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旧约的大祭司,由于本身是罪人,不能始终正确地引领罪人归向神,有时反而敌挡神的旨意(可十一: 18; 太廿七: 1; 参徒四: 6,18; 廿三: 2-3)。但基督却为我们经受各样的试探,带领我们到神面前; 他能体恤我们的软弱,并继续为我们代求(来二: 10,18; 四: 15; 七: 25)。
②祭物品质之不同。
第一,旧约的祭司,必须天天为罪献上祭物,象征罪的继续存在,及祭物的微弱,因为动物的血并无内在之价值,只具象征之性质(来七: 27; 十: 3,11)。但基督只一次为罪人献上赎罪之祭,就能永远拯救了信他名的人(来十: 10,12,14)。
第二,旧约的祭物只具部分性的象征效用。某种祭物只是为某类罪孽,如赎罪祭和赎愆祭不同。但基督献上的祭物,却是代赎一切的罪污,叫凡信他的人,罪孽完全得到赦免(罗八: 1,3; 来十: 14)。
第三,动物被选作赎罪祭物,完全是被动的,并非它们自愿代人担罪。它们也不了解罪的意义或赎罪的意义。但基督的祭却是包括被动和主动方面。被动方面是指天父的旨意和罪人的恶行(赛五十三: 7,10; 徒二: 23)。然而,基督不似旧约之羊,无知无觉,而是自愿为罪人牺牲。世上的爱莫过于朋友代人舍命了(约十: 18; 十五: l3; 来十: 7,10)。如保罗所说: 「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弗五: 2)。
三、君王的职位
A、以色列的君王体质
在旧约的以色列君王,是由神直接拣选的。第一任君王扫罗,是先知撒母耳受到神的晓谕而膏封的(撒上九: 15-17; 十: 1)。后来因扫罗按自己意志行事,违背神的命令,耶和华又吩咐撒母耳膏封大卫作王(撒上十六: 3,12-13)。
因此,以色列国虽似邻国,采君主政体,实际上乃是神治政体。君王为耶和华所立,在地上代表神执行王权,按他的旨意治国。神治政体也预表弥赛亚的王权(赛九: 6-7)。
B、基督的王权
基督的王权包括两方面,即恩典的王权和权柄的王权。前者是指基督统治教会之权,而后者则是指基督统治宇宙之权。
①恩典的王权。恩典的王权是属灵性的,因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其中的会员也是按属灵的资格加入的(约三: 5)。耶稣向彼拉多承认,他是王,但解释说,他的国不似世上的国家和王权(约十八: 36-37)。基督的国不是靠武力之征服或统治,而是用恩典和慈爱来领导(提前五: 1-2; 参约六: 15)。故此,恩典之国的特征是以爱为原则(加五: 21下,22); 耶稣的登山宝训,详细说明了这特征之运用。
论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保罗用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作比喻,说: 基督是教会之首,爱她如同丈夫爱妻子一般(弗五: 22,25; 参启二十一: 2)。基督并教导门徒,应当彼此相爱,如同他爱他们一般(约十三: 34)。信徒如同一个身体的四肢八体,彼此护卫,和谐运行,渐渐长进,连于元首基督(弗四: 15-16; 参林前十二: 26一27)。
恩典之王权虽是在耶稣复活以后更为显著,但是在他复活之前,即已存在了(约一: 49)。他不但藉真理之宣扬,操施王权,也藉着治病等神迹,证明他的王权(约十八: 37; 可一: 42)。
如今基督在天上,坐在神的右边,继续执行王权(太十六: 19),并召集信徒,直到教会会员的人数召满(可四: 26,32; 罗十一: 26; 太廿四: 31)。
②权柄的王权。基督不但是教会之首,他也是宇宙之主。有些解经家误把世界的权势,归诸魔鬼; 认为耶稣只是统治光明方面的世界,而魔鬼则统治黑暗方面的世界。原因是圣经称魔鬼为「这世界的王」(约十四: 30),「鬼王」(可三: 22-23),「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弗二: 2),及「管辖这幽暗世界的恶魔」(弗六: 12; 参路廿二: 53)。 圣经也称属世的人为「魔鬼的儿女」 (约壹三: 10),「悖逆之子」 (弗五: 6),及「属于黑夜和幽暗的」(帖前五: 5)。
要正确了解这些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两件事。第一;魔鬼的权势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越神的旨意。第二; 魔鬼的权势是暂时的,并且渐渐缩小; 直到最后被全部消灭。
基督在世传道时,他不但能治病,也能赶鬼(太九: 33; 可五: 2起); 并且鬼魔见他而惊惧(可一: 23; 27)。耶稣也把赶鬼的权柄,赐与门徒(路九: 1; 十: 17),断言魔鬼的势力受到约制(路十: 18)。
耶稣的受难,看似他的失败,实是胜利。所以,在逾越节的前数天,耶稣知道他受难之日已到,却对门徒说: 「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约十二: 31- 32上十三: 1)。魔鬼暂时的胜利,却是他失败的前奏曲; 而十字架的羞耻,则将变为荣耀(比较约十四: 30与十二: 13; 32)。
基督的王权,在他复活升天以后,更为显明。他坐在神的右边,等候他的仇敌完全之屈服(诗二: 7; 9; 一一○: 1; 徒五: 31; 来十: 12- 13)。 他的权柄「 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今世的,来世的」 权能(弗一: 21)。 最后,他要毁灭魔鬼一切的权势,普遍建立天国; 然后将国度交与天父神(林前十五: 24-26)。
四、基督三重职位之关系
如前所述,基督的职位包括三种。 这种分类法; 正式起源于加而文所著的「 基督教要义」 ; 其目的是要分析基督在各方面的任务。 但这种分类法并非是要把基督的任务,硬性分成三种独立的职位,因为基督的任务连系于他的身分或位格; 三种职司都是以弥赛亚的身分而执行的。他的位格既不能分裂为三部分,他的职司当然也不能被硬性瓜分为三。
我们必须注意,基督的三种职司,常常是重叠的。 他有时同时执行先知和祭司之职(路十三: 10-13); 有时同时实行君王和祭司之职(可一: 34); 更有时三种职司在同一场合中显明(太十: 7-8)。
旧约的君王; 先知和祭司一般是划分清楚的。 如摩西主要的任务是先知; 亚伦的主要任务是祭司,大卫的主要任务是国君。 虽然,在特殊情形下,他们也担负其它的任务(出四: 15-16; 诗一一0: 2- 4)。基督却是将这三种职司集合于一身,构成一个中心任务。 故此,若称基督拥有三种职司,还不如称他拥有三重职司,比较妥善。
──────────────────────────────
第五章 基督的赎罪
──────────────────────────────
