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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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年来,少数民族干部以每年递增上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在西藏,全区已有藏族干部37A万人,占干部总数的666%;在自治区一级和县级干部中,藏A族干部分别占72%和612%。 在内蒙古,蒙古族干部占自治A区干部总数的近50%。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长期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扶持。在劳动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政府规定,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进入企业工作,各民族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农、牧区招收少数民族农牧民进入国营企业做工等。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改变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发展现代医药事业的同时,传统的民族医药如藏医、维医、蒙医、傣医等,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政府还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了大量的医疗队。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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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 截止190年,在过去几乎没有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已建成大专院校75所。全国各地兴办了12所民族学院,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国家还从内地向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派出大量教师,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中国的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在中国司法活动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文是平等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还帮助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机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中国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政府大力扶持各种少数民族艺术,鼓励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文艺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沿海地区发展上的差距,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40多年来,中国政府为缩小这种差距,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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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八、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中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人民享受更好的生活的权利。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人口增长过快,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是严重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提高的一个沉重负担。190年末,中国大陆人口已达114亿。由于人口基数大,尽管实行A计划生育,目前每年净增人口仍在1700万左右,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 中国人均耕地已降到13亩,不足01公A顷,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也只及世界的四分之一。中国粮食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但人均占有量只及美国的22%。 每年新增加的国民收入,四分之一以上要被新增加的人口消耗掉,这就不能不减少资金的积累,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人口的过快增长,还给人民的就业、教育、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造成很大困难。 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为了保障人民有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了使全体公民不仅能够得到温饱,而且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提高,中国不能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等待经济的高度发展来引发人口出生率的自然下降,那样只会造成人口无限制增加,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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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只能一方面努力发展经济,千方百计地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在中国特定情况下,任何一个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政府所能作出的唯一的正确选择。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 中国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妇女总和生育率都大幅度下降。190年与1970年相比,出生率由3343下降到2106;A B A B自然增长率由2583下降到1439,妇女总和生育率由A B A B581下降到231。
目前中国这几项指标都低于其他发展中国A家的平均水平。中国政府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制订了人口增长目标和计划,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到农村中某些群众的实际困难,允许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根据这些民族自己的意愿也可以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汉族的办法不同,由所在的自治区和省政府根据各民族的人口、经济、资源、文化、习俗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中国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坚持不懈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全国人民真正懂得实行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家庭幸福的根本大计,从而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为了使广大人民自觉参与,中国政府要求国家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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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同时,政府也采取一些必要的经济和行政的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无论是经济的还是行政的限制措施,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一贯坚持以避孕为主,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人工流产也只是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在自愿和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控制人口增长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人口政策的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工作不仅是指导育龄夫妇少生孩子,而且还为他们提供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咨询与服务,包括婚前检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围产期保健等,指导他们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国采取了切实措施并依法严格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案件。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即:“凡认定其人口增长妨碍国家发展计划的国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方案”
;也符合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的原则,即:“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国家的主权。”
九、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根据1987年抽样调查推算,中国大陆目前约有5164万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5%。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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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以减轻或消除其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他们的权利的实现。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1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平等”
、“参与”
、“共享”
为宗旨,一方面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规定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兵役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规定。中国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应政策、条例和规定。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税照顾的通知》、《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免征税问题的通知》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权力机关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给予残疾人优惠、扶助和照顾的具体规定。为保障残疾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对于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须经医院等有关部门的鉴定和选举委员会确认。中国法律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法律规定了合格监护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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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继承权,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中国法律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要求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