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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来保障人民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充分行使自决权的结果,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争人权斗争中根据中国国情做出的历史选择。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特别是从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在受帝国主义统治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只能是一种幻想,资本主义不是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出路。 从此,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人民民主革命、实现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取得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自由。人民民主专政是在长期的斗争中形成的中国人民争取自己的人权和维护自己的人权的一种适当的政治形式,也是新中国的根本的国家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和经济、文化事务的权利。因此,坚持由11亿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和自己的命运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无疑是保障和维护全国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根本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人民为自己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的发展道路,也是保障中国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富足,实现全面发展的人权的根本的社会形式。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中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100多年革命斗争和40多年建设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中国一直致力于摆脱贫穷落后,改善人民生活的斗争。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就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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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坚持了这一道路,我们在现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的条件下却已经解决了11亿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无法做到的。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问题”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53—54页)。
即使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亿美元,如果按照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也只能使百分之几的人富裕,全体人民还是摆脱不了贫穷落后状态。但是,如果按照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达到小康水平。可见,在中国,只有走在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全国人民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充分的人权。 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的人权。中国一贯承认和肯定《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 早在1955年4月,由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万隆会议签署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就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
,并且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作为和平共处十项原则的第一项原则。同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万隆宣言》规定的“尊重人权”
等原则,“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中国外长在第41、43届联合国大会上也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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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书。 ……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这一宗旨和原则。”
中国认为,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遵守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责任和权利也主要在于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充分保障本国人民的人权。各国也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本国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纳入本国的立法之中,使之成为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些权利的享受,以及为保证这些权利的普遍享受而不被滥用所应受到的限制,作出各自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规定。 一个国家如何实现和保障人权,只能由该国人民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自主地加以选择。 这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宣言,是主权国家之间制订的,要由各国自己来决定是否参加和接受。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实施措施,也要由各国来承担。主权国家的这种权利和责任,是本国以外的任何势力所无法代替的。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的不同,民族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对人权的内涵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别,这是正常的,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正如第46届人权会议磋商报告指出的,没有任何一种发展模式可以对所有文化和所有人民普遍适用。 拿一国或一个区域的人权模式作为标准强加于人或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划脚,是不恰当的,也是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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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是因为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增进和激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还在第2条第7款明文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准则》和《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也都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和外交”
,还专门针对人权问题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这些规定反映了绝大多数国家维护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间正常关系的意志,是国际人权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有些人利用人权去达到对别国施加压力、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 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应予以清除和纠正。中国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应首先关注最紧迫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残余的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外国占领和侵略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权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充分主权的现象,仍然是造成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的主要根源。 南北之间的差距和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充分行使人权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即占世界人口的大多数来说,最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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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包括衣、食、住、行、就业、教育、医疗等等。 因此,对于这些举世瞩目的重大的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应当给予优先重视。这些涉及世界大多数人的人权问题若不予以首先的关注和解决,其他的人权问题的解决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进展。
三、社会主义中国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实践
建立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使之通过改革不断自我完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制定符合国情的政策,这是社会主义中国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途径。建国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为维护和促进人权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社会主义中国最突出的成就,就是使占世界人口15的C中国人获得了生活权利的基本保障。 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是考察一国人权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的重要依据之一。 旧中国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人衣不遮体、食不糊口,民生凋蔽,饿莩遍野。 西方政治家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主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经过40年的努力,尽管人口增加了14倍,但是,我国以仅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A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 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成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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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76元提高到1989年的70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提高36倍,平均每年增长36%。 主要生活消费品每人平均年消A费量,1989年同1952年相比,粮食从1977公斤上升到A24229公斤,食油、肉类、鲜蛋、食糖分别增长16、15、5、55A倍。 各种布由57米上升到1157米,呢绒由001米上升到A A A025米。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城镇由1978年的42平方米上A A升到1988年的88平方米,农村由81平方米上升到166A平方米。 广大人民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向小康型生活过渡。1988年农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075辆,缝纫机525A架,手表1689只,电视机314台。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洗衣A机734台,电冰箱28台,电视机1031台(其中彩色电视机A4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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