赎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赎偿因罪而致的后果,故此特别与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关。 基督之赎罪,可被称为是福音的中心,因为藉此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从黑暗进到光明,从死亡进到永生,并且永不再与神隔离。
一、 赎罪之由来
赎罪的本源是出于神的美意,这美意是由于他的慈爱和正义。籍着赎罪的计划和实施,神显明他莫大的恩爱,同时也顾全了他圣洁的公义(赛五十三: 10; 约三: 16; 罗五: 8)。
我们应当避免片面的看法,单是强调神的公义和基督的慈爱,好似天父与圣子对罪人有不同的态度和惩罪的办法。 圣父与圣子之旨意绝不可能相左。 赎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决定,圣子来到世上,也是要实行天父的旨意。
二、 赎罪之必要
赎罪之必要是论到拯救的方式。 神既因爱的策动,决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来达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惟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权的,他岂不能单单宣布「 一概免罪」 来了给罪的后果吗?为何要经过麻烦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关于神为何用赎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出于神明智的选择; 第二种看法认为这是根据罪的性质。
A、明智的选择
奥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学家声称,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没有不能成就之事,则除了赎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的方法来拯救罪人。 而神之决定采用的方法,乃是出于他明智的选择。即是说,这是在各种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 故此,神采用赎罪之法来拯救人,并非必须流血,也不是因为没有其它途径可寻,而完全是由于他智慧的决定。
这种论说的本意,是要强调神的权能,不愿限制神的主权和自由。 但是这种论说有两个弱点。第一; 我们不能把神的全能与他其它的特性隔离,而抽象地根据神的全能之特性,来推论拯救之法的由来。 我们也必须顾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义和圣洁。
第二; 这种论说实是一种空论,因为在新旧约圣经中,只有提到一种救法,即赎罪之法。我们不应在圣经启示直接教训之外,另用理论来解说神为何采用赎罪之法。 而且; 圣经又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 「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 22)。
B、罪性的要求
这种见解认为,神并无必须拯救罪人之义务和责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堕落的天使; 不予拯救。但他既已决定拯救人; 则只有一条救法能同时满足他的慈爱和正义之特性,即是藉着赎罪之路。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 神在起初就警戒亚当,他若采食禁果,必将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脱离死亡的咒诅,必须要有代赎之生命。 耶稣基督即是代赎的生命。 圣洁的神,不能违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视罪恶,用口令将罪恶的罪责和罪污; 一笔勾销。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 漠视罪恶不但是与神的公义特性相背,也与他的慈爱特性不合。溺爱不是正确的爱。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惩罚,须付代价,故此他赐下独生的爱子,耶稣基督,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赎偿。 这是爱的至高表现; 同时也暗示赎罪的必要(罗五: 8; 八: 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来拯救罪人,他岂能弃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价呢?
三、 赎罪之性质
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 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 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 20; 22; 来二: 17)。 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 基督祭司之职」 一段)。 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
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 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 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 49)。 他领受约翰之洗; 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 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 17)。 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 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 第一; 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 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 他的顺服代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