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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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 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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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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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200多年前,蛮荒大陆上的一群乡巴佬齐聚费城,为了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吵得不可开交。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谁都没有想到,最后磕磕绊绊通过的《联邦宪法》,日后会成为美国人的世俗《圣经》,影响遍及世界。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当时大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制宪代表的原则也很简单——以法治国,三权分立,保护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惟其简单,才是底线;也惟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杂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其实,一旦守住简单的底线,加上务实的态度,许多事情都好办了。

有些事情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美国人的底线就很简单,只不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几个字。即便展开来,也不过这样一些内容: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

然而这样简单的几个字,却是他们的生命线和命根子。在他们看来,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美利坚合众国。所以,简单的东西未必简单。而且,惟其简单,才是真理;也惟其简单,才可坚持。真理从来就不是什么天花乱坠或者高深莫测的东西。它应该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

引 言

1787年9月17日,在经过了最后一次小小的修改后,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决定在他们两天前完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即《联邦宪法》)草案上签名作证,并将这部宪法提交邦联议会和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时,81岁高龄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深邃的目光越过会议主席的椅子,凝视着对面墙上的一件艺术品。那是一幅油画。在那幅油画上,一轮红日正在喷薄而出。①

富兰克林对身边的代表说,日出是不好画的。油画家已经发现,他们很难使自己画的旭日区别于落日。这段时间,我一直注视着主席身后的这幅画。心中充满希望和担忧,无法断定这太阳究竟是在东升还是在西落。现在我终于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而不是在落下。

富兰克林充满革命浪漫主义精神的话语令人感动,但事情却并没有那么乐观。作为制宪会议的积极参与者,富兰克林博士应该知道这次会议开得并不顺利。先是有人迟到,后是有人早退,罗德岛则始终不肯派代表参加。而且,尽管富兰克林本人在签字前作了最后的劝说,他的发言充满智慧和情感,大义和真诚,感人至深,但仍有3位代表拒绝签字。他们是: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伦道夫、乔治·梅森和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这三个人的声望和地位都举足轻重。艾尔布里奇·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宪法的制定者之一,起草了其中的“权利法案”,后来被称作美国“权利法案之父”。爱德蒙·伦道夫则是制宪会议的发起人之一。正是他,作为会议的第一位正式发言人,向代表们陈述了召开这次会议的原因和意义,并提出了他的代表团草拟的制宪方案(即《弗吉尼亚方案》,又称《伦道夫方案》),从而揭开了会议的主题。这样三个人最后居然拒绝签字,宪法的命运和前途实在堪忧。             

事实上,制宪会议以后,这三个人都先后公布了自己拒不签字的原因,从而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抵制宪法运动。爱德蒙·伦道夫在弗吉尼亚议会上陈述拒签理由,坚决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乔治·梅森作为反对派领袖,和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展开舌战,使宪法在弗吉尼亚迟迟不能得到批准。艾尔布里奇·格里回到马萨诸塞以后,也带头反对批准联邦宪法。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并不是孤零零的三个人。他们的背后,有庞大的利益集团,有众多的支持者,也有代表着人类普世原则的信念以为支撑。总之,支持和反对宪法草案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正是这些复杂的原因,不但使制宪会议的时间长达三四个月之久,而且整个过程一波三折,险象环生,几近成形的方案好几次差一点胎死腹中。只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渡过了一次又一次难关,最后达成协议。但即便如此,这部千辛万苦才制定出来的宪法,也直至一年半以后的1789年3月4日才正式生效,富兰克林心中的那颗太阳才好歹算是跃出了地平线。这可真是艰难的一跃。

美国宪法的难产,当然并非因为有人“从中作梗”。实际上,力主通过宪法的人(他们被称作“联邦主义者”)和那些反对派(他们被称作“反联邦主义者”),都是合众国和联邦宪法的缔造者。他们的思想,都融入了美国的立国精神和立法精神。而且,正是由于吸纳了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美国宪法才成为一部最能体现宪政与共和精神的宪法。只不过这样一来,日出大西洋的过程,就注定只能是曲折坎坷,既见曙光,又密布阴云了。

那就让我们远距离地观赏一下这幅壮丽图景吧!

