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获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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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知识获得解放-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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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可表达如下。演绎逻辑是从前提「premisses]到结论[conclusion]的真理传输的理论。

    第十七个命题:我们可以说:如果所有的前提都是真实的,而且推理是有效的,那么结论一定也是真实的;所以,如果在有效推理中结论是假的,那么不可能所有的前提都是真实的。

    这个琐细的但非常重要的结果也可以用下面的方式表达:演绎逻辑不仅是从前提到结论的真理传输,而且同时也是从结论到至少一个前提的假理再传输。

    第十八个命题:这样,演绎逻辑成了理性批评的理论。因为一切理性批评都采取这样一种尝试的形式,即要表明可由我们正试图批评的断言得出不可接受的结论。如果我们成功地由一个断言合乎逻辑地得出不可接受的结论,那么就可能认为对这个断言应予反驳。

    第十九个命题:在科学中,我们是以理论为工作对象,也就是说,以演绎系统为工作对象。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一种理论或者一种演绎系统是进行说明的尝试,因此是解决科学问题的尝试。第二,对一种理论即一种演绎系统可以通过其结果进行理性批评。因此它是尝试性解决办法,它要经受理性批评。

    关于作为批评推理工具的形式逻辑就谈到这里。

    我在这里使用的两个基本概念可以简明地阐释为:真理的概念和说明的概念。

    第二十个命题:真理的概念对于这里展开的批评性取向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在批评的是对于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宣称。我们作为一种理论的批评者试图表明的显然是这个宣称是没有理由的:它是错误的。

    没有调节的真理观念就不能理解我们能够从我们的错误中学到的重要的方法论观念:任何错误都只在于它未能达到我们的目标,即我们的客观真理的标准,这是我们的调节观念。

    如果它与事实一致或者与事实相符,或者事物如命题所描述,那么我们就称一个命题为“真”的。这就是人们所称的真理的绝对或客观的概念,我们每个人都经常使用这个概念。这种真理的绝对概念的成功恢复是现代逻辑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

    这句话意味着真理的概念曾遭到了破坏。确实,破坏真理概念的名誉正是产生我们这个时代占支配地位的相对主义的观念形态的动力。

    我倾向于把逻辑学家和数学家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AI-fred Tarski]对真理概念的恢复描述为现代数理逻辑最重要的哲学结果,原因即在于此。

    我在这里当然不能讨论这个结果;我只能十分武断地说,塔尔斯基成功地对陈述与事实的一致何在的问题提供了能够想象得到的最简单、最令人信服的说明。但是过去正是由于没有希望能解决这样一项任务,导致了怀疑论的相对主义——及我确信我在此无需详细阐明的社会后果。

    我使用过的并可能需要阐释的第二个概念是说明'expla-nation'的概念,或者更确切些,因果性说明的概念。

    纯理论的问题——纯科学的问题——总是在于发现一种说明的任务,对一件事实或者一个现象或者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律性或一个值得注意的在规则之外的特例的说明。我们希望说明的事物,可称作被说明项[explicandum」。问题的尝试性解决办法即说明总是由一种理论、一种演绎系统所组成,它允许我们通过在逻辑上将其与其他事实(所谓初始条件)相联系来说明一个被说明项的过程。充分明确的说明总是在于指出被说明项是从某些初始条件所加强的理论中得出的逻辑推导(或者可推导性)的过程。

    因此每个说明的基本逻辑图式由一种逻辑演绎推理组成,其前提由一种理论和一些初始条件组成,其结论即被说明项。

    这种基本图式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应用。例如,可用它表明特设性假说与可独立检验的假说的区分。更进一步——你们也许对此更感兴趣——可以用一种简单方式逻辑地分析理论问题、历史问题与应用科学问题的区分。这表明理论的或者订立普遍法则的[nomothetic]科学和历史的或者表意文字的「ideo-graphic」科学间的著名区分有着完全合乎逻辑的正当的理由——假如人们认为在这个上下文中“科学”意味着对一组明确的、逻辑上可辨别的问题的关注。

    以上是我到目前为止所使用的逻辑概念的阐释。

    这两种概念,真理的概念和说明的概念,都导致了以后的概念的合乎逻辑的发展,它们对于知识逻辑或者对于方法论也许更加重要。这些概念中第一个是接近真理的概念,第二个是一种理论的说明能力或者说明含量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是纯逻辑概念,就是说,它们可以借助于一个陈述或者一个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即一种理论的逻辑后承的类别——的纯逻辑概念来界定。

    它们都是相对的概念。尽管每一个陈述都仅仅是真或假,然而一个陈述可以比另一个陈述更接近真理。例如,如果第一个陈述比第二个陈述有“更多的”真的逻辑后承,“更少的”假的逻辑后承,就会如此。(在此假定两个陈述的后承集合的真的和假的子集合是可比较的。)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表明为什么我们正确地设想牛顿的理论比开普勒的理论更接近真理。

