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公民死亡、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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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
(三)
名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0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101条)。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刑法规定:以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依法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38条、第145条)。
(四)
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五)
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20条)。
(六)
荣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第102条)。
公民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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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七)
住宅不受侵犯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4条)。
(八)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拘留(第5条)。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9条)。
(九)
知识产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非法侵害公民知识产权的,将依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受到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制裁。(十)
环境权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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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的、民事的直至刑事的责任(第32条)。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三、经济财产权利立法
经济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中国有关经济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400余件。(一)
经济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6条)。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1条)。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6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第13条)。
这就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人的基本经济平等权。(二)
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1条)。
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73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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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4条)。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13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5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17条)。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第20条)。
刑法规定:由于刑事犯罪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0条至第156条)。
(三)
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2条)。
(四)
使用权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81条)。
(五)
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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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继承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3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70条)。
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第3条、第4条)。私人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人企业投资者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20条)。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5条)。
四、劳动和社会权利立法
中国重视公民的劳动、社会权利的保障。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约70余件。(一)
劳动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2条)。
公民除由国家安排就业外,国务院规定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为广开就业门路,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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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和健康保障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我国还制定了几十个重要的专门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包含劳动保护条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了各种安全监督制度。(三)
休息权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43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放假一日,春节放假三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各放假一日(甲项)。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第3条)
,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第5条)。
(四)
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活动权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职工,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参加生产管理、与行政或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等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法律保护私营企业中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五)
获得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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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2条)。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第12条)。
(六)
残疾人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2条)。
民法通则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104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3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40条)。
五、文化教育权利立法
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73件。(一)
受教育权宪法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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