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2。3。4 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辅以等电位联结。
2 使工作人员不致同时触及两个不同电位点的保护(即非导电场所的保护)。
3 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 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 采用电气隔离。
12。3。5 等电位联结
1 总等电位联结:
1)建筑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线互相可靠连接,并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见图12。3。5。
图12。3。5 等电位联结
1—保护导体;2—总等电位联结导体;3—接地导体;4—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
B—总接地端子;M—外露可导电部分;C—装置外导电部分;P—金属水管干管;T—接地极
2)总等电位联结主母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最大保护线截面的一半,但不小于6mm2;等电位联结宜采用铜导线,如果是采用铜导线,其截面可不超过25mm2;如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能承载与25mm2铜线相当的载流量。
2 辅助等电位联结:
1)在一个装置或部分装置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条件时,则需要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2)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等电位系统必须与所有设备的保护线(包括插座的保护线)连接。
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线,其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线的截面。
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线不应小于相应保护线截面的一半。
3 局部等电位联结:
1)局部场所范围内有高防电击要求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2)需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场所:浴室、游泳池、医院手术室、农牧场等因保护电器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或为满足防雷和信息系统抗干扰的要求。
12。3。6 在TN或TT系统中,一次侧为50V以上、二次侧为50V及以下安全超低压供电的变压器,宜采用双重绝缘或一次和二次绕组之间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安全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应接地。在正常环境中对于电压等级在24~48V范围内的安全电压,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取得50V及以下电压,变压器二次侧应进行接地,且一次侧应装设具有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
12。3。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等除外)。
2 下列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宜设剩余电流火灾报警器: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2)医院及疗养院。
3)剧场,影院等娱乐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所。
5)地下汽车停车场。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手握式用电设备为15mA。
2)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如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易造成二次伤害的场所)为6~10mA。
3)医疗电气设备为6~10mA。
4)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为15~30mA。
5)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为30mA。
6)成套开关柜、分配电盘等为100mA以上。
7)防止电气火灾为300~500mA。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型式的选择:
1)用子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5 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消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只发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12。4 保护接地范围
12。4。1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握式及移动式电器。
2 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5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缆接线盒、终端盒。
6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各种金属接线盒(如开关、插座等金属接线盒)、敷线的钢索及起重运输设备轨道。
12。4。2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2。4。3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的电力装置。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2 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5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力装置。
3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如套管等。
4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
5 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支架。
12。4。4 下述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1 交流电力装置的接地:
1 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
一般情况下,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公式12。5。1…1的要求:
R≤2000/I (12。5。1…1)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A)。
2 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
系统的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1)高压与低压电力装置共用的接地装置
R≤120/I (12。5。1…2)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2)仅用于高压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
R≤250/I (12。5。1…3)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3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公式12。5。1…2、12。5。1…3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
4 确定接地故障电流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年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发展规划。
5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而在技术经济很不合理时,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Ω,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15Ω,但应符合本章第12。7。1条的要求。
12。5。2 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由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可采用具有均压等电位作用的网式接地装置,以满足本章第12。7。1条的要求。
12。5。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
1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
1)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12。5。3要求且不超过4欧姆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不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50/I (12。5。3)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2)当建筑物内未做总等地位联结,且建筑物距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距离超过50米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保护线(PE)或保护中性线(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
1)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2)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12。5。1…1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总等地位联结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2。5。4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2。5。5 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12。5。6 低压系统由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12。5。7 TT系统中当系统接地点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已进行总等地位联结时,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另设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