    与此相似,可以表明牛顿理论的说明能力大于开普勒理论的说明能力。

    因此我们在获得一些逻辑概念,它们构成对我们的理论的评价的基础,并允许我们富有意义地谈论科学理论的前进或倒退。

    关于一般知识逻辑就谈到这里。尤其关于社会科学的逻辑,我想再提出几个命题。

    第二十一个命题:没有纯观察的科学这种事物;只有我们(或多或少自觉地或者批评地)建立理论的科学。社会科学亦然。

    第二十二个命题:由于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主要依赖于社会条件,因此心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诸如(a)模仿,(b)语言,(c)家庭的观念显然是社会观念;十分清楚,学习与思考的心理学,还有例如心理分析,不利用这些社会观念中的这个或那个观念便不能存在。因此心理学以社会概念为先决条件;这表明,完全从心理学方面说明社会,或者把它归结为心理学,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心理学看作社会科学的基础。

    我们原则上不能用心理学说明的和在每一个心理学说明中都必须以其为先决条件的是人的社会环境。因此,描述这个社会环境的任务(即借助于说明性理论,因为——如前所述——没有理论的描述是不存在的)是社会科学的基本任务。把这项任务分配给社会学很可能是适当的。因此我在下面以此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三个命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社会学能够而且必须使自己独立于心理学,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是自律的,除了心理学对社会观念的依赖外,也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学不断地面临说明人类行动的非故意的、常常不希望得到的社会结果的任务。例如:竞争是一种社会现象,它通常对于竞争者来说是不想得到的,但是能够而且必须把它说明为竞争者的(自觉的和有计划的)行动的(通常不可避免的)非故意的结果。

    因此,即使对竞争者的一些行动可以有心理学的说明,竞争的社会现象也是这些行动的用心理学不可说明的社会结果。

    第二十四个命题: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社会学也是自律的,即作为常常被称作客观理解的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的事物。

    第二十五个命题:对经济学方法的逻辑研究产生了一种可应用于所有社会科学的成果。这个成果表明,在社会科学中有一种纯客观的方法,不妨称之为客观理解的方法,或者情境逻辑。朝向客观理解而创始的一门社会科学可以不依赖于一切主观的或心理学的观念而发展。它的方法在于充分地分析行动者的情境,以致能在没有来自心理学的任何进一步帮助的情况下按照情境解释这个行动。客观的“理解”在于认识到这个行动客观上适合于情境。换言之,对情境进行非常充分的分析,以致最初似乎属于心理学的因素(例如愿望、动机、记忆与联想)被转化为情境的因素。带有特定愿望的人因此成为可以用他追求特定客观目标这个事实表示其情境特征的人;具有特定记忆或联想的人成为可用他客观地拥有特定理论或者特定信息这个事实表示其情境特征的人。

    这样它就允许我们在客观意义上理解种种行动,结果我们可以说:无可否认,我具有不同的目标,我持有不同的理论(比如说与查理曼'Charlemagne'不同);但是如果我被置于这样分析的他的情境——在这里情境包括目标与知识——那么我,可能还有你们,就会做出他所做的事情。情境分析的方法无疑是个别的方法,然而它无疑不是心理学的方法,因为它原则上排斥了一切心理学的因素,用客观情境因素取代了它们。我通常称之为“情境的逻辑”[logic of the situation」或者“情境逻辑”'situational logic]。

    第二十六个命题:对这里所描述的情境逻辑的说明是理性的、理论的重构。它们过于简化和过于图式化,因此大体上是假的。然而,它们可以拥有相当大的真理含量,它们可以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十分接近真理,甚至比其他可检验的说明更接近真理。在这个意义上,接近真理的逻辑概念对于使用情境分析方法的社会科学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首先,情境分析是理性的,在经验上可批评的,能够改进的。因为例如我们可能发现一封信,表明查理曼所掌握的知识可能与我们在分析中所假定的完全不同。相比之下,心理学或者性格学的假定几乎是不可批评的。

    第二十七个命题:大体上,情境逻辑以我们在其中行动的物质世界为先决条件。例如,这个世界包括由我们所支配、我们对其有所了解的物质资源以及我们对其也有所了解(常常知之不多)的物质障碍。除此之外,情境逻辑也必须以由我们对其目标有所了解(常常知之不多)的其他人居住的社会世界为先决条件,而且,以社会制度为先决条件。这些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社会环境的特定社会特征。它们由社会世界的所有社会现实所组成,即由与物质世界的事物相一致的现实所组成。在这种意义上,杂货店或大学机构或警察或法律是社会制度。教会、国家和婚姻也是社会制度。例如像日本的切腹自杀的某些强制性的风俗也如此。但是在我们欧洲社会中,在我使用这个词和我断言这个范畴很重要的意义上,自杀不是社会制度。

    这是我最后一个命题。下面是建议和简短的结束语。

    建议:我们也许可以尝试性地把首先对一般情境逻辑的研究,其次关于制度和传统的理论当作纯理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这会包括如下这些问题:

    1.制度不行动,只有个人在制度之中或代表制度行动。这些行动的一般情境逻辑会是制度的准行动的理论。

    2.我们可以建构有目的行动的故意的和非故意的制度化结果的理论。这也会导致制度的创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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