接受;因为经济学家的著作主要是关于垄断使“边际”比例紊乱而造成对“一般福利”的影响,这种比例“应当”决定资源的分配。公众越了解,也就会越注意垄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这题目对于同那些受垄断之利的人相比是受垄断之害的个人来说,是个很难同人的选择分别开来的主题。因此,如果不提经济增长而要讨论垄断问题,这种讨论不是莫测高深并对一般公众毫无意义,要不就是确有其事而无力解决,只能谈谈一部分人愿意要垄断而另一部分人不愿意要垄断而已。因此,按照个人的爱好,有些人赞成工人垄断,反对商人垄断;赞成零售商垄断,反对制造商垄断;赞成书商垄断,反对医生垄断,等等。如果说公众对垄断有自己的态度,那也许仅仅是赞成有益的垄断,反对不利的垄断。对此最接近的理解似乎是公众赞成弱者垄断而不赞成强者垄断;虽然这样理解同争论者的理解总是不一致,后者提出公众还赞成高效率的垄断而不赞成无效率的垄断。
另一方面,不管对垄断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所持的态度可能是多么千差万别,在一个“习惯于经济增长的社会里”,大部分人都同意只要垄断促进经济增长垄断就是好事,垄断限制经济增长就是坏事。其理由是,习惯于经济增长的大部分人普遍相信经济增长所开辟的前景比重新分配国民收入所开辟的前景更为重要。如果人均收入每年增长2%,每个人的收入在10年后就能提高22%,经济不增长的境况下将大大超过任何可想象的阶层之间收入的再分配。我们还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本身也将保证个人免受由于竞争而带来的严重损失,这时就容易明白,为什么不断发展的社会比停滞不前的社会更愿意接受竞争。
这就是说,并不一定认为垄断是同经济增长不相容的。相反从重商主义作家开始,拥护垄断最力的人都是那些认为垄断在经济发展中有起必要作用的人。因为他们的论点立论周密,也就一直较有说服力。他们主张垄断的理由有二。首先,要发挥某些大规模经营的有效作用,垄断是必要的。其次,在发展的一些初期阶段,垄断是必要的。
如果某一种行业,由于公司内部精打细算,平均经营成本因产量增加而下降,一直到市场收进的极限,那么,拥有一家公司要比拥有几家公司合算。这始终不成品为主张垄断的具有决定性的理由。因为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垄断的存在会常常窒息主动性和事业心。所以,如果规模经济并非有重大价值,从长远来看,在可开展竞争的地方坚持竞争也许要比在垄断的保护下以最终停滞为代价来换取临时性经济要合算得多。要权衡赞成和反对的利弊则是对情况的判断问题。
如果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规模经济,垄断往往是由于竞争过程造成的。因为较大的厂家能把较小的厂家赶出市场,除非较小的厂家对市场有限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有所专长。然而有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只有一家厂家才比较合算,如在筹划销售煤气、电力或用水方面。也有这样的情况:竞争过程的结束不是由于出现单一的大公司,而是由于两家或多家公司达成协议停止彼此竞争。达成这样的协议有时会降低生产或销售的成本,但这很少是协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结果;协议的主要目的和主要结果完全是为了提高价格,要把从消费者手里得到的收入重新分配到生产者手里。这些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降低了成本,最突出的是协议会形成标准化或简化工作程序。因为有时候没有这样的协议,一个厂家要生产一系列型号的商品,才能保证它在市场上立足。有了协议就可以使每个厂家专门生产一小部分型号的商品,从而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甚而可以减少上市型号的总数量;有时还可以按地区划分市场,降低推销和运输费用。为降低成本和价格而达成协议属于例外而非规律,不过,这样的协议确实存在。
有人认为规模大的优越性的另一方面是,垄断对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垄断才担当得起目前需要用于研究和发展的大笔费用。这种论点含有多种多样的内容,必须分别开来。首先,并非所有的创造发明都需要花很多钱。仍有许多老的款式适于由人使用非常少的资源来设计和改造,还有许多革新是由小厂家作出的。花费大的是那些需要有受过很好训练的化学家或物理学家通力合作的发明项目,这在化学工业和电力工程工业方面最为明显。其他工业中,有的如炼钢也需要训练有素的小组,但是在大部分工业中,机械眼光,精于设计和有才智的头脑仍然是从事发明创造的最佳装备。
其次,垄断的规模大小并不一样。卡特尔或分享市场式的垄断安排并不在于单个企业规模的大小,也很少规定联合研究活动。因此,更准确地说,在某些工业中,有些类型的研究是中小厂家无法资助的,因此这些工业中的大厂家就可能有某种从中革新的优势了。第三,如果研究是合作进行,或是在政府的实验室里进行,就像英国的某些制造业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那样,这种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抵销。外部的研究机构确实不能完全代替厂家内部的研究部门,因为内部的研究部门接触厂家的日常问题,并且能使自身适应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需要费钱进行研究的并不是这些日常问题,而是靠推进科学新领域的基础性的长期工作,这种工作最好能在合作的或政府的实验室里完成,而且可能具有使研究成果较快地在全行业中推广的好处。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应当·局·限在为这整个行业工作的实验室里;相反,这种实验室正像大厂家的实验室那样很可能失去更有成果的调查方法。我们只是说,小厂家的劣势可通过合作机构得以消失。研究不能成为维护垄断的论据,因为使科学进步完结的最有把握的办法之一就是对研究加以垄断(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四章第一节(二)中详加讨论)。
不过,因为研究和发展之间的差别,我们并没有完全放弃关于规模大小的论点。小组研究确实能得出大厂家实验室得出的同样成果。但是,在进入发展阶段时,优势也确实可能在能拿出大笔经费使革新进入商业开发阶段的厂家一边。
资助费钱的革新的能力,如同享有大规模生产经济的能力一样,是大厂家无可否认的优势之一。有时,这种优势终于产生垄断,有时,不首先创造垄断的条件,就不能享有这种优势。在有些企业中,垄断偶尔确实促进经济增长,就是说规模会促进增长,就是说规模和垄断有关。但是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一点夸大成为一切企业和在任何情况下的普遍规律。
除了这些规模经济的问题以外,在某种新工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予以保护也许是可取的,只要这种保护在合理的短期几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