第一章 事出有因

一 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

在我们这些见惯了庄严肃穆场面的中国人看来,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是一点都不神圣的。会议室里没有高高在上的主席台,没有可以让代表们并排坐在一起的巨型长桌和圆桌,只有一些小型的方桌和靠背椅。桌子的大小,大约只够四个人围在一起吃快餐。这些方桌看上去七零八落,散乱地摆放在会议室里,代表们则三五成群地围而坐之。如果不是因为有一套主席专用的桌椅,你会觉得整个会场更像一个沙龙、酒吧或者咖啡厅。坐在这里的代表们也似乎并不是来制定宪法,而是来喝下午茶。

这倒也并不奇怪。因为这是的所谓“美利坚合众国”,其实还在草创时期;而所谓“美国人”,则不过是刚刚从大英帝国那里独立出来的那片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他们自由散漫、憎恶霸权,向往无拘无束的生活。如果不是因为迫不得已,他们是连国家和政府都不想要的。他们任命的那些代表,则分属13个地方性的政治实体。这些代表,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政治实体之间,就像沙龙里的茶客一样,各自独立,互不相属。原本只有一种松散的联系。他们聚在一起召开会议,同样是出于迫不得已。如果他们对会议不满,则随时可以退场,没有人可以阻拦。所以,这种茶座式的会场,对于这样一种会议,实在是再合适不过。

要理解这一点,还必须从美国的建国史说起。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叫“英属殖民地”。不过,英国国王虽然宣称对它们享有主权,实际上却由殖民地人民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年到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16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就只有13个了。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西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期限就是由这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以盎格鲁萨克逊人为主,也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王的特许。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因为英王詹姆斯一世1606年4月10日颁发的特许状(又称“弗吉尼亚特许状”),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起来的。这一类,叫“公司殖民地”,除弗吉尼亚以外,还有马萨诸塞。1620年,在荷兰的部分英国分离派教徒,乘五月花好轮船,计划到弗吉尼亚去安家。可是,他们在海上漂泊了66天以后,到达的不是弗吉尼亚,而是马萨诸塞。这些苦难而勇敢的人在船上盟誓,要制定对殖民地人民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个《五月花公约》,就成了第一个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文件,而马萨诸塞,则成为美国独立思想和运动的发源地。

第二类叫“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60个庄园。又比如宾西法尼亚,是因为英王查理二世欠贵族威廉。宾16800英镑的债,就把北美一大片土地封给宾的小儿子小威廉。宾,取名宾西法尼亚。这类殖民地,数量最多。

第三类叫“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他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1636年,一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在罗杰。威廉斯的带领下,脱离马萨诸塞湾公司,来到罗德岛,按照居民之间自己的约法,建立了一个自治区。后来又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自治。1639年康涅狄格河畔的一些城镇(如哈特福德、温莎、韦瑟斯菲尔德等)的居民联合来签订“基本盟约”,建立了第二个“契约殖民地” ,而且也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了自治。

很清楚,这三类殖民地的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即便同一类殖民地,南方和北方也大相径庭。如果既不同类,又一南一北,那差别就更大了。比如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都是靠盟誓或契约来管理的,南卡罗来纳却把所有的诉讼程序都交给一位“宪兵司令”,佐治亚则连地里种什么庄稼都要有官方说了算。实际上独立战争之前,这13个殖民地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南北之间更是“老死不相往来”。

显然,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何况大英帝国对它们也一直实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也就是说,他们不想我们春秋战国时期的那些诸侯一样,上面还有一个“天下共主”。或者说,虽然有,但远在天边。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帐的。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很艰难,这是原因之一。

这就为他们的联合摄制了障碍,也为他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但在一开始,他们的联合却是因为迫不得已。事实上,如果不是因为要从英国独立出来,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人民很可能会关起门来各人自己过日子,继续“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英国人促成了他们的联合。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5个法令,规定受殖民地人民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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