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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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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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最小间隙值/mm 间隙类别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器之间
 容器与井壁之间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之间
 备  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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