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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2:
A队领先2分。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A4被判侵人犯规并给予B4 2次罚球。2次罚球均成功,因此结果是平局。在下一节或决胜期开始前,被冒犯的A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
解释:
技术设备只能用来确定在一节比赛时间终了前或后的最后一投是否有效(不是犯规的宣判)。A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举例3:
A队领先2分。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B4投篮并且得分,但裁判员判给的只是2分而不是3分。在下一节或决胜期开始前,或者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签字前,被冒犯的B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
解释:
技术设备只能用来确定在一节比赛时间终了前或后的最后一投是否有效(不是确定是2分还是3分投篮)。B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陈述3:
在比赛之前,主裁判员批准了技术设备,并且通知了双方教练员技术设备的存在。只有主裁判员批准的技术设备才能用来做重放复审。
举例:
A4在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投篮。投篮成功。B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因为据他看来球是在比赛计时钟终了后才离手。比赛场地没有批准的技术设备,而B队领队提出比赛已经由该队摄像机从一个高位置拍摄下来,并且向裁判员提供视频材料用来复审。
解释:
B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附:新增加的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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